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副教授陳慶文說,這類濫用法庭程序的案例有增加趨勢,所以有必要修法。
因販毒被處死的17人指總檢察長對馬來族群存有偏見,要高庭就種族歧視的問題,宣判當局違反憲法。
三名法學教授受訪時對修法表示支持,認爲這能避免死囚陷入新的絕望深淵,以爲可逃過死刑卻換來失望,也能減輕法庭審案的負擔。
“事實是,緩刑只是暫時的,通常不會影響原有罪名和刑罰的裁決。但他們不放棄任何希望,以爲可逃脫死刑,結果申請被駁回時,他們會陷入新的絕望深淵。”
33歲的納加恩德蘭因走私42.72克二醋嗎啡到新加坡,2010年被判死刑。10多年來他多次提出申請,包括有智力障礙,試圖逃過絞刑台。
新躍社科大學法學院院長周貴和教授說,這類最後一刻的申請越來越普遍,讓人遺憾。
他指出,被告充分得到正當司法程序的好處,而且已判刑,卻使用“巧妙但錯誤理解”的方法拖延程序。
今年3月,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以大法官爲首的五司嚴厲斥責他與律師濫用司法程序。納加恩德蘭已于今年4月正法。
他說,許多的申請不實,不僅讓司法制度的名譽受損,也讓不涉及刑事法的人受影響。
他指出,濫用情況不僅損害刑事法的執行,最後一刻提出瑣碎或無理取鬧的申請,也等于嘲弄司法程序和司法制度。
針對濫用司法程序,新躍社科大學法學院課程主任菲林惹雅(Ferlin Jayatissa)副教授說,身爲法庭人員的律師,已不斷被提醒服務法庭是他們的首要責任。“律師雖得爲客戶盡最大本分,但也須遵守法律,不應爲了幫客戶爭取某些結果而濫用法庭程序。”他認爲,在最後一刻提出申請或作瑣屑無聊辯論、濫用法庭程序的律師,應被令承擔訟費。
總檢察長指多數起訴人要求推翻罪成和刑罰不果,卻取巧以民事訴訟方式試圖推翻原判,譴責訴方濫用司法程序,旨在拖延執行死刑。
“拖延伸張正義等于剝奪正義,久而久之會造成錯誤的公衆印象,以爲法庭毫無正當理由就判人死刑。”
爲了拖延正法時間,近年來有死囚在最後一刻,通過律師向終審法院提出各種毫無理據的申請,政府因此有意修改毒品相關法令,避免有心人濫用司法程序。
去年12月,高庭接受總檢察長的立場,同意17名馬來族死囚濫用司法程序,駁回“最後一刻”的申請。
“審理這些申請不必要地加重法庭和法官的負擔,否則他們可去處理更緊迫的課題。”
三名法學教授受訪時對修法表示支持,認爲這能避免死囚陷入新的絕望深淵,以爲可逃過死刑卻換來失望,也能減輕法庭審案的負擔。
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政務部長費紹爾副教授,今年5月底在中央肅毒局工作計劃研討會上致辭時,重申政府有必要對毒品采取強硬立場,並舉馬來西亞籍運毒死囚納加恩德蘭(Nagaenthran)的上訴案,提到上述修法的可能。
他說,對死囚及他們的家屬和摯愛來說,也會形成惡性影響,因每一次暫緩執行死刑,會讓他們誤以爲可逃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