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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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框架對比:《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與《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
2. 全球視角
3. 國內視角
4. 後續還會頒布的相關規範文件
2020年11月6日,央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每年的發布時間均爲11月份),從三個維度(宏觀經濟運行、金融業穩健性評估以及宏觀審慎管理)、合計20個專題對國內外金融體系一系列重大問題進行了討論。
目前《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國區域經濟運行報告》和《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已共同構成央行對外發布的三大報告,其中始于2005年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一定程度上指引著中國金融體系的監管方向,值得深讀。
通過對比2019-2020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的基本框架(2019年的分析詳見深入理解《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的重要性),有助于幫助我們理解央行最近兩年關注點的一些變化和未來可能的方向。
(一)近幾年的金融穩定報告基本上包括三個部分,即宏觀經濟運行、金融業穩健性評估以及宏觀審慎管理。其中後面兩部分較爲重要,金融業穩健性評估主要涉及到壓力測試等內容,而宏觀審慎管理則大致包括金融委、金融控股、金融機構評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資管行業、金融科技、金融基礎設施等內容。
(二)最近兩年只有五個主題是相同的,即銀行業壓力測試、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分析、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以及資管行業等。其中,前面三個部分均爲年度例行工作,基本上每年都有。
(三)不過2020年的專題數量明顯多于2019年(2020年20個專題、2019年僅17個),特別是在宏觀審慎管理方面(2020年爲11個、2019年僅7個),這可能也與央行的職責範圍大幅擴容有關(詳見新修訂的《人民銀行法》),即央行在金融基礎設施、金融科技等方面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實際上審慎管理也是每年金融穩定報告第三大部分的重點,中國的審慎監管內容較爲豐富,主要包括推進金融機構評級、落實全口徑融資宏觀審慎政策、動態調整跨境資本流動審慎政策、統一資産管理業務基本規制、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其中,這兩年的重點又聚焦推進交叉金融産品統計,推進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統計、編制金融業資産負債表,加強綠色金融、普惠金融等專項統計,建立完善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彙市場等金融市場統計。
同時宏觀審慎工具主要包括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附加資本要求、動態撥備要求、杠杆率、貸款價值比和貸款收入比等風險緩沖指標以及關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微觀審慎工具則包括最低資本要求、流動性管理、風險管理、問題資産認定及撥備計提、內部控制、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等方面。
僅以MPA爲例,2019年以來央行相繼在MPA考核中增設民營企業融資、小微企業融資、制造業融資等專項指標,同時將LPR運用情況及貸款利率競爭行爲納入MPA的定價行爲項目考核,增設再貸款運用考核指標、將股份行定向降准資金使用情況納入MPA考核,並提高了小微、民企融資和制造業融資在MPA中的考核權重,可以說MPA已經成爲一個什麽都可以往裏裝的筐。
(四)今年的20個專題主要包括大型企業風險監測、保險資金運用與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資本市場改革、信托業風險、金融科技與數字貨幣、金融控股公司、三家中小銀行、存款保險、金融基礎設施(詳見一文讀懂中央深改委提出的金融基礎設施)以及氣候變化影響等。
(一)主要經濟體應對疫情財政金融政策梳理
疫情之後,全球經濟驟然停擺、金融市場大幅震蕩,主要經濟體出台了一系列超預期經濟金融政策,在緩解過去經濟金融風險的同時,也埋下了風險隱患。
1、財政政策:主要經濟體爭相競出
主要經濟體采取的財政政策主要包括直接發放貸款、提供政府擔保、政府直接注資和補貼以及減免稅費等等。具體來看,歐洲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分別推出7500億歐元複蘇基金和2400億歐元疫情危機支持項目、美國建立3490億美元薪酬保障計劃且另計劃推出2萬億美元財政刺激計劃、德國計劃推出1.40萬億歐元的經濟刺激措施、日本考慮制定56萬億日元的財政刺激計劃,中國大幅擴大財政赤字、全年政府投資計劃也在5萬億元左右。
此外3月26日閉幕的G20峰會明確提出二十國集團將啓動總值5萬億美元的刺激計劃,以應對疫情對全球社會、經濟和金融帶來的負面影響,並支持各國央行采取措施促進金融穩定和增強全球市場的流動性。
2、貨幣政策:降息降准、提供定向融資支持便利和流動性便利等
主要經濟體采取的貨幣政策主要包括降息降准、提供定向融資支持便利等,這裏面以美國最爲具代表性。具體來看,美聯儲時隔12年再次祭出零利率政策並將存款准備金率降至0以及推出無限QE(詳見關于美聯儲實施無限量QE的幾點看法和美聯儲禍害全球經濟:重回零利率和取消准備金率影響幾何?),重啓與14家央行(歐央行、英格蘭央行、日本央行、加拿大央行、瑞士央行以及新西蘭央行、澳大利亞央行、巴西央行、丹麥央行、韓國央行、挪威央行、新加坡央行、瑞典央行、墨西哥央行)的美元流動性互換安排,同時還推出CPEF(商業票據融資工具)、PDCF(一級交易商信貸工具)、MMLF(貨基流動性工具)、PMCCF(一級市場公司信貸工具)、SMCCF(二級市場公司信貸工具)、TALF(定期資産支持證券貸款工具)、PPPLF(薪酬保障計劃流動性工具)、MSLP(大衆企業貸款項目)以及MLF(市場流動性工具)等多種政策工具。其它諸如歐央行、英格蘭銀行以及日本央行等也紛紛推出超大規模的資産購買計劃。
3、監管政策:靈活放松、提高容忍度
爲配合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金融監管政策方面亦有所放松。
(1)釋放資本留存緩沖或系統重要性銀行資本緩沖、降低流動性覆蓋率,並鼓勵釋放的資本和流動性緩沖用來發放貸款。
(2)要求銀行暫停分紅派息和股票回購,以使銀行保留資本。
(3)修改杠杆率規則(如計算時扣除利率債等)或降低杠杆率。
(4)暫停或推遲執行監管改革措施,如《巴塞爾協議III:危機後改革的最終方案》等標准的實施日期統一推遲至2023年1月。
(5)靈活提供資産分類資産(如延期還本付息、對貸款分類靈活調整等)。
(二)未來可能面臨三大風險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明確提出全球經濟可能面臨以下三大風險:
1、疫情還存在不確定性,全國的應對力度也存在明顯差異,這對全球經濟以及金融市場所造成的沖擊和影響仍然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2、金融體系脆弱性和金融風險積聚值得警惕,疫情沖擊下各國實體經濟、金融部門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不斷累積,發達經濟體金融市場仍深受疫情影響,新興市場依然面臨大規模資本外流以及貨幣大幅貶值的風險,同時全球金融市場聯動性的增強也提升了局部金融風險跨市場傳染的可能性。
3、疫情期間多數經濟體所推出的政策導致政府財政赤字和債務規模大幅攀升,不僅加大了全球金融體系的脆弱性,還進一步壓縮了未來政策調控空間。
(一)繼續強調風險防範與化解,明確提出打破債市剛性兌付
在疫情防控取得突出進展、經濟恢複邁入正常軌道後,政策導向上已經重新回歸至之前“去杠杆”和“降風險”的節奏上(詳見控制宏觀杠杆率應是未來一段時期內最明確的政策導向)。《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主要提及宏觀杠杆率較高、高風險金融機構、企業債務違約、互聯網金融和非法集資等幾類風險,實際上還提示了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互聯網資産管理、股權衆籌、互聯網保險、虛擬貨幣交易、互聯網外彙交易等領域的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如P2P運營機構目前僅剩3家等。
2、對于近期引起較大關注的企業債務違約,除要求金融機構通過核銷等方式讓利(近三年累計處置不良貸款達5.80萬億)外,央行也特別提及“要有序打破債市剛性兌付……穩妥應對大型企業債券違約風險”。因此近期一系列地方國企相繼違約,應該是在央行的預期之中,盡管有周末的金融委會議等重磅發聲,但並不改變信用債市場整體的脆弱性,雖然爲避免給區域金融穩定造成較大沖擊,短期內節奏上可能會發生小變化,但打破債市剛性兌付的方向不會變。
3、央行要求地方政府承擔著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第一責任、要加強對本地區金融風險的摸底排查和處置。
(二)專門提及大型企業風險問題(新增)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專門使用一個專題來討論大型企業的風險問題(即專題三:大型企業風險監測)(具體分析詳見未來1-2年均需要關注大型企業風險問題),並在專題二“紮實推進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中提出“穩妥應對大型企業債券違約風險”,足見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門的重視,因此大型企業風險並非近期的一個個獨立案例,亦非短期現象,而已經具備系統性特征,未來1-2年的時間裏需要給予大型企業風險足夠重視。
(三)今年的銀行業壓力測試有明顯不同
相較于2019年,除繼續包括償付能力宏觀情景壓力測試、償付能力敏感性壓力測試和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三種測試方法和適用情形外,今年的銀行業壓力測試也有一些不同。
1、測試對象明顯擴容
今年選取了1550家銀行進行壓力測試,相較于2019年的1171家有明顯擴容。具體來看,主要增加了地方中小銀行,其中城商行新增30家、民營銀行新增4家以及農商行、農信社和村鎮銀行數量也均有明顯增加。
2、壓力情景有所不同
受疫情影響,今年和去年的壓力情景假設有所不同。特別是在宏觀情景壓力測試方面,將測試窗口延長至3年,即2020-2022年。
同時還將沖擊情景由2019年的2個、3個擴展至今年的3個或5個。
3、關注客戶集中度等七大風險,並單列投資損失風險
(1)今年重點關注整體信貸資産風險、房地産貸款風險、受疫情影響較大領域貸款風險(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客戶集中度風險、投資損失風險(新增)以及表外業務信用風險等七大類。
(2)今年繼續延用2019年的做法,把客戶集中度風險列爲銀行面臨的重大風險,同時測試情景分爲輕度沖擊、中度沖擊和重度沖擊,即最大1家、3家和5家集團客戶違約,違約損失率均爲60%。
(3)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領域主要指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中小微企以及進出口企業(50%正常貸款劣變爲不良貸款)。
(4)和2019年相比,今年將投資損失風險單列出來(即市場利率上行的風險),有一定深意,主要是因爲在去杠杆和降風險的背景下,未來市場利率中樞水平整體趨于上行,這將對全面施行IFRS9的國內銀行來說,構成較大挑戰。
(四)關于央行金融機構評級
央行自2017年開始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評級,2018年開始按季度進行評級、每年度至少開展一次現場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區分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隱患程度,同時將評級結果較差的機構列爲高風險機構。具體來看,評級結果分爲1-10級,級別越高表示機構的風險越大。其中,在評級結果爲8級(含)以上的金融機構,在金融政策支持、業務准入、再貸款授信等方面采取更爲嚴格的約束措施。
1、高風險金融機構主要集中在農合機構,且地域差異大
從2019年四季度的評級結果來看,高風險金融機構約有545家(占全部評級金融機構的12.40%左右、環比減少104家、同比減少42家),且主要集中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其中農商行、農信社和農合行的高風險機構數量分別達到178家、189家和11家。
同時北京、上海、深圳、浙江、江蘇和福建等地區無高風險機構或數量較少。
2、推動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一起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
那麽在對金融機構進行評級後,該如何處置評級結果在8以上的高風險金融機構呢?具體做法如下:
第一,央行會定期向地方政府發送風險提示函,同時向相關監管部門通報高風險機構情況,推動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分類施策、精准拆彈。
第二,向評級對象“一對一”通報評級結果、主要的風險和問題,提出整改建議,並對症提出諸如補充資本、壓降不良資産、控制資産增長、降低杠杆率、限制重大授信和交易、限制股東分紅、更換經營管理層、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等要求。
(五)關于金融控股公司
2020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授權央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准入管理並組織實施監管,央行也隨即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我們在金融控股集團全解中已經進行過深入分析,這裏也不再贅述。
(六)關于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
2019年以來監管部門已經相繼處置了華信證券、包商銀行、恒豐銀行、錦州銀行以及明天系旗下9家金融機構(詳見國內問題金融機構風險事件大全)。同時今年也是信托業風險暴露的一年,除明天系旗下被接管的兩家信托公司外,還包括安信信托、四川信托相繼暴露等(詳見全面剖析信托行業及68家信托公司(2020年版)、信托行業正面臨新一輪洗禮與重構)。因此關于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監管部門已經積累了一定經驗。
1、央行在選擇不同處置方式時自己的考量
央行在三家中小銀行的處置上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如以收購承接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以“地方政府注資+引戰重組”的方式處置恒豐銀行風險、以“在線修複”方式化解錦州銀行風險。不過央行在選擇不同處置方式時有自己的考量:
(1)資可抵債是推動“在線修複”的前提,對于出現流動性風險但資可抵債的金融機構,在提供合格且充足抵押物的前提下,盡量推動在線修複,存款保險基金或央行可提供流動性資金支持;對于資不抵債的機構,原則上應實施市場退出,打破剛兌。
(2)央行還會考慮到系統性影響和外部約束,如對于具體金融機構應堅持“一事一議”的處置原則和“慢撒氣”的處置方式,同時還需要考慮到風險底數的掌握程度、處置時的市場狀況、地方政府的重視程度等。
央行特別強調要壓實各方責任,僅靠央行一家力量是不夠的,特別是地方政府要承擔起屬地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
2、明確處置資金的來源和使用順序
原則上優先以原股東權益吸損、無擔保債權減記(如包商銀行的二級資本債減記等)、地方政府籌資(如恒豐銀行)和存款保險資金出資等方式填補缺口,必要時央行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
3、存款保險的存在感會明顯增強
雖然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詳見新人民銀行法迎來修訂,央行職責和權限顯著擴大)將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納入央行的職責範圍,而央行也可以采取對被處置金融機構進行系統性影響評估、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問題機構自救、對股東或債權人采取一定措施、協調地方政府落實風險處置屬地責任、提供流動性支持、設立特殊目的機構、注資並階段性持有問題機構股份等手段。但是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當機構出現問題時,央行、監管部門和存款保險均可要求其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産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因此存款保險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方面會有較強的存在感:
(1)存款保險可通過評級、核查、評估等方式加強風險監測,掌握機構在同業業務、表外業務、關聯交易、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隱患,對個別風險突出的機構、要實行名單制管理、按月進行監測。
(2)對少數資本不足的投保機構,存款保險可以要求其通過提高利潤留存、控制費用支出、限制薪酬、處置不良資産、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方式化解風險,要求股東通過認購定增股份、注入現金或資産等方式履行資本補充義務。
(3)省級政府承擔農信社(含改制後的農商行、農合行)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存款保險應及時將發現的相關問題通報給省政府。
(4)對于高風險村鎮銀行,存款保險通過警示談話、下發風險提示函等措施壓實村鎮銀行主發起行責任,並要求其按規定采取增資擴股、調整高管、提供流動性支持、幫助處置不良資産等措施。
(七)關于央行數字貨幣(CBDC,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央行數字貨幣(CBDC,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是指央行負債發行的、用于支付結算的數字化工具,具體有零售型(面向全體公衆且用于日常交易)和批發型(面向特定機構且用于大額結算);單層運營(由央行直接對公衆發行)和雙層運營(先由央行把CBDC兌換給銀行等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衆);基于賬戶和基于代幣;計息型和不計息型等幾種分類方式。
1、央行數字貨幣的國際進展
(1)少數經濟體央行開始試點運營央行數字貨幣,如瑞典央行2017年啓動電子克朗(e-krona)研發工作並于2020年2月開始試點,e-krona定位于零售型、不計息、雙層運營模式。其它如烏拉圭、烏克蘭、柬埔寨、巴哈馬等亦開展了CBDC試點。
(2)部分經濟體央行正在研發試驗央行數字貨幣,如歐央行和日本央行2016年開始提出Stella項目並聯合研發批發型CBDC,2019年12月歐央行發布零售型CBDC方案(定位現金替代、采取雙層運營模式),2020年7月日本央行發布探討CBDC普及性和運營彈性的技術報告,2015年英格蘭銀行提出RSCoin項目並與倫敦大學合作研究CBDC、2020年3月闡釋了CBDC的構想,2020年3月法國央行啓動了數字歐元的研發工作、同年5月完成了數字歐元的首次測試工作,2016年加拿大央行提出Jasper項目、開始研究批發型CBDC,2016年新加坡金管局提出Ubin項目、開始研究批發型CBDC,2020年4月韓國央行開始研發零售型CBDC。
其它諸如美聯儲等正在論證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行性,尚具體研發計劃。
2、央行數字貨幣對金融體系可能産生的影響
(1)計息型CBDC除支付功能外,還有儲蓄功能、流動性和安全性更高,CBDC利率則有可能會成爲存款利率的下限,此外央行還可以通過對CBDC實行負利率、提高持有成本,從而打破零利率下限的約束。
(2)計息型以及單層運營的CBDC可能會進一步加劇金融脫媒,促使資金從銀行賬戶流向央行賬戶。
(3)CBDC有助于提升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能力。
3、我國央行數字人民幣的研究進展
我國央行自2014年起開始研究數字貨幣,並于2017年組織部分銀行共同開展數字人民幣體系(DC/EP)的研發,目前已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
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定位于M0、零售型、雙層運營、不計息模式,暫不會對現有貨幣金融體系和貨幣政策産生較大沖擊。
(八)關于保險業和信托業的政策導向
1、關于信托業的政策導向主要有以下幾個:
(1)信托業風險暴露加快,存在外溢可能,未來信托通道委托方的風險將顯性化,鼓勵信托壓縮融資類信托業務。
(2)大力發展服務類信托(如養老)、慈善信托以及財富管理信托。
(3)堅決打破剛性兌付,壓實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屬地責任、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可以參照包商銀行的處置方式等)。
2、關于保險業(200余家保險公司及保險行業全解)的政策導向主要有以下幾個:
(1)落實資産負債匹配理念,防範産品定價風險和利差損風險,增加非利率敏感型保險産品,降低負債剛性成本。
(2)加強另類投資管理能力,加大股權、債權融資支持,優先選擇資質較好、信用等級較高的基礎設施、不動産進行投資。
(3)在養老健康服務業、新型城鎮化、科技創新企業等領域積極作爲。
(4)增加長期債券供給,有序發展與利率相關的期貨、期權等衍生品。
(5)鼓勵保險行業爲股票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
後續央行還將會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管配套細則(如並表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和資本管理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實施細則(如總損失吸收能力和附加資本等)(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和逆周期資本緩沖(CCyB)全解);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詳見新人民銀行法迎來修訂,央行職責和權限顯著擴大和時隔五年,新商業銀行法有哪些變化?);加強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如《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和《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加強債市統籌管理等(詳見【緣份一道橋】交易所與銀行間市場漸趨一統)。同時後續也將推動《信托法》修訂和信托公司條例出台(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並加快出台服務信托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