國家法院法官譚東光認爲,被告的舉動純粹爲了阻止嫌犯逃跑,並非出自于憤怒或反擊對方,因此判他比控方要求的監禁期少,同時認爲不必吊銷他的駕駛執照。
男子揮刀砍傷人後逃跑,夜店巡場見狀開車尾追,三次撞倒男子阻止他再跑,結果被控魯莽行事導致他人受傷罪。
控方指被告的行爲屬于私自執法(vigilante justice),他當時大可報警,不必開車撞人。
男子突然掏出一把折刀,割傷另外兩人後拔腿就跑。被告想阻止男子逃跑,無奈跟不上,他于是決定開車繼續追。
逃走時,男子一度從人行道跑到馬路上,被告見狀開車將他撞倒,並在他站起打算繼續逃跑時,又兩次把他撞倒。男子被撞後背部受傷,被其他夜店巡場制服後交由警方處理。
除了魯莽行事導致他人受傷的罪名,被告蔡俊豪(27歲)星期三(8月17日)出庭承認另七項妨礙司法公正和糾衆鬧事罪。綜合所有控狀,包括另13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的罪狀,被告共被判坐牢17周,以及罰款3000元。
2019年7月25日淩晨,被告到加文納路(Cavenagh Road)一帶的夜店找朋友,他在店外抽煙時,目睹一名男子與兩名酒客起爭執。
法官卻認爲被告只是想確保嫌犯不會逃避追捕,並不是執行法律之外的懲罰,不算是私自執法,並指他錯在做了魯莽決定,對嫌犯造成傷害。
此外,被告于2019年和2020年在兩個Telegram群組內通風報信,發了至少60多條關于執法行動的信息。短信內容包含展開突擊行動的執法單位、執法人員出現的地點、車牌和人數等,讓夜店巡場和職員規避,妨礙了司法公正。另外,他也在2022年4月與另一男子在酒吧起爭執,後來在大街上毆打對方,被控糾衆鬧事。(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