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五一假期,由于疫情的原因,有朋友會選擇到戶外遊玩、放松心情,也有朋友宅在家裏看電視打發時間,其中,鑒寶節目是很多人的最愛。近年來,隨著收藏熱的持續升溫,不少家庭都有那麽幾件“傳家寶”,當有人告訴你家的“寶貝”價值不菲時,誰又能不動心呢?殊不知,這裏面的套路深著呢!
今天
我們就以一起受害人數量高達240人
涉案金額高達437.3萬元人民幣
的文玩詐騙案件
爲大家揭秘文玩拍賣騙局的套路
案件回顧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夥同被告人張某等人,先後成立上海某拍賣有限公司、南京某拍賣有限公司、某藏寶拍賣南京有限公司,陸續招募被告人李某等11人從事虛假代理拍賣收藏品業務並組織20余名業務員在網上發布征集收藏品廣告,以代理拍賣收藏品的名義吸引客戶前來公司商談,過程中通過虛擡收藏品價值、虛構高拍賣成交率等手段,誘使客戶與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並在境外組織虛假拍賣故意制造流拍,騙取每名被害人五千元至十余萬元不等的“服務費”,受害人達243人,涉案金額共計437萬余元。
一出出配合默契的好戲
“與我們公司合作的台灣某拍賣公司是台灣拍賣行業龍頭企業!
經過我們老總親自點評過的藏品基本價位合理都能出手,不是很大問題!
您放心!我們曆代成交率都是很高的,去年秋拍成交率在42.7%呢!”
某藏寶公司運營模式是首先由公司通過運營網站發放廣告,然後吸引受害人到公司來洽談業務,銷售人員一般經過統一培訓,按照“話術本”給客戶“洗腦”。
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與其他文玩詐騙公司不同,該公司聘有專業的文物鑒定師,也擁有正規拍賣資質,然而被告人卻沒有經受住利益的誘惑,披著合法的外衣卻幹著非法的勾當。
資料圖
被害人帶著藏品到某藏寶公司後,只要不是假的離譜,鑒定師張某一律說是真品,誇大藏品收藏年代,業務經理通過虛構資曆、虛擡藏品價格、虛報拍賣成交率等手段欺騙客戶簽訂委托拍賣合同,並收取被害人幾千到十數萬元的“前期服務費”。
一場場反複演出的大秀
經過被反複地“洗腦”後,在業務員的誘導下,受害人往往對自己的藏品做出過高的估價,同時被告人也允諾會將藏品送至台灣或者新加坡的拍賣會上去拍賣,殊不知一場更大的騙局即將拉開序幕。
爲防止被害人到拍賣現場發現異常導致騙局敗露,被告人王某與一台灣籍女子合謀,王某提供拍賣師,該女子在台灣、新加坡等地聯系群衆演員組織“拍賣會”,業務員則向被害人宣稱將藏品帶至境外的國際知名拍賣行拍賣,並以各種理由阻撓被害人到拍賣現場。
拍賣會整個流程看起來毫無破綻,然而實際上,該公司從2017年成立到案發,送至境外上拍的千余件藏品,無一例真實成交。
一次次虛弱無力的辯解
“我不認罪,我在公司期間覺得公司是合法的。到公司後只聽說一個客戶的藏品成交,其他就沒聽說成交了。”
“我也懷疑過,但是公司證照齊全,我也沒有證據。”
本案提起公訴的12名被告人中,除7名管理人員外,還有洪某等5名業務員。審查逮捕階段,洪某等人表示不認罪,並推翻了之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然而檢察官從微信聊天記錄、各類網絡信息中找到了突破口。
第一,業務員的辯解看似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其明知公司業務可能有詐騙嫌疑而放任並積極參與公司業務的心態,也可構成詐騙罪;
第二,證據表明,5名業務員或者參加過拍賣會,或者聽參加拍賣會的同事說存在假拍,或者私下討論公司有問題,結合公司兩年內多次更換公司名稱、地點,多次遭遇流拍客戶質疑,接觸到同類公司被依法查處等各類網絡信息等因素,足以認定各業務員對公司的套路早已心存懷疑、心知肚明,在此情況下,仍向被害人許以高拍賣成交率的承諾;
第三,從參與的數額看,洪某等5名業務員在短短幾個月爲公司帶來上百萬所謂“前期服務費”,並且絕大部分業務量是在2019年3、4月份完成的,被害人涉及到除江蘇南京之外的全國各地,社會危害性極大。
最終,江蘇省南京市建邺區檢察院依法認定,被告人王某等12人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明知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仍然誘騙被害人簽訂、履行合同,其犯罪數額分別爲12萬元到437萬余元不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涉嫌合同詐騙罪,應予起訴。
▲建邺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員額檢察官 劉小慧
說法
近年來,文玩拍賣詐騙團夥逐漸把詐騙目標鎖定爲收藏鑒賞專業知識欠缺、拍賣交易經驗不足、對藏品估值期待較高的收藏品賣家。根據《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自律公約》中關于“不于拍賣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的規定,拍賣前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的做法不符合拍賣界行規,成交後付費雖非法律規定,但已是行業慣例。包括本案243名被害人在內的很多收藏品賣家對此毫不知情,最終紛紛“落入圈套”。
檢察官提醒
收藏品賣家在拍賣藏品時,需認准有拍賣資質的拍賣公司,正規拍賣公司在藏品未成交前一般不會向賣家收取任何費用;如需簽署藏品回購等合同,建議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幫助;特別是老年收藏品賣家,參與藏品投資與拍賣,一定要擦亮雙眼,不要輕信電話、網絡推銷,謹防“套路拍”陷阱。
【法條鏈接】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産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自律公約》第十條:不于拍賣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這正是
收藏套路深,眼睛要擦亮。
投機有風險,自己多掂量。
來源:檢查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