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PPP項目困境破解與再談判》
1. 借鑒國際PPP經驗,合理設計項目再談判機制
從新加坡、日本等國PPP實踐來看,國外發達國家通常采用完善PPP合同框架和調價機制等事前規制方式來避免再談判的發生。而當觸發再談判的情形發生時,合同雙方也能夠根據合同事先確立的框架原則有序開展再談判工作以靈活應對合作期內不可預見的風險。借鑒國際經驗,政府方在編制PPP合同時應當事先對再談判的觸發機制和再談判程序進行約定,使得在保障雙方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流程進行再談判來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通過設置一定的懲罰機制來規範雙方的行爲,避免投機性談判。
2. 確立不可實質談判原則,保障公共利益的持續穩定
如前所述,如不對可談判事項進行適當約束必然會造成政府采購監管體系下的合規性風險,同時也會對PPP項目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産生不利影響。而在對”實質性”原則的把握上,筆者認爲,應當結合風險合理分配原則進行統籌兼顧。通常來說,協議標的的變化(包括投資內容的擴大或減少、項目産出要求變化等)以及協議內容的重大變更(包括社會資本對資産的擁有權屬、未經論證增加或減少財政補貼、預期可獲得的投資回報率上限調整等)都應視爲不可實質性變更條款。但是如果項目本身的邊界條件存在問題或者風險分配機制不合理的,本著長期合作的精神,雙方仍應通過充分談判達成一致的完善方案,以保障項目的穩步實施。
3. 引入第三方談判參與機制,建立暢通有效的溝通渠道
在政府和社會資本的談判過程中,由于雙方存在先天的談判地位不對等性以及信息不對稱性,同時考慮到多數PPP項目再談判涉及對項目財務模型、市場風險預測、投標報價方案的調整,因此建議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引入第三方機構(包含法律、財務、金融、項目管理等專業人員)參與談判,引導雙方盡快制定和完善能夠最大化滿足公共利益和雙方訴求的項目方案與合同文本。當然,對此政府和社會資本應當建立暢通有效的溝通渠道,爲再談判的開展提供潤滑劑,加強雙方合作互信理念,爲共同解決問題打下信任基礎。
4. 完善PPP法規政策,助力社會資本實現項目退出
由于目前PPP法規政策的不完備,缺少關于項目再談判的相關原則和規定,因此政府和社會資本仍然存在無法就調整方案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導致項目終止、社會資本退出的可能。可見,如何實現項目退出將成爲在再談判破裂情形下社會資本方最爲關注的問題,也是社會資本爲實現及時止損收回投資本金及收益的重要途徑。對此,有必要繼續完善現有PPP法律體系,深化PPP模式下多元化、市場化、規範化的退出機制和相關規範,爲社會資本參與項目再談判留下退路。
中倫律師事務所周月萍、周蘭萍律師專注于基礎設施和環境能源領域法律服務二十余年,專業涵蓋工程建設、EPC項目全過程咨詢、環保項目的投融建營、環境安全與合規管理、環境訴訟、工程訴訟仲裁等。
周月萍律師,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貿仲工程法律評審專家。
周蘭萍律師,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審工程、PPP與基礎設施投資),生態環境部EOD試點項目評審專家。
周月萍、周蘭萍律師連續多年在“建築工程”“項目與基礎設施” 領域獲錢伯斯、The Legal 500等國際評級機構重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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