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的國際商事海事仲裁機構、調解機構等爭議解決機構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100萬元。設立中外或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也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100萬元。
5月21日,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法律服務業發展若幹政策》(下稱“《若幹政策》”),鼓勵境內外知名法律服務機構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或業務機構;鼓勵相關機構或個人在臨港新片區設立各類法律服務機構。
“很多企業來新片區投資興業,比較關注新片區的法律營商環境,海外企業願意選擇調解、仲裁、非訴訟等爭議解決方式。”制度創新和風險防範處相關負責人徐夢飛表示,如果在新片區可以設立這樣的業務機構,這些企業就不需要前往香港、新加坡、倫敦等地仲裁,“而且新片區的仲裁也會得到相關法院的認可和執行。”
“境外仲裁等爭議解決機構只有在新片區才能設立業務機構。”徐夢飛表示,目前已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等一批知名境外仲裁機構有意向落戶臨港新片區,正在與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洽談中。
除爭議解決機構及中外或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若幹政策》還提出,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的律師事務所,經司法部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評定爲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或上一年度入選世界著名法律評級機構榜單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100萬元。前來臨港新片區設立分所或代表機構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50萬元。
在臨港新片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法律服務機構,根據實際租賃辦公面積和用途,經測量核實確認後,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按照1.00元/平/天的補貼標准,撥付至樓宇(園區)運營主體,由運營主體視具體情況統籌分配。
在臨港新片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非營利性法律服務機構,根據實際租賃辦公面積,按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給予補貼。
按照臨港新片區相關人才引進與保障政策,法律服務機構中的法律人才可享受專項獎勵等人才獎勵,人才公寓、公租房等安居保障,以及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便利條件。
在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機構工作的外籍法律人才享受電子口岸簽證便利;對擬長期工作的,新片區進一步放寬其年齡、學曆和工作經曆等限制,可一次性給予2年及以上的工作許可。符合認定標准的,其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並縮短審批時限。
在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機構工作的入外籍留學回國人員,可直接辦理長期(最長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免辦工作許可。
此外,爲臨港新片區各級管理機構、企事業單位及海外企業的重大政府/商事談判、訴訟、仲裁、調解、主導國際行業標准制定並發布、參與國際條約制定或修改等涉外法律服務事項作出突出貢獻,挽回或獲得重大權益,産生重大國內外影響的法律服務機構,經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組織外部評議後,給予最高100萬元專項獎勵。
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國際仲裁機構、G20 成員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取得勝訴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或全國性行業協會向全國表彰推廣的,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勵,每個法律服務機構每年度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
新片區還將探索針對法律服務機構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無稅無票不申報”制度,對當期無應稅收入且未做票種核定的法律服務機構,免于辦理部分稅種的申報納稅。對在臨港新片區工作的境外法律服務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部分給予補貼。
以下是《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法律服務業發展若幹政策》全文: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法律服務業發展若幹政策
爲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集聚境內外知名法律服務機構和高端法律服務人才,完善臨港新片區商事糾紛“訴訟、調解、仲裁”一站式解決功能,推進臨港新片區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建設,著力營造一流的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國發﹝2019﹞15號)、《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辦法》(滬府令19號)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實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幹意見》(滬委發﹝2019﹞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臨港新片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範圍
本政策適用于注冊登記地、實際經營地和財稅戶管地在臨港新片區的境內外法律服務機構及有關組織。
(一)境內外仲裁機構、調解機構等爭議解決機構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的業務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含國內律師事務所分所、外國及港澳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聯營律師事務所)、公證、司法鑒定、域外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務組織或機構。
(三)其他有利于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業國際化或加強國際法律合作交流的組織或機構。
二、支持內容
(一)機構落戶獎勵
1.鼓勵境內外知名法律服務機構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或業務機構;鼓勵相關機構或個人在臨港新片區設立各類法律服務機構。
(1)對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的律師事務所,經司法部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評定爲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或上一年度入選世界著名法律評級機構榜單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100萬元。前來臨港新片區設立分所或代表機構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50萬元。
(2)對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的律師事務所,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評定爲省級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50萬元。前來臨港新片區設立分所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20萬元。
(3)對在臨港新片區設立中外或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100萬元。
(4)在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的國際商事海事仲裁機構、調解機構等爭議解決機構,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100萬元。
(5)在臨港新片區設立公證、司法鑒定、域外法律查明等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20萬元。
(6)經中央國家機關(含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批准同意在臨港新片區設立、有利于推動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業國際化或加強國際法律合作交流的組織或機構,給予100萬元一次性專項獎勵。
(7)落戶臨港新片區,對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業國際化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組織或機構,可以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專項獎勵。
(二)辦公用房扶持
2.對在臨港新片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法律服務機構,根據實際租賃辦公面積和用途,經測量核實確認後,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按照1.00元/平/天的補貼標准,撥付至樓宇(園區)運營主體,由運營主體視具體情況統籌分配。對在臨港新片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非營利性法律服務機構,根據實際租賃辦公面積,按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給予補貼。
3.對在臨港新片區建設法律服務集聚區的開發主體,按裝修設計和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給予補貼,並可給予一定運營補貼。
(三)人才保障與便利
4.人才生活保障和便利。按照臨港新片區相關人才引進與保障政策,法律服務機構中的法律人才享受專項獎勵等人才獎勵,人才公寓、公租房等安居保障,以及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便利條件。
5.直接貢獻獎勵。對符合本政策規定的法律服務機構中的法律人才,可以申請認定爲高端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對臨港新片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給予一定獎勵。
6.人才出入境及停居留便利。在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機構工作的外籍法律人才享受電子口岸簽證便利;對擬長期工作的,進一步放寬其年齡、學曆和工作經曆等限制,可一次性給予2年及以上的工作許可;符合認定標准的,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並縮短審批時限。在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機構工作的入外籍留學回國人員,可直接辦理長期(最長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免辦工作許可。
(四)高端法律服務獎勵
7.經濟貢獻獎勵。對落戶臨港新片區的法律服務機構,按其上一年度對臨港新片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給予一定獎勵。對爲臨港新片區提供實質幫助、重要信息、主導推進具有重大影響力和貢獻度的招商引資等項目的法律服務機構,可以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專項獎勵。
8.專業服務獎勵。爲臨港新片區各級管理機構、企事業單位及海外企業的重大政府/商事談判、訴訟、仲裁、調解、主導國際行業標准制定並發布、參與國際條約制定或修改等涉外法律服務事項作出突出貢獻,挽回或獲得重大權益,産生重大國內外影響的法律服務機構,經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組織外部評議後,給予最高100萬元專項獎勵。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國際仲裁機構、G20 成員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取得勝訴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或全國性行業協會向全國表彰推廣的,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勵,每個法律服務機構每年度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
9.舉辦活動獎勵。對在臨港新片區召開與法治營商環境、國際化法律服務等主題相關的具有國內外重要影響力的會議、論壇或培訓的,經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可按照實際支出費用最高40%的標准,給予每場活動最高5萬元、每個法律服務機構每年度最高20萬元的補貼。
(五)其他扶持措施
10.支持臨港新片區內銀行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憑收付款指令直接爲法律服務機構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直接辦理法律服務業務下的跨境人民幣收入在境內支付使用。
11.探索針對法律服務機構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無稅無票不申報”制度,對當期無應稅收入且未做票種核定的法律服務機構,免于辦理部分稅種的申報納稅。對在臨港新片區工作的境外法律服務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部分給予補貼。
三、附則
(一)本政策條款若與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複交叉的,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予以落實。
(二)扶持對象應承諾自享受扶持政策起,5年內不遷離臨港新片區,否則應返還已領取或享受的相關獎勵與補貼。扶持對象享受的各類獎勵與補貼總和原則上不得超過扶持期內對臨港新片區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額。
(三)扶持對象如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扶持資金,一經查實,將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資格並追繳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失信行爲將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台。
(四)本政策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五)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