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了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情況,並發布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規範檢察機關依法辦理職務犯罪案件。
這批指導性案例包括:浙江省某縣圖書館及趙某、徐某某單位受賄、私分國有資産、貪汙案;李華波貪汙案;金某某受賄案;張某受賄,郭某行賄、職務侵占、詐騙案。其中,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貪汙案是典型的“小官巨貪”。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間,李華波利用擔任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管理該縣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夥同該股副股長張慶華(已判刑)、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審批手續、私自開具轉賬支票並加蓋假印鑒、制作假銀行對賬單等手段,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項資金共計人民幣9400萬元。除李華波與徐德堂賭博揮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贓款外,其余贓款被李華波占有。
辦理移民新加坡,新加坡購置房産投資……李華波精心設計好了“未來”。
2011年1月29日,李華波逃往新加坡。同年2月,鄱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汙罪對李華波立案偵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汙罪對李華波決定逮捕。
一場國際合作追逃、異地刑事追訴的“獵狐行動”就此上演。
中新兩國未簽訂雙邊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經有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決定依據兩國共同批准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司法協助互惠原則,開展國際司法合作。
期間,辦理該案的聯合工作組先後8次赴新加坡開展工作。因中新兩國最高檢察機關均被本國指定爲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司法協助的中央機關,其中6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組團與新方進行工作磋商,擬定李華波案國際司法合作方案,相互配合,分步驟組織實施。
2011年2月23日,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對李華波發布紅色通報,並向新加坡國際刑警發出協查函。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拘捕李華波。隨後新加坡法院發出凍結令,凍結李華波夫婦轉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財産。
2012年9月,新加坡總檢察署以三項“不誠實盜取贓物罪”指控李華波。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對李華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處其15個月監禁。
李華波在紅色通報發布一年後不能到案,2013年3月6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申請。法院作出一審裁定,依法沒收李華波的違法所得。沒收裁定生效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將扣押的李華波夫婦名下共計540余萬新加坡元涉案財産全部返還中方。
爲迫使李華波回國投案,中方依法吊銷李華波全家四人中國護照並通知新方。2015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作出取消李華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權的決定。同年,李華波被遣返回國,接受法律的裁判。
最終,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李華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扣除同案犯徐德堂等人已被追繳的贓款以及依照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裁定沒收的贓款,剩余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李華波案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以後適用該程序辦理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例沒收裁定生效後,犯罪嫌疑人歸案並適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廳副廳長韓曉峰表示,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貪汙賄賂等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辦理,促進追贓追逃工作開展。違法所得沒收裁定生效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審查起訴。
據介紹,近年來,檢察機關以辦案爲中心,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2018至2019年,檢察機關依法追回違法所得5.56億元。最高檢表示,要依法指導辦好一批外逃貪官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案件,積極推進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對外逃腐敗犯罪分子實行警示、教育和懲罰,確保不讓腐敗犯罪分子經濟上占到便宜。(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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