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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西方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官員公權私用、以權謀私和腐敗現象。後來,他們逐漸摸索出了一套比較有效的方法規範官員的權力行使。
其一,注重行政倫理制度建設,清晰劃分公私邊界。官員公私關系屬于行政倫理的範疇,實際上涉及到官員行爲的正當性和標准問題,即哪些行爲是正當的,哪些是不正當的,其限度該如何把握。孟德斯鸠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說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從事情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美國是最早進行行政倫理立法的國家。早在1829年,一部專業性質的行政倫理法典就由郵政管理局局長頒布。1924年,《行政人員倫理法規》由美國的國際城市聯合會頒布。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以後,很多西方發達國家都紛紛進行了行政倫理立法,如英國的《公務員守則》、德國的《聯邦懲戒法》、加拿大的《公務員行爲准則》和《加拿大公共服務倫理規範》、澳大利亞的《國家公務員行爲指導原則》、日本的《國家公務員道德法》、韓國的《韓國公職人員道德法》、新加坡的《公務員守則和紀律條例》等。其中,美國的行政倫理法律最具有代表性,也最爲健全。1993年由政府倫理辦公室制定了內容更加詳細、操作性更強的《公共部門雇員倫理行爲准則》。此外,截至1999年,美國有30多個州制定和頒布了自己的行政倫理法規。通過不斷修改和完善,美國形成了比較完整和健全的行政倫理法律體系,在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西方發達國家的行政倫理法律所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接受禮品、兼職或獲得額外報酬、上下級關系、以權謀私、回避、離職限制、財産申報、上班時的行爲舉止等方方面面,適用于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等公共機構任職人員。很多法律條文非常細致和清晰地界定了公私邊界,操作性很強,爲規範官員的公私關系和權力的行使提供了明確的標准。
此外,新加坡《公務員守則和紀律條例》嚴密而細致,共有209款,每款之下又有若幹細則,包括保守國家秘密、廣播電視及接受訪問、出版刊物、政治活動、禮物及應酬、公務與私人利益、私人投資、防止貪汙等多個方面。這些規定都非常具體,對公務員的工作態度、行爲方式,甚至外表舉止都有明確、詳細、嚴格的規定。此外,新加坡對貪汙、賄賂的定義非常寬泛,包括任何看得見的“有價值的物品”,也包括看不見的有價值的物品等,接受或贈予1元都算受賄或行賄,甚至口頭賄賂也一樣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再如,芬蘭法律明確規定公務員不能接受價值較高的禮品。根據物價指數,該標准時有變動,大概在20歐元左右。說得形象一些,芬蘭公務員可以接受別人贈送的一杯啤酒和一個三明治,但如果喝上一杯法國葡萄酒,性質可能就變了。
其二,設立專門的行政倫理管理監督機構,注重預防和懲戒官員的以權謀私行爲。如果沒有強有力的機構來監督法律的實施和懲戒違法者,再完善和細致的法律法規也會流于形式。因此,設立專門從事監督管理公職人員倫理行爲的相關部門,成爲西方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
如美國就建立了多層次的立體監督管理體系,包括衆議院行爲規範委員會,其職責是調查有關雇員和議員違反法律、條例和規則方面的行爲,並給出相應的建議。經衆議院同意,可以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其在調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爲;政府倫理辦公室主要負責公務員倫理道德方面的宏觀管理,制定相關法律、規則和教育培訓方案,並作爲法院判決的依據,掌管包括總統在內的公務員財産申報工作;司法道德委員會負責司法部門官員財産申報方面的表格制定和申報;監察長委員會負責對政府部門的財政進行審核和調查;部門倫理機構(國防部行爲准則辦公室)爲國防部辦公廳特命道德督察提供信息資源;州和地方政府的倫理辦公室或委員會負責各地區的行政倫理監督工作。
其三,有比較完善的行政倫理社會監督機制。除了前述的明確界定公私邊界外,使社會力量具備監督能力還取決于兩點:一是政府信息的公開,二是監督主體具有一定的專業能力,能夠識別官員行爲的正當或不正當。在選舉民主和獨立自由的新聞環境下,政府信息公開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而專業能力的打造則需要依賴專門的機構。
在美國,不少非營利組織成立的目的就是專門監督官員的行政倫理行爲,隨著經驗的積累和組織管理的日臻完善,這些機構的專業化監督能力逐漸得到提升。比較著名的監督機構有:芝加哥的“改進政府工作協會”,專門調查政府官員的違法渎職行爲,其活動經費主要來自商業界的贊助;“公仆廉政中心”,主要任務是促進官員的廉政建設,活動經費由慈善基金會提供;“公務員政策中心”,通過對行政官員不良行爲的分析,提出有關道德建設的對策,從而影響政府行爲,提高行政倫理水平;“政府行爲私人調查機構”,負責接待發現聯邦政府人員不正常行爲的告密者,並對所告發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該機構得到美國國會的道義支持,政府部門的一些監察長還主動向該機構提供資料;“卡門考草根遊說組織”,通過各種途徑向議會和政府部門進行遊說,要求政府公務人員嚴格遵守法律和道德,必要時還會就起草的有關法案,直接征集公衆簽名。
借鑒國外行政倫理建設的經驗,需要整合此前有關公務員和領導幹部行政倫理的法律法規和黨內制度,出台《公務員倫理法》,以國家立法統禦行政倫理制度建設,並出台與其相配套的實施細則或行爲准則,從而提高行政倫理制度建設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立法時,要將相關的條款進行細化,增加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涉及官員與企業交往的內容,要對收受禮品和交往場合中的其他行爲作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既要符合中國的傳統文化和基本的人際交往習慣,不搞“一刀切”,防止官員越過合理的邊界和法律的紅線。這樣做,既可以促進官員深入基層,與管理對象進行交往,又能明晰清正廉潔的底線,達到“既防止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又防止談商色變、爲官不爲”的效果,爲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提供制度保障。此外,考慮到官員公私關系涉及的範圍較廣,我們還需要制定和完善其他的配套法律和制度。如領導幹部財産申報制度、政府采購制度、回避制度、人事制度、公職人員兼職制度等,全面規範官員的公私關系,加快我國行政倫理建設步伐。
(摘自《公務員文萃》2018年第九期)
稿件來源:《人民論壇》
新媒體編輯: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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