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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黃國平:數字貨幣風險管理與監管

2022 年 8 月 22 日 高品图像乐活

「原創」黃國平:數字貨幣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創」黃國平:數字貨幣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創」黃國平:數字貨幣風險管理與監管

編者按:近期,有關中國央行數字加密貨幣(DC/EP)的消息持續牽動著市場的神經。繼4月15日傳出DC/EP內測進展後,隔日又傳出消息,稱DC/EP將在蘇州以交通補貼形式首發。一石激起千層浪。當日晚間,Facebook隨即發布了穩定加密貨幣Libra白皮書2.0版,該版本對監管做出了諸多妥協。外界普遍猜測,Facebook此舉正是爲盡快推出Libra以應對陡然提速的DC/EP。

“中國央行研發的DC/EP,緣起于比特幣,加速于Libra”,這一直是業內的共識。高速發展的信息技術給金融業帶來了革命性的影響。各式各樣的私人數字貨幣在過去的十年間得到了飛速發展,爲對抗這類數字貨幣帶來的沖擊,也爲了適應新興的技術創新和數字經濟的發展,衆多國家的貨幣當局紛紛啓動了對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發。迄今,在所謂的“數字貨幣”大家庭下,已囊括了形式不一、性質各異的衆多“成員”——主權數字貨幣、非法定數字貨幣、公有鏈數字貨幣、私人數字貨幣……

然而,仍有許多問題亟待厘清。凡此種種的“數字貨幣”中,是不是都可以真正承擔起貨幣的職能;不同種類數字貨幣的技術路徑有何差異;其風險何在,又應如何監管;鑒于此,本刊特邀業內專家學者進行深入剖析,帶您走入數字貨幣的“新世界”。

比特幣等數字加密貨幣顛覆了人們對貨幣職能和本質認知。相對于傳統貨幣體系,數字加密貨幣提高了支付效率,強化了隱私安全,優化了資源配置。同時,數字貨幣在早期發展階段,有不可避免地具有野蠻性和投機性,其所蘊含的各類不可預知風險對現行貨幣金融體系的沖擊和影響也可能是災難性的,需要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加強監管協調,深化監管合作。

數字貨幣風險類型與識別

隨著數字經濟不斷發展,數字貨幣應用場景和範圍亦將逐步擴大,對經濟、金融和社會影響也日益增強。數字貨幣産生于互聯網,發展也依賴于互聯網,這導致數字貨幣和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各類風險危害更容易傳染和放大。同時,數字貨幣的技術複雜性和交易私密性也致使數字貨幣中各類風險更不易識別和評估,具有嚴重的不可預知性。數字貨幣發展關乎經濟、金融和社會各個方面,涉及其中的利益攸關方包括政府(國家)、數字貨幣持有者(投資者)、數字貨幣發行人(ICO融資者)以及數字貨幣交易商。他們在數字貨幣體系中角色定位不同,承擔的風險亦各有差異。

從數字貨幣的持有人(投資者)角度看,投資者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在交易和持有過程中的市場風險,來自平台和交易對手的信用和欺詐風險,來自系統技術安全漏洞、故障以及自身等操作失誤的技術和操作風險,以及來自非法交易承擔的法律合規風險等。例如,比特幣在2017年初最低價爲789美元(2017年1月11日),2017年底(2017年12月18日)飙升到18674美元,隨後,在2018年初又暴跌至8000美元左右。數字貨幣尚處于早期發展階段,其價值和價格形成機制還遠未達到市場共識,價格劇烈波動,市場風險很大。再如,2013年發生于美國的著名毒品、武器犯罪網站“絲綢之路(Silk Road)”,就是利用數字加密貨幣匿名性和遠程交易的便利性,誘使人們利用數字貨幣從事毒品、槍支等各種非法交易,致使數字貨幣淪爲犯罪工具,數字貨幣持有人遭受法律風險。此外,2014年2月,曾經是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幣交易所門頭溝公司(Mt. Gox)因無法到期兌付投資者存于該公司的比特幣而宣告倒閉,致使大批投資者遭受重大信用風險,血本無歸。

從政府(國家)角度看,數字貨幣無序和野蠻發展不僅會侵蝕國家貨幣主權(損失鑄幣稅),擾亂正常的金融和經濟秩序,更重要的是當前數字貨幣的無序發展已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數字貨幣的匿名性和易于跨境支付,如果監管不力,則爲跨境洗錢和恐怖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福萊(Foley)等對2009~2017年的比特幣交易用戶數據進行分析,比特幣交易中,25%的用戶、44%的交易次數、20%的交易金額和51%的持有量與非法活動有關。從時間上看,非法活動的交易金額占比雖有所下降,但是絕對數量仍持續增加。2013年5月,美國彙兌公司Liberty Reserve因涉嫌洗錢和無證經營資金彙劃業務被美國國土資源部取締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業務權利。該案件涉及洗錢金額高達60億美元,成爲曆史上最大的國際洗錢訴訟案例。2017年6月,我國深圳警方偵查發現,普銀公司通過“趣錢網”平台,利用數字貨幣手段非法吸收公衆資金達3.07億元。

從數字貨幣的交易商和數字貨幣發行人角度看,他們從事數字貨幣業務除遭受各類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法律合規風險之外,更嚴重的是遭受技術安全漏洞和重大操作失誤所引發的技術和操作風險。2018年3月7日,著名數字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遭受來自網絡黑客的襲擊,導致7小時內幣安數字貨幣市場的市值蒸發了200億美元,48小時內蒸發了750億美元。2016年6月黑客利用The DAO(分布式自治組織)項目中代碼裏的一個遞歸漏洞,從The DAO 資金池裏分離資産,然後,利用The DAO的第二個漏洞,規避資産被銷毀。通過兩百多次攻擊,黑客總共盜走了360萬的以太坊,超過了該項目籌集的以太坊總數目的三分之一,對以太坊乃至整個“幣圈”造成嚴重打擊。數字貨幣的風險成因及來源參見表1。

表1 數字貨幣風險成因及來源

「原創」黃國平:數字貨幣風險管理與監管

數字貨幣監管與政策

從數字貨幣的監管實踐看,日本、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德國和瑞士等國家對數字貨幣持支持和友好態度,並在政策上鼓勵發展。例如,2017年4月,日本政府通過修訂《支付服務法案》在法律上正式承認數字貨幣的合法支付地位。新加坡對數字貨幣實行分類監管,即資本市場産品(Capital Market Product)遵循證券和期貨法案。工具性通證(Utility Token)産品,則相對自由和靈活。這兩類産品,只要遵循AML和KYC等法規,通常政府監管當局就不會幹預。同時,新加坡還鼓勵和允許數字貨幣進人監管沙盒進行監管實驗,以促進數字貨幣更好發展。英國監管當局采用“沙盒監管”手段對數字貨幣進行監管實踐,爲數字貨幣發展提供寬松和試驗空間。2018年,英格蘭銀行進一步發表聲明,期望將數字貨幣交易所提升至與證券交易所同等管理標准,在打擊數字貨幣的非法金融活動同時,規範和促進數字貨幣發展。加拿大監管部門將ICO代幣定義爲證券,並實現了國內ICO項目合法化。

另一方面,美國、法國、俄羅斯、韓國等國家對數字貨幣采取更爲謹慎的態度。隨著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發展,美國政府和監管當局建立了包含稅收、反洗錢等多方面監管機制。一是從消費者保護角度,各州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創新監管制度規範數字貨幣發展。例如,紐約州制定了《虛擬貨幣監管法案》,通過反洗錢措施來維護數字貨幣消費者利益。加利福尼亞州出台了《監管數字貨幣法案》和《虛擬貨幣商業統一監管法》,強制要求經營數字貨幣機構依法許可經營,加強網絡安全和反洗錢監管,推動美國數字貨幣監管進程。二是實施多重監管。美聯儲等銀行監管機構利用《銀行安全法》中的客戶認證(KYC)、反洗錢(ALM)措施等加強對數字貨幣監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數字貨幣投資者進行風險提醒,強調在一定時期加大監管力度。美國國稅局將虛擬數字貨幣視爲財産,並將虛擬數字貨幣交易納入繳稅範圍。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將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列入大宗商品範疇,並擁有對不當交易行爲進行懲罰權力。韓國監管當局對數字貨幣監管對象主要是爲數字貨幣交易所提供賬戶服務

的銀行,要求數字貨幣交易實行實名制管理,旨在加強銀行反洗錢等方面的合規性和透明度。另外,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明確表示,鑒于數字貨幣可能會對韓國的貨幣乃至整個經濟系統造成嚴重影響,禁止所有類型的代幣融資(ICO)。2014年,俄羅斯禁止數字貨幣交易,關停多家網站與社區。近年來,俄羅斯政府和監管當局對數字貨幣態度轉向積極。2017年,俄羅斯中央銀行批准該國第一家合法的數字貨幣交易所Voskhod。2018年,法國政府成立工作組制定加密數字貨幣監管法律法規,以防範數字貨幣交易逃稅、洗錢或資助犯罪等活動。另外,法國金融市場監管局也正在考慮加強對數字貨幣衍生品監管。

中國政府和監管當局從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金融違法和維護金融穩定出發,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一致采取較爲嚴格的監管和控制。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禁止銀行及相關清算機構從事數字貨幣業務活動。2017年,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利用發行代幣進行融資(ICO)盛行。鑒于數字貨幣交易平台違法融資融幣和利用數字貨幣洗錢和詐騙等違法行爲頻發,對我國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造成嚴重危害。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于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及時停止ICO融資活動,旨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保護消費者利益,隨後,相繼關停了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的注冊渠道和提現業務,全面封殺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交易渠道。同時,加快推進法定貨幣數字化進程,積極制定和修改法定數字貨幣原型方案,探索和研究數字人民幣。2017年,由央行主導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己在票據領域完成試運行,推動了數字貨幣在我國合法化進程。

目前,數字貨幣已引起各國政府高度關注,全球主要國家已開始著手建立國際關于數字貨幣的監管協調機制框架。2018年3月,二十國集團(G20)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發布公告,承認數字貨幣提高經濟效率和包容性的優勢,但也認爲數字貨幣缺乏主權貨幣的關鍵屬性,會影響到金融穩定。同時,強調數字貨幣依然適用于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標准,並推動這些標准在全球範圍內實施,加強對數字貨幣及其風險監測。2019年10月,G20財政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一致同意發布G20關于穩定幣的聲明,聲明肯定穩定幣金融創新的潛在效益,同時,指出穩定幣在反洗錢、反恐融資、消費者保護、市場誠信等領域具有一系列政策和監管風險,需要在穩定幣項目啓動前評估和解決。G20會議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等國際機構繼續研究穩定幣的相關風險和影響。

綜上,作爲新生事物的數字貨幣,人們對其本質內涵和發展影響遠非深刻、全面,各國監管當局和國際組織對數字貨幣的監管理念方法和法律制度方面仍然存在分歧和差異。近來,隨著具有超主權性質的Libra幣發行計劃的推出,又一次將世界目光聚焦于數字貨幣,倒逼各國政府和監管當局加快行動步驟,統一協調監管,以應對數字貨幣對現行金融和經濟體系帶來的挑戰和沖擊。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投融資研究中心主任

「原創」黃國平:數字貨幣風險管理與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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