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趙旸頔、彭德雷
【編者按】11月1日,中國商務部部長王文濤致信新西蘭貿易與出口增長部長奧康納,代表中方向《數字經濟夥伴關系協定》(DEPA)保存方新西蘭正式提出申請加入DEPA。下文爲作者刊發于《亞太經濟評論》的一篇研究(2020,第4期),從DEPA的視角介紹了全球數字經貿規則的最新發展,以及與CPTPP協定、USMCA協定等主要區域經貿規則的對比。界面新聞獲授權刊發,標題爲界面新聞編輯所擬,內文有所刪減。經過作者審閱。
數字經濟(Digital Economy)是指以數字技術和計算技術爲核心和基礎的經濟,其內容涵蓋了所有由網絡和其他數字通信技術支持的商業、經濟、社會、文化等活動。數字貿易(Digital Trade)最早以電子商務的形式出現,是數字經濟領域最活躍的部門之一。2014年《美國與全球經濟中的數字貿易》報告中將數字貿易界定爲:“國內商業和國際貿易中通過互聯網或以互聯網技術爲基礎,實現産品和服務的訂購、生産和傳輸等商業活動”。
隨著人工智能和信息技術的發展,數字化已成爲全球經濟增長和發展的強大動力。但由于缺少全球性規則和一致性監管方案,數字經濟的發展也遇到市場准入限制、本地化要求、知識産權、數據隱私、網絡安全、稅收和管轄權不確定性等壁壘和挑戰。
當前,全球數字經濟和貿易領域的規則制定呈現多元化發展的態勢,並且主要圍繞數字貿易展開。首先,各國政府正在采取單邊行動制定相關規則,包括跨境産品電子傳輸、對數字服務征稅、修改消費者隱私規則等。
其次,世界貿易組織(WTO)中至少有83個成員正在努力制定一套涵蓋數字貿易諸多方面的規則,包括管理電子商務貨物交付、應對在線服務以及確保網絡空間的安全。
再次,許多WTO成員已將數字貿易規則納入更廣泛的自由貿易協定安排。例如,《全面和進步的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CPTPP)》達成了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章節,新近生效的《美墨加協定(USMCA)》亦涵蓋了一套數字貿易規則。
最後,一些政府已經開始致力于數字貿易專門規則的創建。東盟各國于2018年12月簽署了《東盟電子商務協定》,美國、日本于2019年10月簽署了《美日數字貿易協定》,2020年6月智利、新西蘭和新加坡簽署了《數字經濟夥伴關系協定(DEPA)》,澳大利亞和新加坡也將簽署一份類似的《數字經濟協定(DEA)》。總之,當前許多國家正積極致力于數字經濟尤其是數字貿易領域規則的談判和構建,需要引起中國關注。
一、DEPA協定——推動數字經貿規則發展的又一力量
目前,全球數字經貿規則主要由三種力量所主導。第一是美國提出的倡導支持數據自由流動、反對服務器和數據本地化要求的模式;第二是歐盟爲代表的強調隱私、視聽産品例外、知識産權和消費者保護的模式;第三是中國爲代表的強調數字主權的治理模式。
在美國、歐盟和中國三方數字貿易主張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DEPA協定作爲推動數字經貿規則的第四種力量值得關注。
2019年5月,新加坡、智利和新西蘭啓動了DEPA三方會談。DEPA 協定旨在爲數字經濟制定前瞻性標准,以支持數字時代的數字經濟和貿易。2020年1月,新加坡、新西蘭和智利發表三方聯合聲明表示,數字化已經改變了貿易的性質,作爲對外開放和依賴貿易的國家,締約方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即在數字時代推進貿易。締約方認爲當前的貿易規則和政策不能完全解決數字化和數字貿易帶來的新問題,DEPA協定是一項全面且具有前瞻性的協定,可以解決數字經濟中的關鍵問題,主要內容涵蓋跨境貿易和商業中使用電子文檔、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安全、在線消費者保護、數字身份、人工智能等。
2020年6月12日,DEPA協定的虛擬簽署儀式由新加坡、新西蘭和智利通過數字簽名手段在線上進行。
同時,DEPA協定也將促進國家間加強數字連接,並作爲在WTO框架內制定數字貿易多邊規則的基礎。DEPA協定作爲全球未來多邊和雙邊數字經濟與貿易規則的制定基准,可以在促進貿易的同時爲數字經濟創建一個框架。可以預期,DEPA協定的締結將對正在進行的WTO電子商務談判産生積極的影響。
二、DEPA協定的主要內容及典型特征
DEPA協定由十六個主題模塊構成,包括商業和貿易便利化、處理數字産品及相關問題、數據問題、更廣闊的信任環境、商業和消費者信任、數字身份、新興趨勢和技術、創新和數字經濟、中小企業合作、數字包容、透明度和爭端解決等。
其中的最具特色條款包括:
(1)數字貿易便利化:數字身份認證(Digital Identity)、無紙化貿易(Paperless Trade)、電子發票(E-Invoicing)、金融科技與電子支付(Fintech and E-payment);
(2)數據跨境流動與創新:個人信息保護(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跨境數據流動(Cross-border Data Flows)、政府信息公開(Open Government Data)、信息創新與監管沙盒機制(DataInnovation and Regulatory Sandboxes);
(3)構建值得信賴的數字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和民衆數字參與程度:人工智能(AI)、線上消費者保護(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中小企業合作(SME Cooperation)、數字包容性(Digital Inclusivity)等。
三、DEPA協定與當前主要區域數字經貿規則的比較
盡管在WTO達成諸邊協定遙遙無期,但是數字貿易規則的進展將繼續在雙邊和區域貿易協定的推動下繼續。在DEPA協定之前,許多貿易協定已經爲數字經貿規則的制定做出貢獻。作爲CPTPP協定的前身,TPP協定是較早設置電子商務章的區域貿易協定之一。
在美國退出TPP協定之後,TPP協定成員國達成了CPTPP協定電子商務章節,美國則與加拿大和墨西哥簽署了USMCA協定,並將TPP協定的電子商務章升級爲數字貿易章。USMCA協定、CPTPP協定、《美日數字貿易協定》和DEPA協定爲代表的一系列創新型區域貿易協定展示了政府如何聯合起來,使貿易承諾現代化以應對全球數字經濟面臨的挑戰。
(一)CPTPP協定、USMCA協定及DEPA協定之比較
CPTPP協定的電子商務章和USMCA協定的數字貿易章節雖然文本近似,但二者也存在一定差異,體現了不同締約方在數字貿易領域的核心訴求。總體而言,USMA協定數字貿易章節在CPTPP協定電子商務章節的基礎上增加了文本的可預測性,更爲完善、嚴格和高標准。
由于新加坡、新西蘭和智利同爲CPTPP的成員,DEPA協定深度借鑒了CPTPP協定,DEPA協定細化並歸類了CPTPP協定原有幾乎所有條款(排除了源代碼轉讓和互聯網互連費用分擔)。DEPA協定“數字産品和相關問題的處理”模塊和“數據問題”模塊涵蓋了CPTPP協定電子商務章節下的主要承諾,如數字産品非歧視待遇、允許數據跨邊界自由流動、禁止本地托管數據要求。
和CPTPP一樣,DEPA協定將WTO暫停電子傳輸關稅永久化,但在CPTPP基礎上細化了消費者保護和數據隱私條款,提高了數字經濟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的透明度。DEPA協定還在CPTPP協定的基礎上考慮了包括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多項新興技術與趨勢等軟性合作安排,將調整範圍從數字貿易擴大到數字經濟的多個方面。DEPA協定還在CPTPP協定基礎上增加了包括《威坦哲條約》例外、審慎例外、貨幣和彙率政策例外、稅收例外、保障國際收支例外等多項例外規定,並進一步加強締約方在數字經濟領域的廣泛合作。
與USMCA協定相比,DEPA協定未涵蓋UCMCA協定中承諾的源代碼轉讓與交互式計算機服務。
同時,相較于USMCA協定,DEPA協定創造了一個數字經濟的監管框架,其範圍比美墨加之間僅限數字貿易領域的約束性規則更爲廣泛。根據《全球數字經濟競爭力發展報告(2019)》顯示,美國的數字經濟以大型ICT企業爲主導,擁有完整的數字經濟産業鏈,因此美國主導的USMCA以鞏固大型科技公司的市場地位爲目標。而根據萬事達2017年發布的數字進化指數(The Digital Evolution Index,DEI)顯示,DEPA協定國家如新加坡和新西蘭以政府爲主導的數字經濟模式在電子政務、智慧交通、智慧醫療等數字經濟基礎設施建設領域處于全球前列,但是這些國家缺乏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大型ICT企業,因而在協議中對當地的數字初創企業和中小企業做出特別關照,這或許是DEPA協定和美國主導的USMCA等協定在數字經濟領域存在差異的主要原因。
(二)《美日數字貿易協定》與DEPA協定之比較
在DEPA協定談判的同時,2019年10月美國和日本曾就一套針對數字貿易專門領域的高標准、全面的條款達成了單獨的協議,該協定在USMCA協定數字貿易章的基礎上達成,雄心介于TPP與USMCA之間。
《美日數字貿易協定》主要內容包括:消除對數字産品的歧視性待遇、防止今後對電子傳輸征收關稅、驗證電子簽名的使用、爲在線消費者和個人信息提供保護的條款;禁止對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數字産品(如視頻、音樂、電子書、軟件和遊戲)征收關稅;確保對數字産品的非歧視待遇,包括稅收措施的覆蓋範圍;確保所有領域的跨境數據無障礙傳輸;禁止數據本地化要求,包括金融服務供應商;禁止任意訪問計算機源代碼和算法;確保公司靈活地在其産品中使用創新的加密技術。
《美日數字貿易協定》在USMCA協定基礎上完善了相關定義,強化了知識産權保護力度,增加了多項例外規定,規定了數字貿易稅收問題、金融服務提供商的金融服務計算設施的位置特別規定、使用密碼技術的信息和通信技術産品等條文。總體而言,《美日數字貿易協定》符合USMCA制定的數字貿易規則的一般標准,並將擴大美國在數字貿易領域的領先優勢。
DEPA協定與《美日數字貿易協定》也存在一定重合,這表明美式數字貿易模板在亞太地區的進一步滲透。例如二者都設置了類似WTO協定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條款,但是DEPA協定沒有對包括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交互式計算機服務、源代碼轉讓做出進一步承諾,也沒有就數字貿易的稅收問題和金融服務計算設施作出安排。
與《美日數字貿易協定》(UJDTA)相比,DEPA協定的最大優勢在于其開放性。DEPA協定被設計成“模塊化”的諸邊貿易協定,以便未來的參與者只選擇最適合成員特定情況的協議元素。DEPA協定致力于爲想要爲數字技術制定高質量、高標准的規則的政府解決其面臨的困境。DEPA協定代表了爲數字經濟創建和諧框架的良好開端,它包含允許成員在明確需要時根據當地情況調整規則的靈活性,並且爲其他成員更廣泛地采用模塊提供條件。同時,爲了使DEPA協定在長期內取得成功,就需要企業繼續與政府保持聯系,以確保未來納入文本的新規則和條款仍然是相關和有效的。
(三)比較視野下中國自貿區協定中的數字貿易(電子商務)規則
目前,中國簽署的自貿協定中,中國—澳大利亞、中國—韓國、中國—新加坡包含單獨電子商務章,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則僅提及了電子商務方面的合作。中國簽署的其他自由貿易協定則未對數字貿易(電子商務)做任何承諾。
2019年簽訂的中美貿易第一階段貿易協定中提及“雙方有意在2019年《大阪數字經濟宣言》框架下建立合作機制,協商數字技術惠及農業領域的方式”。此外,中國正在與包括挪威、以色列、巴拿馬和其他國家在內的許多國家進行自由貿易談判,預計這些協議或將包含數字貿易(電子商務)章節。
與DEPA協定相比,中國—澳大利亞、中國—韓國、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的電子商務章主要關注包含關稅、透明度、國內監管框架、國際監管合作、電子認證和數字證書、無紙貿易、反垃圾郵件、網絡消費者保護、在線數據保護、通過互聯網實現商品貿易便利化等數字貿易傳統議題,且電子商務章普遍被排除在爭端解決之外,這削弱了承諾的可執行性。2020年的中國香港—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中突破性地加入了計算機設備的位置、源代碼處理等承諾,並對金融服務計算設施進行了單獨的規制。鑒于中國與DEPA協定的三方均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且與新加坡、智利的自由貿易協定中都包含電子商務的內容,後續中國可在其他雙邊(區域)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中借鑒DEPA協定的相關規則;也可以在國內規制措施中借鑒DEPA協定的部分模塊如創新與數字經濟、廣泛的信任環境、中小企業合作、新興趨勢和技術、數字包容等,而對部分模塊如跨境數據流動持保留態度。
四、DEPA協定對中國參與數字經貿規則構建的啓示
DEPA協定是當前最爲全面和完整的區域數字經濟協定之一,它主要包含便利性條款而非約束性規則,旨在提供一個關于數字經濟的政府間的合作框架。DEPA協定爲數字經濟尤其是貿易領域制定了前瞻性標准,建立了新的國際規則路徑,以在最大程度上支持數字時代的數字經濟和貿易。值得注意的是,DEPA協定締約方是發起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系協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談判四個國家中的其中三個(此外還有文萊),是TPP、CPTPP談判的最初成員。DEPA協定將爲中國今後參與雙邊、區域和多邊數字經濟規則談判提供一定啓示:
(一)縮小數字鴻溝,提升協議靈活性
DEPA協定涵蓋了一系列與企業相關的模塊,這些企業從事數字服務貿易,通過電子商務跨境運輸貨物,或以其他方式參與數字和技術領域。各國政府可以選擇直接與DEPA協定對接,從而擴大與新成員的協議,也可以決定在不同的環境中選擇和使用模塊的全部或部分,如考慮將DEPA協定條款直接納入其他貿易協定,或選擇使國內政策與DEPA協定相關內容一致。這也爲中國在區域和全球的數字規則參與上提供更多靈活性。可以預期DEPA協定將是一個靈活的協議,其成員很可能會增加,這就意味著DEPA協定將向能夠滿足其標准的WTO成員開放。如果更多國家的政府同意使用這些模塊或將其國內政策與DEPA協定框架和結構相結合,DEPA協定將會變得更加重要。這意味著DEPA協定的推廣、擴圍與實施是關鍵,如果關注數字經濟問題規則的非締約方可以被鼓勵加入,DEPA協定將成爲全球數字規則制定的一個關鍵轉折點。
中國也可以在未來雙邊或區域數字貿易(電子商務)談判中致力于縮小國家間數字鴻溝,提升數字貿易(電子商務)協議“中式模板”的靈活性。
(二)加大創新水平,提高框架吸引力
DEPA協定討論了一系列新興的數字經濟問題和主題,涉及數字經濟領域的幾乎所有方面,這些條款可以極大地支持數字時代的貿易。DEPA協定通過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在線消費者保護、人工智能倫理以及保護企業跨境數據流動的權利等監管框架,在消費者保護和維持企業競爭力之間取得了良好的平衡。DEPA協定是當前WTO電子商務談判的有效補充,也建立在APEC和OECD等國際框架的基礎上。締約方希望DEPA協定中産生新的思路和方法能夠供WTO成員在談判中使用,也爲其他正在進行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國家提供參考,尤其是這些協定的章節涉及數字貿易(電子商務)內容。未來,DEPA協定可能成爲政府間規範數字貿易的標准框架參考。各國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自行決定實施或執行數字貿易相關要求,以幫助圍繞類似規則達成共識。中國也可以在雙邊或區域數字貿易(電子商務)談判中,加強規則的包容性,在促進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合作和發展、數字包容、透明度方面借鑒DEPA,以回應數字時代全球經濟發展的需要,從而增加數字貿易“中式模板”的吸引力。
(三)推動廣泛合作,確保政策一致性
DEPA協定的許多條款仍相對具有試探性,隨著框架的進一步發展,這些條款還包括對未來工作和磋商的承諾。盡管批評者認爲DEPA協定在許多領域仍然存在缺陷、缺乏附加價值,如DEPA協定僅提供了網絡安全、競爭法、政府數據公開和中小企業對話等領域合作的軟性承諾,並未給締約方帶來足夠的約束性義務,爲政府如何實施這些規則留有廣泛余地,這限制了政府應對迅速增加的監管挑戰的能力。但是作爲全球區域性數字經貿協定,該協定的各個模塊(尤其是從CPTPP中提取的規則)對于參與數字貿易的企業來說仍然是迄今爲止最爲有利的,並有望成爲未來自由貿易協定中數字貿易監管規則或國內政策與立法中的開拓者。DEPA協定可以幫助企業了解如何應對日益增長的數字貿易的重要性。總體而言,DEPA協定帶來的一致性有助于推動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同時避免單邊規則對于數字世界前景的破壞以及對企業效益的傷害。未來,中國應在多邊區域數字貿易(電子商務)談判中繼續推動廣泛合作,推動雙邊、區域和多邊數字貿易規則談判,確保數字經貿領域政策的一致性。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作者趙旸頔系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生;彭德雷(通訊作者),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華理-臨港自貿區創新研究院研究員。原文標題:全球數字經貿規則的最新發展與比較——基于對《數字經濟夥伴關系協定》的考察。DOI:10.16407/j.cnki.1000-6052.2020.04.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