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科技的不斷發展,相關的咨詢我們可以從手機網絡上很快了解到,因此對于相關的事件,我們也能在網絡上,進行相關的評論,但是因爲互聯網是近些年興起,因此相關的法規也正在完善中,相關的處罰規定也在出台。
爲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信用建設,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那麽,網絡造謠罪如何認定及相關問題的解答。
一、網絡造謠列入失信,網絡造謠罪如何認定
網絡造謠罪就是刑法上的誹謗罪,與傳統的誹謗罪主體一樣,凡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然而網絡空間裏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實面目出現,這就必然涉及到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認定問題。
有些國家明確規定其是不負任何責任的,如新加坡在電子交易法令中規定,網絡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爲網絡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
在ICP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上,目前主要有兩種傾向:一種認爲應讓其承擔嚴格責任。此種觀點認爲,網絡內容提供商主要提供的是一種內容本身的服務,其應具有對所提供的信息更大的審查義務,故應承擔較爲嚴格的責任。如瑞典1998年專門頒布法令規定,網站經營者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監督其所傳輸內容的義務。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浏覽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爲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量刑標准是怎樣
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三、網絡謠言的法律解釋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制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補充規定(六)》將該款的罪名確定爲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針對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專門條款予以規制。今後,網絡傳謠要負最高刑爲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隨著相關的法條的不斷完善與健全,因此互聯網也不成爲法律上的灰色地帶,所以我們也要時刻注意好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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