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新加坡高院在GD Midea Air Conditioning Equipment Co Ltd v Tornado Consumer Goods Ltd [2017] SGHC 193一案中以仲裁庭超裁爲由,部分撤銷了仲裁裁決。
當事人
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GD Midea Air Conditioning Equipment Co Ltd
被申請人(仲裁申請人):Tornado Consumer Goods Ltd
案例索引
GD Midea Air Conditioning Equipment Co Ltd v Tornado Consumer Goods Ltd [2017] SGHC 193.)
本案案情
美的公司是專門生産空調的著名中國公司,Tornado Consumer Goods Ltd (下稱Tornado公司)則是一家在以色列銷售空調的公司。2004年起,美的公司向Tornado公司供應空調。2011年,雙方簽訂獨家經銷協議(MBA),爲期三年。根據該協議,Tornado公司每年向美的公司訂購的空調應達到規定數量。如Tornado公司未完成銷售目標,或明顯不可能完成年底銷售目標,則美的公司有權解除獨家經銷協議。根據協議約定,付款方式爲TT或信用證。根據協議第4.2條規定,每筆訂單的貨款自提單之日起90日內全額付款。
Tornado公司其後向美的下達訂單,付款條件即爲約定的提單日起90日內信用證100%付款,後修改爲95%付款。但未能完成協議約定的銷售目標。2013年8月,Tornado公司繼續向美的公司發出訂單,美的公司開出發票,要求30%貨款以TT方式支付,70%以信用證方式支付。2014年1月,美的公司向Tornado公司發出解除獨家經銷協議通知,主要理由是Tornado公司未完成2013年的銷售目標。
仲裁裁決
Tornado公司其後依照仲裁條款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對美的公司提起仲裁,並認爲美的開出發票的支付條件與雙方以往交易慣例不符,美的公司解除獨家經銷協議的行爲無效。但Tornado公司至始至終沒有主張美的公司違反獨家經銷協議的第4.2條。在仲裁過程中,雙方均同意獨家經銷協議第4.2條的規定並不是對付款條件的硬性規定,美的公司有權決定付款條件。
仲裁庭最終認定美的公司在發票中開出的付款條件違反了獨家經銷協議第4.2條,並進而認定Tornado公司得以免除完成銷售目標的義務,並認定美的公司無權解除獨家經銷協議。並裁決美的公司向Tornado公司支付利潤損失900多萬美元及相關費用。
其後,Tornado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請了執行仲裁裁決的命令。
美的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美的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了撤銷執行仲裁裁決命令的申請,並以超裁爲由申請部分撤銷該仲裁裁決。具體理由如下:提交仲裁庭的爭議問題清單(Agreed List of Issues)並沒有包括美的公司開出的發票是否違反獨家經銷協議第4.2條這一問題。雙方一致提交仲裁庭裁決的問題是美的公司開出發票中的支付條件是否違反當事人以往交易慣例。
因此,美的主張仲裁庭:
1. 超越管轄權;
2. 仲裁程序違反當事人的約定;
3. 違反自然正義。
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及其理由
新加坡高等法院就如下問題逐一進行了審查:
1. 超越管轄權問題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仲裁通知書、申請書等材料中都沒有主張美的公司違反第4.2條。在提交仲裁庭的爭議問題清單中也沒有任何地方提及違反第4.2條。不僅如此,仲裁庭關于違反第4.2條的認定既不是審理爭議問題清單中列明兩個爭議問題所合理要求的,也與其無關聯。據此,法院認定仲裁庭審理了提交仲裁範圍之外的事項,構成超越管轄權。
2. 裁程序違反當事人的約定
依照AMZ v AXX [2016] 1 SLR 549一案確立的原則,當事人以仲裁程序違反當事人約定爲由申請撤銷中裁決,必須證明:
● 當事人就某一特定仲裁程序達成約定;
● 仲裁庭未能遵守這一約定;
● 仲裁庭未遵守這一約定與仲裁庭最終裁決存在因果關系,即如果仲裁庭遵守了當事人的約定,則不會做出如此最終裁決
● 當事人未因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該項抗辯而失權。
法院采納了美的公司的主張,即仲裁庭就是否違反獨家經銷協議第4.2條做出認定時偏離了雙方當事人在提交仲裁庭的爭議問題清單中的約定。仲裁案件的審理應僅就提交仲裁庭的爭議問題清單中的問題。因此,法院認定上述三個條件均已具備。至于第四個條件,由于仲裁的整個過程中,並未提出違反協議第4.2條的問題,所以美的公司也未有機會提出提出異議。故第四個條件無需再予以審查。
3. 違反自然正義的問題
法院認爲, 違反自然正義並不一定導致撤銷仲裁裁決,必須是違反自然正義造成真實或實際的損害才足以導致仲裁裁決的撤銷。判斷的標准在于如果仲裁庭未違反自然正義是否可以合理得出不同裁決結果。
法院認爲,本案中違反協議第4.2條的問題在仲裁整個過程中均未提出,仲裁庭作出違反第4.2條的認定也未告知雙方當事人,美的公司無從陳述也沒機會發表意見。不僅如此,仲裁庭違反自然正義的問題直接關系到最終裁決的作出。最終裁決正是以美的公司違反協議第4.2條爲基礎。據此,法院認爲美的公司受到了真實或實際的損害。
據此,新加坡法院部分撤銷了仲裁裁決相應部分,並相應撤銷了執行仲裁裁決的命令。
萬邦分析
1. 新加坡法院素以對國際仲裁的支持而聞名,本案是新加坡法院罕見的撤銷仲裁裁決案例,也說明,一旦符合法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新加坡法院該出手時就出手,絕不心慈手軟。對于中國法院同行的啓示則在于,構建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的同時,也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司法審查,勿枉勿縱。
2. 新加坡不失爲中企理想的仲裁地。新加坡或香港?哪個才是更爲理想的仲裁地?一直是不少從事國際商事交易活動的中國企業關心的問題。依照CIArb工作小組2015年提出的倫敦十原則,獨立、稱職和高效的司法機關(an independent , competent and efficient judiciary)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標准。就這一指標來看,新加坡法院和香港特區法院都表現出了極高專業水准。換言之,中企在新加坡仲裁中遭受的程序不公,仍可能通過新加坡法院的司法監督得以救濟。本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可見,新加坡不失爲中企理想的仲裁地。
3. 2017年8月對于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而言,似乎是不平靜的一個月。就在本案仲裁裁決被新加坡高等法院部分撤銷之時的同一期間,上海一中院裁定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快速程序裁決不予執行。這也是快速發展的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值得關注。而對于仲裁當事人而言,特別是仲裁敗訴的中企而言,選擇在仲裁地法院絕地反擊,相對于在執行階段做不予執行抗辯,無疑更加從容和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