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鞭刑在全世界「惡名遠揚」,據說甚至有人寧可選擇自殺也要逃避鞭刑。鞭刑到底有多可怕呢?
鞭刑不僅用來懲治犯人,而且在學校、家庭裏面也是常見的!今天就給大家介紹下這一讓人聞風喪膽、鬼哭狼嚎的酷刑,讓你了解什麼情況下會被鞭,鞭刑到底有多殘酷,並在最後與大家分享一些新加坡歷史上比較有名的鞭刑案件!
新加坡鞭刑簡介
鞭刑是一種在新加坡廣泛施行的合法體罰。鞭刑可以再細分為以下幾種情形:司法、監獄、軍旅、感化院、學校、以及家庭/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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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又以新加坡以之著稱的司法鞭刑程度最為嚴重。這種刑罰只對50歲以下、身體情況適宜且觸犯了新加坡法律的男性罪犯適用,涵蓋的違法行為範圍很廣。鞭刑 同時也是一種在新加坡軍隊(新加坡共和國武裝部隊)中懲罰行為不當的男性的合法刑罰,在新加坡軍方拘留營中施行。另外,鞭刑也是感化院或監獄中的懲罰手段 和紀律措施。
在新加坡的許多學校中,有嚴重不良行為的男性青少年也會被施以鞭刑,但程度相對更為溫和。
許多家長也會使用藤條(比司法鞭刑使用的鞭子細小許多)或其它器具懲戒子女。新加坡法律並未禁止對子女體罰的行為。
鞭刑就是如此恐怖
新加坡獄中使用的刑鞭是藤條製成的。刑鞭的長度和直徑都有嚴格規定,刑鞭長1.2米,粗1.3厘米,形象地說約有掃帚把那麼長,成年男子的小指頭粗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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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強柔韌性,然後用消毒劑擦拭。監獄當局表示,這樣做是因為乾燥的刑鞭在行刑時可能斷裂,一旦斷裂,藤條上的木刺就會扎到犯人肉里。
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受刑時,罪犯一絲不掛,以彎腰的姿勢被獄警用結實的皮條牢牢綁在鞭刑架上,身體從胯部彎曲,臀部翹起。鞭刑前犯人要全面體檢,有高血壓或心臟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實際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年均只有6人。
有很多目擊者談到過鞭刑的厲害:
「行刑者都是全力出鞭,犯人屁股上被鞭到的地方皮膚裂開,先是出現一條白印,然後湧出鮮血,」一位目擊者說,「在第四鞭時,我看見血流出來了。犯人癱軟在刑架上,看得出來是痛徹心扉。」
一名叫阿沈的受刑人描述:
「第一鞭打下來了……難以置信的疼,而我要挨五鞭,我全身只有頭髮不覺得疼。我當時覺得不可能更疼了,可是第二鞭更疼了,當時我真的覺得我要給打死了。到第三鞭,打得我身子就是一團感覺到疼的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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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傷口養好需要好幾個星期。屁股「腫成平時兩倍大」,不能坐、不能躺,也不能正常走路,約有十天不能穿褲子,遮住羞部。就算傷好之後,鞭痕也會伴隨其一生。
但新加坡社會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一位學者這樣為鞭刑辯護:「新加坡民眾多數支持鞭刑。鞭刑的目的是製造疼痛,那麼能達到目的同時又最安全的行刑部位就是屁股。鞭刑的結果是在他們的屁股上留下終身鞭痕,這正好達到教育的目的,提醒他們再也不能犯罪。」
歷史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的刑法。19世紀時,英國政府在新加坡、馬來亞一帶成立海峽殖民地,實行英國法律。
在新加坡殖民地時期,犯了以下罪行的犯人都可被判鞭刑:
搶劫
嚴重偷盜
破門行竊
縱火
性侵犯
強姦
以操控性工作者為生
在馬來亞聯合邦(如今的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相繼於1957年和1965年宣布獨立後,新加坡政府仍然在法律中保留鞭刑條款,並將鞭刑的實施面擴大許多,提高了犯人可挨多少鞭的最低數量,並增添了不少可適用鞭刑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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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準
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第325至332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
成年男性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由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合適後才可以被執行鞭刑。
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不論他罪案的數量。
若犯人未滿18歲,他一次最多可受鞭刑10下,但是刑鞭會比一般的輕一些。未滿16歲的男生只能由最高法院判處鞭刑,地方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無權將他們判處鞭刑。
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
刑鞭的粗度不可超越1.3厘米,長度不可超越1.2米。
例外
根據新加坡法律,以下者是不會被判鞭刑的:
女性
被判死刑的犯人
50歲以上的男性
由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不適合受鞭刑的犯人
適用鞭刑的罪行
在新加坡法律中,一共有超過30種不同的罪行都適用鞭刑,其中包括:
劫持人質 / 綁架
暴力搶劫
團伙搶劫,並導致受害者喪命
非法吸食毒品
破壞公物(包括在公共場所的牆上噴塗、油漆)
騷亂
性侵犯(非禮)
非法擁有武器(包括長刀、匕首等)
鞭刑對以下罪行是強制性的:
強姦
非法走私或販賣毒品
非法貸款(協助債主騷擾債務人也一併同罪)
非法入境或簽證過期非法滯留90天以上
在其它國家,經常有很多人誤以為在新加坡售賣或食用口香糖會受鞭刑。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新加坡政府雖然禁止口香糖,可卻從未把售賣或食用口香糖定為適用鞭刑的罪行,犯法者頂多只會被罰款。同樣的,在新加坡境內亂扔廢棄物、在公共場所吸菸、不沖公共廁者會被起訴罰款。
受刑原則
合法基準:
1)成年男性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通過體檢才可以被執行鞭刑。
2)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不論他罪案的數量。(法官最高判24下)
3)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
4)罪犯也可被判鞭刑在監獄的法庭 (mini-court),如果他破壞監獄規矩。(不超過12下)
5) 對許多輕罪來說,鞭刑是「可選刑」,是否鞭刑由法官決定。這些罪名包括聚眾鬧事、敲詐勒索、容留組織賣淫、誤殺及傷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後也 可判處鞭刑。儘管對有些罪,鞭刑是非強制刑,但法官一般會無一例外地判處鞭刑。比如「非禮(即所謂侮辱婦女)」,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觸了被害婦女的陰 部,至少應判9個月3鞭。
6)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樣的罪行,情節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監禁,而男犯在監禁之外還要判 處鞭刑。刑事執行條例規定,每次審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鞭刑前犯人要全面體檢,有高血壓或心臟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實際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 常少,在2007年,大約95%的罪犯被執行。
7)行刑者都受過特訓。他們個個身材魁梧,肌肉虯結,有些是搏擊或武 術高手,段位相當高,不過官方消息稱他們在挑選行刑獄警時,並沒有對搏擊段位做特殊要求.執行鞭刑的獄警是受過專門訓練的,獄警知道怎樣才能在犯人身上制 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時產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盡全力,不考慮受刑者的年齡或者罪行的輕重。香港南華早報1994年4月2日的報 道中說,「鞭刑要求用最大力氣執行」。新加坡前監獄局局長郭士力1974年在記者招待會上說:「……執行鞭刑時,行刑獄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僅僅是臂 力。他緊握刑鞭,掄圓胳膊,以腳為支點轉半個圈,重重出手。」
8)新加坡監獄局曾對「鞭刑現場血肉橫飛」的說法辟 謠,但他們也承認確實有淤血和傷疤。這與一家新加坡官方媒體早前的報道相矛盾。1992年,新加坡新報曾報道「每一鞭下去,都會有皮肉飛起來」,這顯然是 照搬1974年那個有名的記者招待會上的說法。一位美國分析家認為,1974年記者招待會上新加坡官方的描述可能是為了恐嚇犯罪而故意誇大了. 1974年的記者招待會上,新加坡監獄局長說前三鞭每鞭下去犯人都會拚命掙扎,他又說:「三鞭之後,犯人的掙扎弱下來,因為他們掙扎不動了。受刑超過三鞭 的犯人在受刑結束後經常會休克,有的癱倒在地,現場獄醫和助手會把他救醒,給傷口消毒。有的犯人在受刑中假裝昏過去,但這騙不過獄醫——這也是為什麼法律 規定獄醫在場。」
9)大赦國際堅決譴責這種刑罰,曾給新加坡政府寫信希望廢除鞭刑。但這些信沒有回應,新加坡官方堅 決支持鞭刑,他們相信鞭刑是震懾犯罪的最有效手段。當地行政長官解釋說,「我相信,對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濫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對 那些環境惡劣,赤著雙手混飯的人來說,監獄生活未嘗不愜意……只有鞭打才能產生實在、長久的效果。」新加坡社會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一位 作者這樣為鞭刑辯護:「新加坡民眾多數支持鞭刑。……鞭刑的結果是在他們的屁股上留下終身鞭痕,這正好達到教育的目的,永遠提醒他們再也不能犯罪。」新加 坡當時的監獄局長說:「鞭痕是除不掉的,這將伴隨他們一生,是他們一生的恥辱。」這使得鞭刑不僅是一種刑罰,更是一種恥辱記錄,類似中國古代在囚犯的臉上 刺字。姑娘擇偶,先得掀開男方衣服,驗過有無鞭痕。倘有鞭痕,斷無婚配之理
鞭刑流程
1.一個將受刑的人行刑前身份覆核:
2.行刑中:
3.結果。有醫務人員幫助清理和消毒:
據說,鞭刑的懲罰只針對男性,一般分三鞭、六鞭、最高為二十四鞭,偷搶財物三鞭起板,打人行兇至少六鞭或更多,強姦婦女罰二十四鞭。一般犯人犯罪,法官判 決鞭刑後,不是立即執行,先要體格檢查,有心臟病、精神病等犯人不能施以鞭刑,體檢合格還要把犯人養起來,把人養得身體健壯,足以承受鞭刑,這才確定日期 把犯人集中起來,排隊逐個接受鞭刑。
新加坡鞭刑的類別
監獄鞭刑
沒被法院判鞭刑的男性囚犯倘若在監獄裏犯規,也有可能被判鞭刑。
根據新加坡監獄法令,監獄裏的監督官員有權將不遵守規矩的犯人判處鞭刑,一次最多只能打12下。犯人會在監獄裏的『小型法庭』受審,有機會聽控狀並提出辯護詞。刑罰必須由監獄主任官批准後才可執行。監獄鞭刑的執行方式與司法鞭刑完全一樣。
被關在戒毒中心裏的男性囚犯如果犯規,也同樣可能會被判處鞭刑。
2008年,新加坡政府對此規程進行改革,讓外部評審團複審每一案。
軍旅鞭刑
在 新加坡,嚴重犯了軍規的男性軍人可被判鞭刑。每項罪行最多只能判12下鞭刑(對於未成年者最多只能判10下),但鞭打次數的總數不可超過24下。在新加坡 武裝部隊里,只有軍事法院和拘留營的高級長官才有權力判處鞭刑。此外,還必須經過新加坡軍事委員會的批准後才可執行鞭刑。法律規定只有16歲以上的軍人才 可判處鞭刑,可是一般上,新加坡男子都是在18至25歲之間才服2年的兵役。
新加坡的軍旅鞭刑比司法和監獄鞭刑較 輕,對肉體不會造成很大的傷害,也不會留下永久的疤痕。受刑部位同樣是臀部,但不是裸露的。受刑的軍人脫掉褲子和內褲後,會穿上一種特製的「防護布料」遮 蓋臀部。刑鞭的長度和司法刑鞭一樣,但卻只有6.35毫米粗(大約是司法刑鞭的一半),與學校體罰用的藤條類似。刑架和司法鞭刑的一樣,受刑的軍人也同樣 以彎腰90度的姿勢被捆綁在刑架上挨打。
新加坡官方未曾透露任何有關服役軍人受鞭刑的統計。
少年感化院體罰
新加坡的少年感化院施行體罰制度。被關在感化院裏的是16歲以下的未成年(青少年)犯人。
少 年感化院的負責官有權力對犯規的青少年執行體罰,一次最多只能鞭打10下。感化院裏的青少年往往是因為犯了嚴重的過錯才會被鞭打,和新加坡一般中學的體罰 制度相似。 體罰使用的鞭子是用藤製作的,需經過負責官的同意後才可使用。官方條例並沒說明藤鞭的長度和粗度,但估計與學校體罰使用的『藤條』應該差不多。執行體罰 時,外人不得在場。感化院的管理人員可選擇鞭打男犯的手掌心或者臀部(不必脫褲子)。對於女犯,管理人員只可鞭打手掌心而已。
學校體罰
新加坡的學校(尤其是中學)都有體罰制度,以鞭打嚴重犯校規的男生來維持紀律。只有男生可被體罰,體罰女生是不合法的。年齡介於6至19歲的男生只要嚴重地犯了校規都有可能被鞭打,但多數被鞭打的學生都是14至16歲的青少年。
新加坡教育部鼓勵校方鞭打犯了以下嚴重過錯的男生:
打架
抽菸
在測驗或考試時作弊
流氓行為
破壞公物
對師長無禮
逃學/曠課
此 外,如果學生連續犯小過錯,比如說經常遲到,也可能會被鞭打。在每一所學校里,只有校長、副校長或者訓導主任才有權力執行體罰。一般上,校方處罰學生時往 往會先以其他方式處罰他,比如罰站或放學後留下。如果學生又再犯規,不肯改過,校方才會以鞭打方式處罰他。有些學校使用記分制,學生每次犯規就記分,如果 記分太多,就可能會被鞭打。
新加坡政府規定校方一次最多只能鞭打6下,只能打學生的手掌心或者臀部(不必脫褲子)。 鞭子用藤製作,大約1.2米長,比司法鞭刑的藤鞭輕細很多,但比一般家長用來懲罰孩子的『藤條』粗一些。一般上,多數的學校都是鞭打學生的臀部,鞭打次數 1、2或3下。[34] 鞭打手掌心雖然合法,但是非常罕見,全國內似乎只有聖安德魯中學(Saint Andrew’s Secondary School)鞭打手掌心和臀部。
學校體罰可分成以下種類:
私下鞭打(最常見的):學生在校務處或辦公室里被鞭打,校長或副校長在場,也有另一名老師在場當見證人。
課室鞭打:學生在課室里在同學面前被鞭打。
公開鞭打:學生在全體師生面前被鞭打。地點通常是禮堂的台上。
被當眾鞭打的學生通常都是嚴重地犯了校規的,比如和同學打架,抽菸或破壞公物。公開鞭打也有殺一儆百的效果:讓全校學生知道不遵守校規的後果,並讓受罰的學生感到羞恥,以後不再犯規。
公 開/課室鞭打是很莊嚴的、有儀式性的。在鞭打學生前,校長或訓導主任會向全體師生宣布學生所犯的過錯,並警告他們不要犯同樣的錯誤。訓導主任會把書本或文 件夾塞進學生的褲腰,以防藤鞭不慎打中學生的腰部,傷了他的腎臟。接下來,學生會被命令扒在桌面或椅子上,擺好向前彎腰,屁股突出的姿勢。學生擺好姿勢 後,訓導主任會用藤鞭抽打他的屁股。被鞭打後,學生的臀部會出現輕微、膚淺的瘀傷和傷痕,過了幾天後就痊癒了。新加坡教育部建議校方在鞭打學生後,讓學生 接受心理輔導。
有些學校為了增加體罰的儀式性,會讓學生在受罰前或受罰後當眾向全體師生道歉,以表示懺悔。有些學校 (尤其是男校)甚至會命令學生換上體育服裝受罰,因為體育短褲的布料似乎比校服長褲/短褲的薄一些。(新加坡是個熱帶國家,所以校服長褲/短褲本來就很薄 了,換上體育短褲未必有什麼分別,因此校方要學生換上體育褲受罰的主要目的應該是增加體罰的儀式性。)
學校體罰在新加坡是很普遍的,所以通常不會受到太大的媒體關注。
家庭體罰
新加坡雜貨店裏售賣的藤條。很多家長使用它來管教子女。
在新加坡的許多家庭當中,有些家長會用藤條抽打不聽話、調皮搗蛋的子女。 家庭體罰雖然在新加坡是合法的,但是政府並不鼓勵家長鞭打子女。此外,如果子女受到了嚴重的傷害,家長可能會被以虐待兒童的罪名控上法庭。
家長使用的藤條非常細小,大約65厘米長,很多雜貨店都有售賣,一根大約5毛錢。店主透露最佳的售賣時期是在學校考試前。
除了藤條以外,有些家長會用雞毛撣子、戒尺或衣架來抽打子女。他們往往都是打孩子的腿部、臀部或手掌心,傷痕過幾天就會消失。
之前,新加坡《海峽時報》對100名家長進行調查,當中有57名贊同家庭體罰,並表示他們曾以這種方式處罰子女。
著名案件
1993 年,美國籍青年麥可·費爾(Michael Fay)在新加坡破壞公物,被當地法院判處罰款3500新元以及4個月監禁和鞭打6下。許多國家的各大媒體針對此事件報道一段時間,新加坡鞭刑也在當時成 為全世界的焦點。此事件也引發了新加坡和美國之間的一場外交風波。新加坡政府最終把費爾的刑罰減輕,改成鞭打4下。1994年5月5日,費爾在女皇鎮監獄 受刑。
2007年2月28日,一名新加坡男子陳永文(Dickson Tan Yong Wen)因協助非法貸款者騷擾債務人,被判9個月監禁和鞭打5下。3月29日,監獄管理方面出了差錯,陳永文一共被鞭打了8下。[18]隨後,他向政府索 三百萬新元的賠償,但被拒絕了。他最終還是得到了一些賠償款,但官方並沒有透露數目。
2007年9月2日,一名新加坡服 役軍人張銘(Dave Teo Ming)在值勤時攜帶一把SAR-21突擊步槍離開軍營,聲稱要射殺已經變心的女朋友。20小時後,張銘在烏節路一帶被警方逮捕。被捕時,他身上攜帶步 槍,8顆子彈和一把短刀。2008年7月,張銘的非法擁有武器罪名成立,被判9年2個月監禁和鞭打18下。
2010年5月17日凌晨,瑞士籍男子奧利弗·弗里克(Oliver Fricker)割破鐵絲圍欄後闖入新加坡SMRT地鐵的樟宜車站,在一列地鐵的車廂上塗鴉。事發被捕後,弗里克於2010年6月25日被判5個月監禁和鞭打3下。
2010 年9月,兩名台灣籍男子蘇偉英、吳偉春(Su Wei Ying、Wu Wei Chun)在新加坡從事暴力討債,分別被判24及21個月監禁,各併處鞭打15下。[22] [23]2011年1月,又有一名台灣籍男子陳慈帆(Chen Ci Fan)因犯同樣的罪而被判46個月監禁和鞭打6下。時任刑事偵查局局長雲維德助理警察總監在文告中指出:「外地人和本地人一樣,應該意識到涉及這類犯罪 活動的嚴重後果,不要受金錢的引誘。無論他們在其中扮演何種角色或涉及哪類不法活動,警方將毫不猶豫採取行動對付他們,確保他們受到適當的法律制裁。」] 台灣駐新加坡代表史亞平呼籲在新加坡的台灣民眾要遵守當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