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過程
●2016年10月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閉幕以後,中央紀委機關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成了國家監察立法的工作專班,共同開展相關工作,一同進行起草研究,去有的試點地區進行調研,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了監察法草案。
●2017年6月下旬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監察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初次審議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草案送給了23個中央國家機關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同時,召開了專家會,聽取了憲法、行政法和刑事訴訟法專家學者的意見。
●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
監察法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公衆的意見,共有3000多人提出了1萬3千多條意見。
●2017年12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監察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已經比較成熟,會議上決定將監察法草案提請今年3月份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進行審議。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
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2018年1月29日至30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監察法草案根據憲法修改的精神做了進一步修改。
●2018年1月31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監察法草案發送給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因爲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上大會的法律草案,要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送給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監察法草案再次進行審議、修改,最終形成3月份提交代表大會的監察法草案,由大會審議通過。
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議案,此系監察法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
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要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要堅持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擴大監察範圍,整合監察力量,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
自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監察法制定工作一直備受關注。按照二審稿的設計,監察機關擁有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權限,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其中的“留置”措施,取代了“雙規”。
立法過程中,多名專家學者發表文章,探討監察法立法應該如何規範監察權,提出了留置過程中,是否允許律師介入?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三者之間如何協調?刑事訴訟法如何與監察法銜接等一系列問題。
對于“留置取代雙規”、國家監察委的性質等關注焦點,立法機關有哪些考慮?對此,負責監察法草案起草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接受了新京報記者采訪。
監察法應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
新京報: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審議監察法草案。此前的十二屆全國人大曆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立法法、慈善法、民法總則等。請問,哪些法律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哪些法律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界定的標准是什麽?監察法草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審議,出于哪些方面考慮?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審議通過基本法律,監察法將對國家機構作出重要調整和完善,即在原來人大下的“一府兩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增加“一委”(監察委員會),同時對監察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權限、程序以及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等作出規定。可以說,監察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法律。所以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新京報:監察法草案的立法主體,一直備受關注。此前一審時,對于立法主體的表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協同配合中央紀委機關,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擬訂了監察法草案”,采用上述立法模式有哪些考慮?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監察法起草工作從2016年就開始研究,之前中紀委已經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同時,考慮到了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爲國家監察法的問題。2016年10月,十八屆六中全會閉幕以後,中央紀委機關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治工作委員會組成了國家監察立法的工作專班,他們那邊有一個專門的隊伍,我們這邊也有一個專門的隊伍,共同開展相關工作。
我們一同進行起草研究,還去一些試點的地方進行調研,比如我們共同去過浙江等三個試點地區調研,還去過留置場所調研,聽取了試點地區的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反映意見。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了最初的監察法草案。
一審草案共征求1萬多條意見
新京報:一審後,特別是去年11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後,不少專家學者發表了大量文章,討論“留置”等問題,立法機關是否關注到了這個現象?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監察法制定過程中,社會各方面都非常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和要求,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去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監察法草案之後,法工委將草案送給了23個中央國家機關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去年11月7日至12月6日,監察法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公衆的意見,這個意見的反響也是比較激烈的,一共征求了1萬多條意見。
我們還兩次征求專家學者意見,一次是在草案形成過程當中,征求了一次專家意見;初次審議後,召開了專家座談會,聽取了憲法、行政法和刑事訴訟法專家學者的意見。一些專家在學術文章上、報刊上發表文章,我們都廣泛搜集,認真研究,對專家學者提出的一些意見建議也作了研究。
新京報:從去年6月一審後到現在,監察法草案有幾次大的修改?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黨的十九大以後,監察法草案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作了修改完善。去年12月份進行了二審,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已經比較成熟,所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決定將監察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進行審議。
今年年初,1月18日至19日,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監察法草案根據憲法修改的精神做了進一步修改。
今年2月初,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監察法草案發送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因爲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草案,要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送給代表。在這之前,還專門召開了法律委員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監察法草案再次進行審議、進行修改,最終形成了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草案。
新京報:監察法草案一審、二審的內容有較大的調整,能否談一談調整的考慮?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制定監察法過程中,社會各方面都非常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審後,征求了中央有關國家機關和地方的意見,聽取了有關專家的意見,並通過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社會公衆意見。二審稿主要針對常委會委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各個方面的意見進行了修改。總的來說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重點對監察程序和監察機關的監督進行修改完善。
一是,針對監察機關在行使調查權的過程中如何保障被調查人權利的問題,二審稿增加了不少規定。二是,針對如何做好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監督的問題,二審稿也有加強、有完善。
昨日,20多家中外媒體記者受邀走進北京市監察委員會,北京市監察委有關負責同志介紹了該市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進展,並回答了記者關心的問題。 新華社記者 殷剛 攝
對留置場所將作進一步規定
新京報:一些學者發表文章,對留置場所提出疑問,認爲留置場所不夠規範,這個問題如何解決?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監察法草案規定,可以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從試點情況看,這個特定場所既有公安機關管理的看守所專門設置的場所,也有紀檢監察機關原有辦案場所。下一步將按照監察法的要求,對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作出進一步規定。
新京報:監察法草案是如何保障被留置人的人身權的?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在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不少學者和社會公衆關心被調查人在留置期間的權利保護問題。對此,草案作了一些規定:一是明確留置期限,草案規定留置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二是采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但除有礙調查的情形外。三是保障被調查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調查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四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這個安全事故就是人身的安全事故,或者是發生安全事故之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通過上述規定,從制度上有效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益。
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監察權
新京報: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之間的關系,也是業內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草案如何設計公、監、檢這三者之間的關系?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這是監察法立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根據草案的規定,他們職責各有分工,一個總的原則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在具體規定上,一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對監察對象涉及職務犯罪的,經調查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二是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認爲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應當作出起訴決定。經審查認爲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三是人民檢察院對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起訴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爲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這是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之間的關系。
涉及反腐敗問題,主要由監察機關調查,調查過程中有一些措施需要公安機關配合的,比如通緝、限制出境、技術調查措施等,由監察機關作出決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新京報:國家機關一般分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幾類。監察委的性質也一直備受關注,它屬于什麽性質的國家機構?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監察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
授權地方試點是“工作需要”
新京報:還有個別學者提出,監察體制改革一開始是授權三個省份,去年11月向全國各個省份授權,這種做法是不是符合法理?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去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這是根據黨的十九大的部署作出的決定。主要目的是,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地方人大換屆選舉,因爲監察委員會主任要由人代會選舉産生,所以正是這樣一個授權決定使地方在人大換屆的時候一並選舉産生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使監察體制改革工作和地方人大換屆選舉相銜接,這也是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根據工作需要作出的安排。
新京報:監察法制定過程中,是否吸取了其他國家的經驗?其他國家是否也有類似機構?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我們曾經整理過一些國外的資料,國外有一些體制是值得我們借鑒的,比如新加坡的反貪汙賄賂局,也是一個無所不包的專門機構;中國香港地區的廉政公署,其範圍比我們的監察範圍多,私營的經濟公司都納入到反貪範圍之內。我們考察過法國的反貪汙機構,他們新成立了一個廉政署,其中的一個主要的功能就是預防腐敗,針對一些大企業可能會涉及的賄賂、腐敗問題,提前列出風險點,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措施。我們感覺,目前建立一種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貪汙腐敗的體系,也是一種趨勢。
新京報:近年來,我國在反腐敗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爲何還要進行立法?
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黨中央對國家監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均對此提出明確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多次專題研究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國家監察相關立法問題,確定了制定監察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明確了國家監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時間表、路線圖,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雙規’措施”。
監察法是反腐敗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監察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爲國家意志,對于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