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階段待在深圳接觸了很多朋友,其中不乏很多高淨值企業主,在交流的時候對方會提出對于CRS的擔憂和更深入了解的想法。
目的也很直接,因爲對方有境外資産或者有將投資海外的想法所以就直截了當地問,能不能告訴他簡單的避掉CRS的方法。
當然也有一些理財圈內的銷售朋友在詢問應該如何把CRS的概念向客戶去解釋,因爲近階段總會有客戶提出這樣的的需求就想看看能不能幫到客戶。
那麽問題來了,應該怎麽幫?上網查資料了解基礎概念,發現光了解概念也不行啊,得知道怎麽應用,于是只要是朋友圈裏有涉及到CRS概念主題的講座都盡量去聽。
這個動機很好,如果真的聽到公允的分享自然會有更深入的了解,再結合實際想想怎麽和客戶分析。
但是!
就怕你所聽到的分享會其實只是一場營銷會而已。因爲CRS是一個熱點,所以個別中介機構自然很想把這個概念用作營銷活動中的陪襯,在解析過程中難免會有一些刻意的産品帶入,這樣自然地就會導致一些認知代入。
所以呢,我想談一下我見過或者聽到過的一些人群對于CRS概念的誤區,希望能夠幫大家在處理客戶提出問題的時候相對公正一點避免帶著客戶一起進入了營銷陷阱。
CRS的理念
▎什麽是CRS
文字的描述就不說了,自行百度就好。
我們先不討論在大陸境內持有或控制金融賬戶的非中國居民信息交換回該外國或地區的情況。
實際上大部分人擔心的也是作爲中國稅務居民境外金融信息被交換回國的擔憂,主要是稅務,當然也不避諱有些人是擔心資金來源被清算。
首先我們確定中國稅務居民的概念:個人及實體。
▎交換哪些信息
CRS參與國金融機構信息:
舉例:銀行賬戶、有價證券、期貨賬號、年金保險、穿透到稅收居民的信托賬戶信息、被認定爲“消極非金融機構”的信息等。
對CRS的幾個誤解
▎誤解1:CRS是一種新的稅法規定
CRS是關于跨國(稅收管轄區)之間“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規則體系。CRS本身不是稅法規定,最多勉強可稱爲與稅收相關的程序性規定,但肯定不是稅收實體法。
▎誤解2:CRS實施後,全球收入要征稅了
CRS實施後(信息交換後),並不必然導致納稅義務。是否要納稅、哪些收入要納稅、如何納稅,需要根據相關稅收實體法(各國稅法、國與國之間的雙邊稅收協定等)及所涉及的收入性質來具體分析和規定。
▎誤解3:原來不用交稅的收入,在CRS下要交稅了
原來沒在交稅的收入,其實未必是不用交稅的收入。譬如某項境外收入原先沒交中國個人所得稅,可能是因爲未向中國稅局申報,中國稅局並不知曉,原先如果確實是不用交稅的收入,CRS下也應該仍舊爲不用交稅的收入。
▎誤解4:變成外籍身份就可避免境外收入、財産信息被交換回中國
並非變成外籍身份就一定可以避免境外金融信息被交換回中國。變成此外籍身份後是否會交換回中國有多項相關判定因素,如出生地、中國是否有住所、什麽性質定義的住所、居留時間長短、境外收入及財産的情況、相關金融機構(如銀行)在執行CRS過程中的實際口徑等,即使暫時確實不會交換回中國,未來也可能存在變數。
▎誤解5:境外收入、財産信息如果不被交換回中國,就不存在中國稅的問題了
該境外收入是否需有中國納稅義務,是一個根據有關稅收實體法規定進行判斷後客觀存在的既定事實。如果根據上述專業判斷後存在中國納稅義務,那麽即使相關境外收入、財産信息不被交換回中國,也不意味著中國納稅義務就消失了,稅收風險仍然存在。
▎誤解6:CRS在中國只可能涉及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不産生其他稅種的問題
涉及個人的境外收入情況,可能涉及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如果涉及境外離岸公司、境外投資架構等,還可能涉及中國企業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甚至中國增值稅等其他稅務問題,具體需進行個案分析。
幾類産品與CRS結合的淺析
▎島國護照
這個生意正在國內如火如荼地開展著,我們從幾個方面來理解這種方式的誤區。
假設客戶A通過某中介花十幾萬美金快速獲得了一個某非洲小國護照,接下來會出現以下問題:
問題1:
A的國內身份戶籍要不要注銷:不注銷意味著中國稅收居民身份沒有改變,注銷掉,永久變成某非洲島國身份?別開玩笑了,好歹是中國富裕人士。
問題2:
A爲了做下一步的資金安排,拿著島國護照到香港或新加坡等金融安全國家開設金融賬戶,根據境外銀行的要求A必須提供相應的住址證明,假如A提供的是國內的住址證明,那不好意思銀行會認定A是中國稅務居民金融信息依然交換國內。
當然A是拿不出該小國的住址證明的,除非他真的願意飛10小時去某非洲偏遠地區住上半年。
你可能說我可以提供一個假的住址證明,但是銀行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可能還要你提供該國稅號及納稅信息,即使開戶成功,未來也會有很多麻煩。
所以島國護照的方案來避CRS基本上算是一個馊主意,操作過程充滿了不合規的做法,不是沖著幫客戶解決問題的出發點。這種做法首先定義動機不純,怕的是客戶本身也沒有過多不合規想法,結果被這樣一弄就一團糟。
▎海外房産
購買海外房産本身是一個消費或者投資行爲。所以海外購房本身好與壞那就要討論房産所在地的政治環境、地段、生活環境、如果以投資爲目的的話最重要一點是當前以及未來二手交易量的活躍度,這個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我們只談海外房産是不是等于避CRS的問題。
首先明確直接持有不動産的確不在CRS信息采集和交換的範圍內。
但是仍有幾個問題需要認知清楚:
1、房子購買和存續過程中出現的資金轉換也是可能會被交換的。
2、購買房款的資金通道——這裏涉及到如何換彙出境——其過程中是否使用了地下錢莊?
如果使用地下錢莊,在對敲之後海外賬戶突然出現的一筆資金在信息交換回之後就需要給出合理的解釋,解釋是貿易往來款,那會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解釋股東分紅又涉及個人所得稅。
3、租金:房屋租金用何賬戶收款?
國內賬戶,那就可能是中介機構代收租金再協助換彙,操作過程肯定不合規。如果是海外賬戶直接收款,那同樣會交換,租金收益有納稅義務。
4、未來房産的出售:房産出售過程,我們要了解的點更多一些,房産所在地如何納稅?出售價款怎麽收,海外賬戶還是國內賬戶合同如何擬定,更需要對各項政策做更多了解不僅僅是CRS。
▎海外保險
明確幾個基礎概念:
● 購買保險提供的是中國居民身份(港澳通行證)的話CRS實施過程信息會向國內披露;
● 人壽保單的理賠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 年金保單的保單分紅、現金價值增加部分屬于理財收益原則上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基礎概念應該大多數都懂,涉及的操作方案及概念有幾種:
1、年金保險在贖回資産前做了居民身份的變更;
2、由境外稅務居民代持保單或者由銀行來持有保單(融資保單);
3、用人壽保單來應對國內可能開增的遺産稅。
原理挺好,我的理解及建議是首先客戶在購買保單時要特別注意換彙方式,不合規的換彙方式會帶來現成的麻煩。二是從客戶需求角度明確客戶目的後再給出相應合理化方案。
▎離岸信托
隨著信息交換制度以及BEPS行動計劃的落實,利用相對簡單的離岸信托結構來實現避稅功能的作用正在逐漸弱化。
隨著全球稅務透明度的加強,曾經對于信托信息保密的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對于信托實際控制人信托資産進行了披露,包括瑞士、新西蘭等傳統隱匿資産的天堂。
基本上大部分的信托都是會穿透實際控制人進而進行CRS交換的。
所以定義海外信托的功能更應該重視它的核心功能:資産隔離、靈活的權益安排、以及家族傳承。
結語
CRS不是洪水猛獸!它核心是信息披露機制,然後才是稅務及其他。
當一個中國稅務居民和你提出想要避CRS的事情的時候。我們要明確這個想法本身就是危險的,避CRS就意味著帶著粗暴的逃稅的目的甚至可能是要隱匿違法資産,這樣做意味著和國家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規做正面對抗。
我們的觀點:不要抱著逃稅的心態,而是應該通過積極的規劃來擁抱CRS。
站得高一點來說參與CRS互換機制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伴隨法制法規逐步健全的必由之路。試想一下,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如果稅收政策依然停留在原始狀態那這樣的國家如何進入下一步文明進程?
站在個人的角度,無論是企業主或者是兩高人群,過往的財富積累是個人通過不懈的努力和對市場的准確預見所帶來了,但是沒有國家的改革開放和各項經濟政策鋪下的快車道,何談富有。
所以依法納稅是大前提,但是並不意味著不能對個人資産和企業稅務籌劃做合理安排。
一個簡單的工具,或者一個粗陋的方法就要解決全盤規劃包括財産隔離、稅務籌劃、家族傳承是不太可能的。認清現狀,擁抱法規,從個人到家庭財富安排以及企業財務狀況做整體審視,評估風險做全盤規劃才能走上長久的財富自由之路。
對于理財顧問,我們如果有幸服務到幾位高淨值客戶,除了感恩客戶的信任之外更是要不斷夯實自己的金融專業,盡量避免簡單化的産品買賣,對客戶做深入了解,分析實際需求,給出合理建議才能讓我們的路走得更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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