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9月2日)起,在特定危機時期,警察總監有權拒絕正規警員辭職,以確保警察部隊能有效應對恐怖襲擊等安保危機和挑戰。
根據內政部文告,在兩種情況下,警察總監有權拒絕正規警員的辭職通知,一是總統頒布緊急狀態,二是內政部長在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令下頒布動員令期間。
這次對警察部隊法令的修正內容範圍甚廣,旨在提升警隊作戰能力的部分條文已于今年1月1日生效,包括加重逃避路障者面對的刑罰,以及允許警員在緊急醫療情況下破門進入任何場所,以免他人受傷或死亡。
特定級別警員違紀律可面對更高額罰款
部長具有更大權力,必要時對輔助警隊發布指示,確保必要安保服務不受阻斷。
警察總監唯有評估有關正規警員的服務對保護公衆及維護國土安全是必要的,才會拒絕對方的離職申請。新加坡武裝部隊也設有類似機制。
此外,法案中旨在加強對輔助警隊管制的條文也會從星期五開始生效。本地有五個提供必要安保服務的輔助警隊,他們協助警察部隊維護法紀。
警察部隊法令修正內容去年8月在國會三讀通過,其中一些條文在星期五生效。
例如,商業事務局局長此前若要發布標准作業程序處置特定商業罪案,須請警員代發;新條文生效後,這一程序可省略,從而提高運作效率。
在新的修正條文下,特定級別警員和志願特警違反紀律,可面對更高額罰款。
9月2日起生效的一項修正條文允許警察總監和副警察總監,把部分權力交由在警隊居領導位置的非制服人員代理。
其余尚未宣布何時生效的條文,旨在闡明行爲秉持誠信並采取合理的謹慎態度的人員,可獲免責保護。內政部將另行公布生效詳情。
新條文落實後,這些輔助警隊領導在更多情況下,須向部長或警察總監通報或是尋求批准。
爲加強阻嚇人們幹擾這類安保服務,有關刑罰也會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