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20世紀50年代專業肅貪機構模式(ACA)的興起,世界範圍內湧現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反腐敗專業機構,例如香港的廉政公署(ICAC)、新加坡的貪汙調查局(CPIB)等。其中,澳門的專業反腐敗機構廉政公署(CCAC)也是其中之一。相較于其他地區或國家的反腐敗機構,澳門廉政公署雖然建立時間短,但發展速度不斷提升。
回顧曆史,早在葡萄牙殖民時期,時任總督李安道倡議成立專門的肅貪機關,之後曆經17年,于1992年3月成立了“反貪汙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簡稱“反貪公署”)。反貪公署的建立理念遵循了專業反腐敗機構所強調的專業性、獨立性等特性。反貪公署營運的方針不受當時的澳門總督及立法會指揮,義務上則只需向總督報告,因此從權力結構設置上具有相對較高的獨立性。
但這個時期,由于機構剛成立,加之各項條件都不成熟,因此這一機構在當時的澳門發揮的作用較爲有限。民衆對于這樣一個反腐敗機構不僅不熟悉且大多處于觀望態度。根據廉政公署2000年5月所做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36%的市民當時根本不知道澳門有個專責反貪的機構。這實際上間接反映出自1992年成立以來的反腐敗機構的工作還沒有得到社會的充分認識和了解。
如果說反貪公署成立之初是一個咿呀學語的孩童的話,那麽隨著1999年澳門回歸中國,這一反貪機構進入到快速發展的成長期。
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
回歸後的澳門廉政公署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繼續保持原有的專業性、獨立性等機構屬性。廉政公署爲獨立運作的部門,廉政公署的首長稱爲廉政專員,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其下設有專員辦公室、兩名助理專員、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等。與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專業反腐敗機構有所不同之處在于,澳門廉政公署不僅負責反貪汙工作(反貪局),還負責處理對政府部門行政失當的申訴(行政申訴局),這也是澳門廉政公署最具特色的兩大職能。
澳門回歸後,廉政公署真正駛上了發展的快車道。
各項配套趨于完善。回歸之初,廉政公署基本上以原有法規和人員爲基礎運作。但隨著社會實際情況的變化及市民訴求的增多,經過立法會准許,廉政公署調整並完善了組織架構,增加了財政預算及人力資源。1992年反貪公署成立之初,僅有34人;1999年12月20日廉政公署成立後,人員緊張的狀況得到實質性解決。人力的補給、預算的充足,都使得澳門回歸後的廉政公署獲得了充分的發展保障。
辦案效能持續提升。通過組織架構及財政、人力等方面的擴充,澳門回歸後的廉政公署在辦案能力方面得到持續提升。根據廉政公署統計年報顯示,2000年廉政公署共接獲978宗投訴,而這一數字是1999年的一倍;在結案數據上也可見一斑,截至2000年底,結案數爲337宗,較上年同期272宗顯著上升。這充分反映出回歸後廉政公署的變化,工作能力增強,也間接反映出民衆對廉政公署的信心增加。
廉政公署成立20年來的數據統計表明,廉政公署接獲的投訴及舉報案件數在2000年至2005年,即回歸之初的幾年呈快速上漲的趨勢,之後自2006年開始基本呈現穩定的保持狀態。相較于1999年之前的數據,可以發現回歸之後的總體收案數量遠遠高于回歸前的收案數量。這表明了廉政公署在回歸之後的辦案效率和能力都在持續提升和發展。
民衆支持增強。隨著廉政公署的快速發展,各項工作效能都顯現出來。民衆對于廉政公署的認知與信心都在增強。廉政公署成立後于2000年5月和2001年2月分別做了兩次民意調查。第一次調查時,只有1/3的受訪者表示知道廉政公署;而第二次調查時已有83.4%的受訪者了解廉政公署了。這表明了廉政公署的知名度在回歸後迅速提升。此外,在第一次民意調查中,市民認爲當時澳門貪汙情況非常嚴重或嚴重的占64.6%,市民對反腐敗機構的信心評分是45分;第二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民衆認爲當時的澳門貪汙情況非常嚴重或嚴重的比例已經下降了18.3%,而對于廉政公署的工作評價則上升了15分。這一降一升兩個數據表明了回歸後廉政公署的工作較之前已經有了明顯的改善和進步,工作效果得到了民衆的認可和肯定。
澳門廉政公署的統計報告顯示,公署處理的個案中,僅有極少量是公署主動跟進或協查、轉介案件,其余案件均來自市民的投訴或舉報。以2016至2018年這三年間的數據爲例,2016年市民的投訴或舉報比例是92.2%,2017年的比例是93.8%,2018年則是96.8%。這充分證明了澳門肅貪的線索來源都是離不開民衆的,每一個澳門市民都是不可或缺的肅貪力量。
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給治理腐敗開出的三條藥方中,其中之一就是支持積極的公衆參與。澳門廉政公署20年的發展,依靠強有力的各項保障,讓廉潔肅貪不斷與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最終找到了一條可持續的發展路徑。(李莉,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國家監察研究院 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