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香港一日》的第623期
梁振英敦促夏博義立即辭職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日前接受“黃媒”(“攬炒派”媒體)訪問,質疑“8.18”及“8.31”案判刑過重,妄稱“若人民無法透過和平示威宣泄民怨,或會轉向使用暴力。”
中聯辦昨日(25日)發聲明,批評夏博義散布歪曲言論,公然爲違法者張目、爲暴力者開脫、對執法者抹黑、對司法者施壓,稱其顛倒是非的惡劣言辭,已引發香港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公憤。中聯辦指,若大律師公會繼續被夏博義“這種喪失職業操守的外國政客把持”,只會作繭自縛,“走上一條不歸路”。
夏博義回複港媒查詢時表示,自己堅定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反對暴力行爲,絕非“反華政客(Anti-China Politician)”,對于中聯辦對他的誤會感抱歉,盼雙方能有機會面對面澄清。
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昨日(25日)晚間在社交媒體發文,揭露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一貫的反華立場,指出中聯辦沒有誤會他,網民也沒有誤會他,敦促夏博義立即辭職。
梁振英在文中指出,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回複《明報》查詢稱,絕非反華政客。請問夏博義,你對西藏問題的立場算不算反華?梁振英再次質問夏博義,“強調會爲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社群竭盡所能”,請問夏博義,你“竭盡所能”爲香港做什麽?爲被判刑後的黎智英和李柱銘張目?
梁振英指出,夏博義說“他對于中聯辦的誤會感抱歉,希望有機會可面對面澄清”。請夏博義學點中文,看看網民對他的痛罵。中聯辦沒有誤會他,網民也沒有誤會他,大家對他的認識不是一朝一夕的。
梁振英表示,夏博義打著“人權律師”的幌子到處招搖,問題已經夠嚴重,成爲大律師公會主席之後,再頂著主席的頭銜對香港社會指手劃腳,用英國政客的身份“君臨香港”,這種夜郎自大,令人憤慨。再請夏博義辭去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否則大律師公會將被“攬炒”。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
香港時評人馮炜光指出,中聯辦昨日的聲明是繼今年1月29日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發聲明譴責夏博義後的第二次聲明,距今約3個月。在今年3月之前,中央政府正全力“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當然不會在夏博義和公會的“行業自我監管”問題上著手,以免節外生枝。當時眼見夏博義這麽狂妄,便以兩辦聲明的方式提出譴責,劃下底線,讓各方知所進退。然而夏博義卻狂妄自大,目空一切,在4月21日接受“黃媒”專訪時,竟然連愛爾蘭共和軍四處放炸彈及其後的冤案都搬出來比喻香港,完全無視香港法庭的公平公開審訊及有多名涉案被告認罪的事實。夏博義是在偷換概念,煽惑民衆,爲下一波黑暴重臨張目。
馮炜光續指,2008年8月時夏博義在香港大學法學院期刊上的文章,該文題爲:《西藏應否享有自決權?》,文中把我國對西藏主權喻爲“日本占領朝鮮”或“納粹德國和軍國主義日本的對外擴張”,並在文末結論說“除非西藏享有真正自治,否則獨立是必然的”。2008年是什麽日子,那是我國首次舉行夏季奧運會的時候,當年3月西藏拉薩發生打砸搶燒暴力事件,造成許多無辜群衆死傷,武警官兵和公安民警重傷,30多座建築物被縱火焚燒。夏博義則在我國舉國歡騰舉辦奧運會時,撰文鼓吹“西藏獨立”,這算不算“反華”?
馮炜光認爲,大律師公會理事會中不乏懂中文的“黃絲”大狀,然而他們一直縱容夏博義的狂妄,這其實是一種投機心態的體現。以爲找一個純正英國政客來挂帥,若中央政府對公會或對這英國人有大動作,會引起國際反彈,中央政府會投鼠忌器。這完全是一種誤判,低估了中央對維護國家安全、恪守“愛國者治港”的決心。
兩次縱火犯罪,如何談得上是“一時貪玩”
民建聯前北區區議員姚銘位于粉嶺的辦事處,在前年區議會選舉前遭兩度縱火,兩名男學生在現場被拘捕,遭控以兩項縱火罪。其中一名28歲被告未有出席聆訊,法官就他棄保潛逃發出拘捕令。另一名15歲男學生今(26日)于區域法院認罪,須還柙候判。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只有14歲,是一時貪玩犯案,法官練錦鴻反問被告兩次犯罪,如何談得上是“一時貪玩”。
被告李欣桦(28歲)及15歲男學生被控兩項縱火罪。二人涉于2019年11月17日及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該辦事處的財産。首被告李欣桦今未有出席聆訊,其母親稱本月18日和他失去聯絡並報警。就他棄保潛逃,法庭已發出拘捕令通緝他,及充公他的保釋金。
次被告15歲男學生則承認兩項縱火罪。案情指,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的辦事處,于前年區議會選舉前一個周日及前夕淩晨遭到縱火,閉路電視拍攝到首次縱火經過,戴黑色面巾的次被告和另一男子搬發泡膠盒到辦事處門口,另一男子放火焚燒它們。辦事處職員翌日發現牆壁被熏黑,布告板和閉路電視等被燒毀,損失約1.4萬元。
第二次事發時,閉路電視亦拍攝到戴黑色面巾的次被告同樣和另一男子,將發泡膠盒搬到辦事處門口,由另一男子燃燒。警方于清晨拘捕兩人,從次被告身上搜出一雙白手套和黑色頸巾,警誡下他表示只是“一時貪玩”,和另一男子放火焚燒辦事處,請求給予機會。該次導致較首次輕微的牆壁熏黑,另一男子被搜出兩個打火機和一罐打火機油。
辯方求情指,次被告案發時爲14歲,他沒有案底,亦坦白認罪。此外,案中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他亦願意賠償涉案15500港元。辯方指,被告是一時貪玩犯案,法官練錦鴻隨即反問:“兩次喎,點一時貪玩?(兩次了,如何談得上是一時貪玩)”,又說“你有無問過佢?”律師回應稱“無咩好解釋”,被告明白是次縱火是嚴重罪行,但他只有搬過發泡膠盒而不是點火,形容他的行爲是愚蠢和協助性質。
辯方續透露,被告現讀中三,打算修讀汽車維修,在求情信中提到他已感後悔,並向事主道歉。其患病的媽媽本月情況好轉可離開宿舍,他同住的外祖父母和姨媽表示會支持他面對法律責任,他們在庭上一度向法官鞠躬。社工稱他當時誤交損友,現已斷絕來往。被告知道難以避免被判禁閉式刑罰,但望法庭念在他認罪輕判,相信家人亦會對循循善誘。
練官決定待索取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後,于5月17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鄭若骅:言論集會自由非絕對 須尊重他人權利維護公共秩序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骅今日(26日)發布題爲《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權利時須遵從的法律原則》的網志,強調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相關自由不是絕對的,因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利益等原因受到法律限制。
鄭若骅說,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這些權利並不是絕對的,行使這些權利時要尊重他人的權利和維護公共秩序。
鄭若骅指出,過去曾經發生有示威者非法占領政府處所的情況,阻礙政府運作。在2019年6月和7月,初時的和平示威幾度急轉直下演變成暴力沖突,期間亦有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爲。政府爲確保訪客或職員的安全以及辦公室的正常運作,有必要對獲批准在政府場地舉行的公衆集會和遊行活動采取管制措施。
“來港易”或5月中推出 粵澳非港人來港無須強檢
港府今日(26日)上午11時半交代與新加坡開展旅遊氣泡及“回港易”計劃詳情,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等出席記者會。聶德權表示,特區政府正計劃于5月中推出“來港易”計劃,讓廣東省和澳門的非香港居民來港,無須14日強制檢疫,以進一步恢複三地人員往來,有關部門正積極進行協調和准備工作,特區政府會在適當時間公布日期及具體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