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南京一女童被樓上8歲男童高空抛物砸中……
6月22日,深圳一女子被高空墜下的一塊啞鈴片砸中
7月2日,貴陽一女子被樓上扔下的滅火器砸中身亡
7月2日,西安一老人被樓上墜落的指甲油瓶砸傷頭部
高空抛物能否入刑
6月13日,深圳一5歲男童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中,不幸身亡
6月19日,江蘇南京鼓樓區一女童在路上行走被樓上8歲男童高空抛物砸中
6月22日,一名女子在經過深圳南山地鐵站出口時,被高空墜下的一塊啞鈴片砸中
7月1日,深圳福田區萬科金色家園一戶業主家的空調主機突然墜落,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7月2日,貴陽一女子被高空墜物砸中身亡,經查,是樓上一個10歲男童扔下的滅火器……
接連發生的高空抛物致人傷亡事件,讓“頭頂”安全再次成爲人們議論的焦點,大家在爲受害者扼腕歎息的同時,也不禁發問,高空抛物何時才能不再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對此,有專家支持“高空抛物入刑”。
7月2日,貴州省貴陽市一小區一位女性被一個從樓上扔下的滅火器砸中頭部,不幸死亡。同日下午,西安市的趙先生也因從天而降的指甲油瓶,被砸得滿臉是血。
老人帶孫子騎電動車
回家被指甲油瓶砸傷
62歲的趙先生家住西安市昆明路昆明時光小區,7月2日下午6時30分許,他騎電動車帶著8歲的孫子回家時,被一個突然出現的指甲油瓶砸傷額頭,血流不止。
“那天我爸帶著我兒子買東西回來時在樓下被砸傷了,他沒法打電話,我兒子趕緊跑上來給我說,‘爺爺被一個東西砸流血了,讓我趕緊下去。’”傷者的兒子說,他下樓後看見父親滿臉是血,立即撥打了120。“我兒子看見有東西砸下來,然後在地上找,後來找到了是一個透明的圓形指甲油瓶,玻璃材質的,像白酒瓶的瓶塞,裏面還有一點剩余的指甲油。”
7月4日,華商報記者在照片中看到,該指甲油瓶瓶身爲圓形,透明的,約5厘米高,瓶口斷裂無瓶蓋。傷者兒子說,他當時找到指甲油瓶時瓶口已斷裂,無法判斷是砸到父親前裂開的還是之後裂開的。
7月2日,趙先生被送至西安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後被確診爲外傷性頭痛、腦挫傷待排、額部皮膚裂傷。“醫生說因爲砸到了我爸額頭上的一個小血管,所以當時血流得比較急,但傷口不大,止住血後也不需要縫針,但CT檢查後發現顱內可能有點小出血,暫時還不確定,需要複查。”傷者兒子說,因父親不願住院,目前在家靜養中。
若找不到肇事者
傷者家屬:自認倒黴
7月4日下午,華商報記者來到昆明時光小區,物業李經理帶記者來到小區二區2號樓1單元與2單元之間的水泥路。李經理說,事發地大概就在這個區域,二區的樓房均爲34層,因監控看不到指甲油瓶是從哪裏扔出的,根據趙先生回憶,只能判斷大致方向是從2號樓1單元06戶型的業主家中扔出。
“我們陪趙先生去醫院後也報了警,2日晚上,和阿房宮派出所民警也去住戶家裏進行了入戶排查,但沒有業主承認。”李經理說,7月3日物業貼了高空抛物傷人的線索征集通知,但未收到線索。
記者在小區內走訪發現,單元樓的入口和側面基本都貼有“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牌,小區內也挂有“高空抛物,損人害己”的橫幅。
李經理介紹,該小區共有4000多戶,最低的17層,之前發生過高空扔垃圾的,找不到責任人,只能保潔人員清理,但傷人還是第一次發生,“我們現在在搜集全國高空抛物的案例,准備用這些血淋淋的事實進行宣傳教育,但只靠物業宣傳,效果並不好,還是居民素質的問題,得政府部門介入。”
7月4日下午,傷者兒子說,父親治療花費1000多元,傷勢不太嚴重。“這些高空抛物傷人的很難找到肇事者,如果找不到就只能走司法程序,但我們的損失也不大,平時上班也沒精力去打官司,最後只能自認倒黴。”
有網友認爲,高空抛物其實就是蓄意謀殺,下面有人在走路,這不是素質問題,是犯罪。
>>說法
可根據治安法進行行政處罰
在“高空抛物”案例中,其實很多抛物者都沒有故意傷人的意圖,可能只是隨手或下意識地將垃圾、雜物扔出窗外,是否砸中人也存在較大的隨機性和潛在性,但一旦砸中人後果不堪設想。也正是因爲危險的隨機性、潛在性以及行爲人的無意識性,人們開始呼籲通過立法等強制手段讓大家意識到高空抛物的嚴重性,不敢再抛物。
西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辦公室劉主任介紹,目前關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已說明相關責任劃分問題,是否可以增加立法不是地方立法的權限,屬于上位法層面,西安的地方法規中還未涉及高空抛物,關于西安人大是否有提案增加立法也還需再核實。
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高空抛物的行爲應承擔哪些責任?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解釋,若高空抛物造成傷人,根據《侵權責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若未造成人員傷亡,可由物業公司配合公安機關對抛物者進行追查,並由公安機關對抛物者進行批評教育與警告。
韓朝澤認爲,由于實踐中,高空抛物追究整棟建築物業主責任存在較大難度,但該行爲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追究高空抛物者的責任十分重要。我國刑法雖無相關高空抛物犯罪,但設有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對于高空抛物造成嚴重後果者,可據此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考慮到立法嚴謹性與刑法的謙抑性,綜合抛物行爲的危害性和結果的嚴重性,對于某些抛物行爲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爲人處以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觀點
反對:應加強道德教育 沒必要“入刑”
西北政法大學一位刑法專業教授認爲,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或受傷的,可根據現有的刑法條文去定罪,沒必要單獨去定一個“高空抛物”的罪名,而且刑事責任必須有造成危害後果,有些少數犯罪是危險罪,比如醉駕,不需造成危害後果就能定罪,但高空抛物不能用刑法去評價它的危險性,不能因扔個東西就去定罪,這樣會導致刑法泛濫。
該教授說,有些人沒有住過樓房,在平房大院裏住慣了,想著扔個東西砸不到人,他們沒有這個意識也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減少高空抛物可能更多需要的是通過宣傳、基本的素質教育、危險性教育等提高公民道德素養。
“刑法是最後使用的手段,有民法、行政法或者通過道德、教育就能解決的東西,沒有必要再去定罪,如果因高空抛物就去定罪,會有些過分,而且給社會增加一些罪犯有什麽意義呢,不能認爲定罪名了力度就大了,刑法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手段,不能隨便用。社會治理是多元的、多層次的,應該發揮各種社會規範、道德規範的作用。”
支持:“高空抛物入刑”易于查清事實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支持“高空抛物入刑”。
陳永生介紹,在刑法典或司法解釋中對高空抛物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是遏制高空抛物的一個辦法。其實,即便刑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從刑法法理上來說,高空抛物砸死人也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刑法對高空抛物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在法理上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可能因爲地方公安機關沒有認識到高空抛物構成犯罪,因而實踐中幾乎沒有將此類案件作爲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陳永生介紹,刑法對高空抛物作出明確規定,有利于解決地方公安機關對這一問題的性質認識不到位問題。此類案件目前通常是作爲民事案件立案,由于民事案件必須由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而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不足,結果導致很多案件無法查明抛物人,以致被害人難以獲得賠償。相反,如果作爲刑事案件立案,由于警方在刑事訴訟中可以采用大量偵查手段,如調取視頻監控、強制訊問等,因而更有可能查清案件事實。此外,民事責任只是賠錢,對抛物者的威懾力不足,而刑事責任意味著判刑,留下犯罪記錄,對抛物人影響很大,威懾力更強。同時,按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輕罪案件可以和解,如果抛物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有利于促使抛物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 華商報記者 陳豆
支持:通過立法震懾高空抛物行爲
陝西望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王世冰律師認爲,高空墜物,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都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等嚴重後果。即便如此,目前國內尚無針對高空抛物/高空墜物而專門制定的相關立法,面對高空墜物而引發的財産損失或人員傷亡等嚴重後果,雖可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或刑事責任,但防範和制裁高空墜物甚至有意的高空抛物行爲已經刻不容緩。
首先從民事層面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及《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高空抛物責任在我國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高空抛物致人損害的,無論行爲人是否爲故意或過失,只要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均需要承擔責任。其次從刑事責任看,在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通過行爲人對于高空墜物的故意或無意等主觀方面再結合案件的其他客觀條件,其或涉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若相應行爲亦同時危害了公共安全,則也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具體不同的案件情節,還存在以高空抛物方式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最終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以及在生産作業過程中過失發生高空抛物造成嚴重後果,最終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的。近年來有法律工作者提議,無論情節嚴重與否,將“高空抛物”一概列入刑事犯罪的範疇,事實上就是要通過立法手段震懾高空抛物行爲,提示高樓居民住戶肩頭的法律責任。在這一點上,確有進一步研討的必要。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與防範經驗,美國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法官強調“注意義務”(Duty of Care),即如果一個人由于過失或疏忽而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産損失,他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多個州立法則認爲,高空抛物即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視爲一種犯罪行爲,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美國司法界形成共識,如果不對高空抛物被告實施重罰,那麽就不足以嚇阻那些隨意高空抛物的人。新加坡《公共環境健康法案》規定,故意高空擲物或疏于防範導致的高空墜物初犯者會被處以最高新幣2000元的罰款,第二次和第三次會分別被處以最高新幣4000元和10000元的罰款。視情節還可以處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 華商報記者 王學鋒
>>它山之石
日本:高空墜物致傷亡業主或賠償
日本民法規定,有關建築物的附屬物如玻璃等(非人爲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建築物的占有者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占有者對損害的發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建築物所有人應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美國:民事賠償時重罰
在美國,高空抛物被視爲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人身危害,也被視爲一種犯罪。在民事賠償時,法官對高空抛物的重罰重賠,遠超公衆想象。
新加坡:可強行收購肇事家庭房屋
新加坡法律對高空擲物行爲予以明確法律認定,只要對公民的生命和財産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行爲,都必須予以約束和管制。
新加坡有關部門還專門制定了相關法規,高樓抛物肇事者不僅要坐牢、罰款,而且根據情節的輕重,國家建屋局還可按原來的售房價格或建屋局規定的價格強行收購肇事家庭的住宅。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華商報記者 田睿 采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