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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産法庭發布2020年度15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重整類4起、和解類5起、綜合類6起。以下爲典型案例全文。
1 重 整 類
1、天海融合防務裝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件概要
天海融合防務裝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海防務)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10月的民營企業,2009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是第一批創業板上市公司。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96,000萬元,擁有船舶和海洋工程研發設計、總裝制造和工程監理完整的生産鏈,在國內船舶和海洋工程設計領域擁有較高的知名度。自2018年以來,天海防務經營陷入巨額虧損和資金鏈面臨斷裂困境,雖然公司賬面資産值14. 83余萬元,也曾嘗試自行庭外重組等自救措施,但由于大量負債不斷涉訴、涉執,債權人到期債權共計101,527.92萬元(其中擔保債權34,190萬元),投資人望而卻步,自救失敗。依債權人申請,2020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天海防務重整申請,並隨機指定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時值疫情防控緊張階段,審理期間,合議庭積極依托網絡技術,實行線上債權申報和召開網絡債權人會議,高效推進重整進程、降低程序成本;依法成立債權人委員會,保障債權人權益;明確二級市場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及職責,增強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及時性,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020年2月18日,天海防務提出繼續營業以及自行管理財産和營業事務的申請。管理人決定同意繼續營業,又在法院指導下制定自行管理的《監督辦法》和疫情防控措施。合議庭綜合考量債務人內部治理結構能夠正常運轉、主營業務專業性較強等六個方面因素,于3月2日作出准許自行管理決定。重整期間,及時對接溝通執行法院中止或暫緩相關執行程序、解除查封措施,天海防務整體營運價值得以維持;繼續履行合同66份並連續獲得大額訂單,盈利能力迅速恢複,上半年即實現淨利潤4,000多萬元。
天海防務進入重整時並無潛在投資人,管理人和天海防務通過線上線下雙渠道,公開、公正、公平地面向市場招募投資者,進行了三十多場談判,市場化比選意向投資人的重整方案,最終確定兩家公司爲共同投資人。8月14日,天海防務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法院。9月4日,經網絡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分組表決,各表決組均高票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根據重整計劃,保留天海防務全部有效經營性資産;重整投資人提供 12億余元資金,用于支付破産費用、清償債務、補充公司流動資金;財産擔保債權、職工債權、社保債權全額以現金清償;普通債權在人民幣5,000萬元及以下部分將全額以現金清償,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部分則按85%比例以現金清償;劣後債權不予清償。9月9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天海防務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12月31日,天海防務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充分發揮破産保護功能,市場化、法治化重整成功挽救上市民營企業的典型案例。一是發揮破産制度保護功能,及時依法對接執行程序,中止或暫緩執行、解除查封,維持企業營運價值,保留核心營業資産,使企業生産經營得以延續、信用得以恢複。二是准許支持天海防務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産和營業事務,起到了公司管理層及核心團隊保持穩定以及運營有序恢複的效果,重獲客戶和債權人信任並恢複盈利能力,上半年即實現盈利,極大地提振了各相關方的重整信心。三是市場化公開招募遴選投資人,並對意向投資人提交的重整方案進行市場化比選,最終選定的投資人重整方案保留了公司全部經營性資産,增強了主營業務和盈利能力,各順位債權也實現了高清償率。四是依托網絡信息技術,疫情防控同時降低了程序成本,又大大提高了債權人行使權利的便捷性,高效有序地推進審理程序。五是重整程序公開透明,依法保障債權人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明確市場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及職責,維護了各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2、上海明虹投資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件概要
上海明虹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虹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實業投資、自有設備租賃、物業管理、房屋租賃和銷售日用百貨等。主要資産“亞新生活廣場”坐落于中心城區普陀區長壽路核心地段,是由六幢樓宇組成的3.68萬平方米綜合型購物中心。明虹公司(持有78%)與13位小業主、上海昆侖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昆侖)共同擁有該廣場100%産權。150余家商戶租用廣場商鋪對外經營。因合作方拖欠款項、大額借款、違規擔保、售後回租等糾紛,明虹公司對外負債21億余元,涉及訴訟、執行70余起。公司資産估值10.7億余元,已嚴重資不抵債。上海三中院依明虹公司重整申請,依法于2019年2月11日裁定受理,並隨機指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擔任管理人。
合議庭指導管理人接管明虹公司的同時,繼續委托原負責廣場運營的上海昆侖管理,續聘必要現場工作人員,爲廣場樓宇安全投保火災綜合險,做好日常安保、物業維護及疫情防控等工作。繼續履行與小業主的售後回租合同,將維系廣場運營的應付租金等認定爲共益債務。審理期間,企業實現營收4,000余萬元。
投資人招募期間,由于存在各産權方對重整方案和經營模式嚴重分歧等因素,投資人持觀望心態,案件曾面臨重整轉破産清算的關口。對此,合議庭及時指導管理人溝通各方意見,最終確定了重整投資人,但重整計劃草案首次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通過。之後,合議庭指導管理人繼續以多種方式推動磋商,彌合分歧。重整計劃將包括土地、房屋、商譽、地理位置等資源要素整體打包,投資人投入資金8億元用于債務清償及資産盤活。2020年5月8日,修改後的重整計劃草案再次提交表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破産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權益未受調整的稅收債權組及社保債權組未參與該次表決。最終分組表決結果以出資人組一致同意,擔保債權組和小業主債權組均爲100%,普通債權組同意人數占比85.7%、債權占比95.2%的高比例,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2020年5月11日,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並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執行有序進行,已完成大部分執行事項。
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整體盤活購物廣場,形成周邊商圈帶動效應、助力消費經濟發展的重整成功典型案例。不僅清理了巨額債權債務、盤活了優良資産,還化解了債務人與13位小業主、150余戶商戶間的群體性矛盾。主要特點,一是重整不停業,維持廣場整體運營價值;二是管理人接管後委任熟悉廣場經營事務的專業企業管理,以維持廣場正常運轉;三是根據《企業破産法》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維系廣場運營的應付租金等認定爲共益債務;四是采用存續式重整模式,整體盤活資産;五是積極推動表決前充分磋商的“預表決”方式,促成談判成功;六是搭建府院聯動平台,成立重整計劃執行的府院聯動工作專班,有序推進行政審批、信用修複、租戶換簽清退等執行事務,穩步推進重整計劃執行。
3、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件概要
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電氣)成立于2007年6月4日,注冊資本人民幣25,000萬元。公司主營業務爲研發、設計、生産、加工太陽能電池組件;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及其配套系統的研發、經營,銷售公司自産産品;以及上述産品的進出口業務。因陷入經營困難,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中電電氣提出破産清算申請。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9月25日裁定受理。
中電電氣資産總計人民幣5.51億余元,負債總計人民幣6.35億余元,資産負債率爲-115%。欠付職工薪酬合計232.98萬余元。另有涉訴涉仲裁案件70起,陷入嚴重經營困境。但中電電氣具備先進的清潔能源研發、生産條件,名下有266件專利申請,曾獲得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以及“上海市專利試點企業”稱號。公司名下工業用地及廠房位于國家級開發區,屬G60松江科創走廊西部片區的核心位置,産業線地理位置在長三角區域一體化中十分優越。同年10月24日,中電電氣以本公司具有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性爲由,申請轉爲重整程序,法院于10月28日裁定受理重整。
重整招募投資人期間,受新冠疫情影響,僅有一名投資人參與重整,其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對此,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二)》)第20條的規定,受影響的六個月不計入重整期間。管理人開展第二次投資招募。對兩名意向投資人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合議庭指導管理人邀請債權人代表、政府職能部門、破産法專家等組成專業評選委員會,經評審産生重整投資人和重整計劃草案。2020年11月19日,法院以網絡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職工債權組、稅收及社保債權組因權益未受重整計劃影響與調整而不參與表決。經表決,有財産擔保債權組100%同意;普通債權組同意人數占 83.33%、債權占比71.11%;出資人組100%同意,表決通過。根據重整計劃,三條生産線恢複後,預計至少提供400個新增就業崗位。11月2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計劃執行平穩進行,第一期投資款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義
本案系高科技新能源企業由破産清算轉重整成功的案例。特點有,一是准確判斷重整價值和可能性。中電電氣作爲綠色能源高科技企業,又地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優越地理位置,重整價值顯著。公司重整成功還能促進其關聯企業重整。法院盡力促成企業存續,及時裁定由清算轉入重整程序;二是考慮新冠疫情影響因素,面對第一輪招募後重整計劃草案未獲表決通過的局面,法院根據《指導意見(二)》規定,將疫情影響的期限不計入重整期限,爲再次招募投資人爭取時間和機會;三是成立評選委員會,在招募基礎上,以“競爭+評審”方式評選最優投資人和重整計劃。最終經市場招募和專業評審産生的投資人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滿足了中電電氣主營業務升級和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等各方需求。該案重整成功,不僅保住了市場主體實現企業重生,還體現了長三角一體化建設發展。
4、上海祥發危險品船務儲運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件概要
上海祥發危險品船務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發公司)成立于1982年4月30日,注冊資本人民幣6,666萬元,主要經營範圍包括長江中下遊幹線及支流內河運輸,在港區內從事貨物裝卸、倉儲經營業務,擁有內河水路運輸許可、危化品經營許可等稀缺資質。因祥發公司過度擔保陷入嚴重債務危機,祥發公司向法院申請重整,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1月9日裁定受理祥發公司重整,並隨機指定上海市彙業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祥發公司負債4.5億余元。如以重整爲評估條件,公司資産評估值爲11,175.74萬元;如以清算爲評估條件,公司資産評估值僅爲4,595.30萬元。投資人招募期間,受疫情影響,招募進展緩慢。後又因債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原意向投資人紛紛退出,投資招募陷入僵局。考慮到祥發公司擁有內河運輸及危險品經營的稀缺資質,合議庭和管理人均認爲公司仍然具有較大重整價值,並共同深入實地走訪研判。合議庭指導管理人轉換重整模式和工作思路,由外部招募轉向內部盤活,窮盡各種方式挖掘重整可能性。同時,在確保落實安全生産責任的前提下,實行管理人監督下的債務人自行管理經營模式,維持企業價值。同時,根據《指導意見(二)》第20條規定,扣除受疫情影響的六個月,爭取重整機會。
經與債權人多輪磋商,管理人確定了債轉股模式:一是充分利用續期融資金融手段,對重整必須的擔保物油罐的擔保債權跟抵押銀行協商續期融資;對非重整必須的擔保物辦公樓進行剝離拍賣處置,降低負債規模,減輕現金出資壓力,奠定了債轉股方案的實施基礎。二是充分尊重願意債轉股的債權人迫切希望取得經營權的意思自治,由其自主選擇商定組成新的經營班底;針對其他非轉股債權人的清償問題,確定重整期間經營所得用于清償非轉股債權人,同時轉股債權人就非轉股債權人現金清償缺口承擔補足責任。債轉股方案還就股權限制措施的滌除、或有負債風險、稅收籌劃等作出約定,保障新、老祥發公司順利過渡。
2020年11月30日,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以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出資人組均爲100%,以及普通債權組出席表決人數占比100%、債權占比80%的高比例表決通過。12月3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執行中,債轉股債權人承諾履行的出資款已全部到位。
典型意義
本案是外部招募失敗後及時切換模式,通過內部債轉股重整成功的案例。本案債務人嚴重資不抵債,債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刑又給重整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但合議庭及管理人盡力挖掘債務人內河運輸及危險品經營資質的市場價值和運營價值,及時調整重整思路,通過債務人自行管理、貸款續期、債轉股等一系列安排,實現了債務人存續。一是在管理人監督下,對具有高危、專業的企業運營,實行自行經營管理,在切實落實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産制度前提下,維持了企業可持續經營和資質;二是在資産估值遠低于負債規模、引入外部投資困難、公司面臨刑事責任風險等多重負面因素下,法院指導管理人調整重整思路,有針對性地制定債轉股方案,並輔以多元化債務化解措施,最終以低資産價值解決了大規模的企業負債壓力,避免了企業因負債危機而退出市場,保住了市場稀缺資質的企業主體,也爲企業恢複持續經營能力奠定了良好基礎,充分體現了貫徹落實“六穩”“六保”任務和要求。
2 和 解 類
5、和興玻璃鋁業(上海)有限公司破産清算轉和解案
案件概要
和興玻璃鋁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興玻璃)系新加坡和興玻璃集團于1992年在中國投資成立的全資子公司,從事各類幕牆的設計、加工制作、安裝及施工管理,具有幕牆工程承包一級資質、裝修裝飾工程承包二級資質等建築行業資質,承建工程項目曾多次獲得“魯班獎”及“白玉蘭”獎,具有一定行業聲譽。後因內部經營管理不善陷入債務危機。債權人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三中院申請和興玻璃破産清算,上海三中院于2020年3月9日裁定受理,並隨機指定上海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和興玻璃涉債權人46名,確認債權總額3,937萬元,涉執行案件二十余件。管理人又了解到,和興玻璃具有多種優質資質,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在全國各地仍有衆多在建工程施工或質保中。若破産清算,會導致優質資質喪失、在建工程停工、售後質保脫保等問題,並可能産生工程款拖欠所涉近百名農民工以及公司員工矛盾等不穩定風險,預測債權人清償率低于18%。
在合議庭指導下,管理人積極開展法律釋明和溝通工作,確定了債務人自行經營管理以及破産清算轉和解的工作思路。2020年9月初,債務人申請轉爲和解程序,並提交了和解協議方案。合議庭審查後依法裁定清算程序轉爲和解程序。期間,債務人自籌資金維持了50余名職工的工資發放及社保繳納。與此同時,管理人通過積極接管歸集財産、追回個別清償款120余萬元等工作,維護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經債權人會議表決程序,和解協議獲得表決通過。9月17日,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並終止和解程序。和解協議執行中,管理人已將歸集資金1,267萬余元向全體債權人進行了第一次分配,職工債權得到100%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達到42.63%。第二次分配將在個別清償資金追收等工作完畢後進行,預計普通債權清償率將再提升2-3個百分點。至12月底,和興玻璃原有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和限高措施已全部刪除,工商、稅收、社保信用已恢複正常狀態。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充分發揮和解制度保護功能,促進困境企業再生的典型案例。債務人雖陷入財務困境,但在建築行業擁有良好的資質。和解程序有效避免了優質建築資質喪失以及在建項目停工損失等不良後果,不僅維持了企業存續,化解了債務危機,而且將普通債權清償比例從破産清算狀態下的18.9%提升至42%以上,也爲公司員工保住了就業,及時支付了農民工欠薪,避免了群體性維穩事件風險。本案幫助企業修複信用、重塑企業形象等做法,對中小企業運用和解程序重獲新生亦具有借鑒意義。
6、上海延華高科技有限公司破産清算轉和解案
案件概要
上海延華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華公司)系1997年12月8日成立的民營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主要營業範圍:新材料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實業投資、投資管理和咨詢等。2018年起,延華公司爲關聯公司擔保導致資金鏈斷裂而無法清償債務。依債權人申請,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7月8日依法裁定受理延華公司破産清算,並隨機指定北京炜衡(上海)律師事務所擔任延華公司管理人。
審理中,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確認4位債權人2.9億余元債權。合議庭認爲本案所涉債權金額雖高,但債權人僅4戶。債務人雖陷入償債困境,然公司本身主營業務前景良好,且債務人持有對外投資估值4,200萬元的28%股權優良資産,如清算拍賣,僅能清償債權額的1至2折,無法體現優質資産價值。但若促成債務人繼續經營、保留股權,其産生的效益可能遠遠超過被清算拍賣的價值,債權清償比例也將大幅提高。在合議庭指導下,管理人與各債權人多次溝通協調和談判,債權人最終均同意和解,就股權拍賣以及後續經營等問題達成共識。2020年6月16日,延華公司向法院申請和解並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合議庭審查後依法裁定延華公司清算轉入和解程序。8月13日,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和解協議。依據和解協議,延華公司繼續經營,未來延華公司轉讓所持股權後,將所獲得的股權轉讓款按協商比例清償各債權人。9月14日,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義
破産和解具有程序靈活簡便和成本較低的特點,對于陷入困境又缺乏破産重整資源的中小民營企業來說,是實現重生的上佳選擇。該案審理體現了破産審判積極貫徹落實“六穩”“六保”任務和要求,充分發揮和解制度的破産預防功能,運用司法手段,通過和解程序幫助企業化解債務危機、脫困重生,盡力保住市場主體,爲中小民營企業實現留存再生提供機會,也保住了職工就業。
7、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産清算轉和解案
案件概要
債務人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辛葵公司)于2007年4月26日設立,注冊資本人民幣783萬元,主要從事節能環保、化工、機電、新材料科技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等工作,擁有環評審批許可證書及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市場經濟價值。辛葵公司以其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不抵債爲由申請破産清算,上海三中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裁定受理,並隨機指定上海捷華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管理人審查了解到,債務人存在股東出資未到位的情況;如破産清算,商標拍賣價值有限,許可證也會喪失清償價值,債權清償率爲零;已審查確認的一戶債權人和一戶待定債權人均表達了和解意願。考慮到這些因素以及債務人具有一定的市場經濟價值,合議庭和管理人開展釋明、溝通工作,積極促成和解。擬由債務人的大股東墊付款項清償破産費用、殘疾人就業中心欠款,其余債權人延期清償的方式進行和解。嗣後,債務人遞交了和解申請,法院于12月25日依法裁定轉入和解程序。全體債權人會議經表決,一致同意認可和解協議。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裁定認可和解協議並終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債務人擁有注冊商標和環評審批許可證書,具有一定營運能力和市場價值,比較破産清算下商標處置價值有限、許可證也會喪失清償價值以及債權清償率爲零的情況,合議庭充分尊重債權人友好協商合作意願,釋明大股東積極償債,引導推動破産程序轉爲和解。最終促成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一致和解協議,爲債務人恢複經營提供了保障。
8、上海威吾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産清算轉和解案
案件概要
上海威吾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吾德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注冊資本人民幣1.5億余元,主營業務爲依托智能軟件進行物流倉儲與運輸。依債權人提起的破産清算申請,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1月11日依法裁定受理,並隨機指定衆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擔任管理人。
管理人經查,本案涉及82戶債權人,債權額共計2億余元;債務人的主要資産是一套價值2億元的貨物智能分揀系統,以及用于系統維保的配套軟件。但該系統設備系定制,僅適配于特定場地,不僅拆除難度大,而且拆除後價值將大幅貶損;債務人涉及近百起執行案件,涉執行標的額逾億元,執行階段主要以出租場地獲得收益,分期分批清償少量債務。對此,考慮到系統設備的特定性以及處置價值問題,並結合物流行業發展迅猛,貨物分揀倉儲系統設備及維保人員均有市場需求,債務人尚具有一定的投資潛力和營運價值等因素,合議庭指導管理人積極釋明和解制度的相關規定,充分調動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積極性,通過比較清算狀態下的模擬清償率與破産和解的預計清償率,推動和解,保留債務人主體資格,維護資産價值。債務人表達了希望以重整或和解方式使公司存續,並積極開展溝通。2020年8月17日,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和解並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法院于8月19日依法裁定轉入和解程序。同年9月15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和解協議。依據和解協議,有財産擔保的債權、職工債權、社保、稅收債權均全額清償,普通破産債權清償率爲55%,執行期爲六個月。同年9月22日,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並終止和解程序。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公司主體資格將得以延續,相關衆多執行案件也將一並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債務人系信息科技公司,主要資産爲一套貨物智能分揀系統設備,但該系統設備系債務人定制,如清算,拆除後價值將大幅貶損。合議庭通過研判物流行業發展趨勢,挖掘投資潛力和營運價值,積極釋明和解制度,調動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積極性,以盡力保留債務人主體資格,維護資産價值。同時合議庭又指導管理人細化和解協議草案,積極溝通債權人配合支持,最終和解協議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順利通過。該案通過破産清算轉和解,一方面幫助企業化解債務危機,維持了債務人資産價值,從而大幅提高債權清償率,維護了債權人利益最大化,也保住了債務人免于退出市場;另一方面助力解決“執行難”,通過和解程序,能夠一攬子解決近百件執行積案。
9、上海一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破産清算轉和解案
案件概要
上海一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成立,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主營業務爲道路貨物運輸。債權人湖北赤灣東方物流有限公司因一成公司拖欠運輸款,持有民事調解書確認的債權180,400元。經法院強制執行未能清償全部款項,債權人遂申請破産清算。上海三中院依法于2020年8月27日裁定受理一成公司破産清算,並隨機指定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審理期間,法院確認上述一戶債權人普通債權173,207.49元。債權人與債務人均有和解意向,但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産可供清償,且債務人提出的清償方案未能得到債權人認可。經合議庭及管理人充分釋明溝通後,股東因債務人破産出資加速到期而願意與債權人和解。2020年12月14日,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和解並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上海三中院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清算轉和解。同日,債權人會議通過書面表決的方式100%通過和解協議草案。12月28日,上海三中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並終止和解程序。2020年12月30日,債務人即按和解計劃約定向債權人全額清償了普通債權。2021年1月7日,管理人將接管的印章證照等返還給債務人。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充分運用破産和解程序便捷、成本低的特點,成功進行和解的案例。債務人雖陷入財務困境,但其負債規模較小,債權人僅有1戶,債務人名下仍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物流企業必備的資質,債務人的股東表達了強烈的挽救企業的意願,且債權人也願意進行和解。合議庭適時引導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積極促成本案由清算轉和解。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促成雙方達成和解,一方面使債權人的普通債權得以全部清償,另一方面保存了債務人的主體資格,也使民事調解書所確認的付款義務得以履行。
3 綜 合 類
10、上海振興鋁業有限公司等三家關聯公司實質合並破産清算申請複議案
案件概要
2019年5月6日,原審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分別裁定受理上海振興鋁業有限公司等三家關聯公司破産清算案,並指定上海彙同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三公司聯合管理人。同年8月9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管理人將三公司適用實質合並破産作爲一項會議議案,提交會議審議表決。債權人某銀行提出異議,認爲債權人會議吸納實質合並聽證程序不當,且不應對實質合並破産議案進行表決。會後又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撤銷該合並破産清算的決議。原審法院組織聽證後作出民事裁定:撤銷上述債權人會議關于《合並破産清算提案》的決議;對三公司適用實質合並破産清算程序審理。某債權銀行對實質合並裁定不服,向上海三中院申請複議。三中院聽證後認爲,關聯企業是否實質合並清算並非債權人自治範圍,應屬司法裁判範疇,原審通過債權人會議對實質合並以議案方式進行表決,混淆了法院司法裁判權與債權人會議自治權。針對複議人提出實質合並後單個債權人清償利益降低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又引導當事人模擬測算實質合並後的清償率,明確了實質合並有利于提升整體債權人清償利益。鑒于涉案三關聯企業符合實質合並破産清算程序的適用要件,遂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裁定,駁回複議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爲上海三中院首例關聯企業實質合並破産複議案件。原審法院以債權人會議方式對能否適用實質合並破産進行表決,雖事後重新聽證,並基于聽證作出裁判,但引起了債權人對程序的質疑。三中院裁定明確了關聯企業是否實質合並清算應屬司法裁判範疇,不能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明確了實質合並基于保護全體債權人的整體利益,本案不屬于不當采用實質合並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該案對于准確把握實質合並破産清算程序的構成要件,規範實質合並破産的程序審查,具有借鑒意義。
11、凱瑞富海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破産清算案
案件概要
凱瑞富海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從事實業投資、管理等業務。自2018年起,公司因向關聯企業提供擔保,資産被多家法院凍結,經營難以爲繼。2019年6月,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産清算,並隨機指定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彙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確認債權總額爲34.41億余元,其中1戶債權人有擔保債權5.7億余元,擔保財産爲債務人持有的某公司股份12,475萬股。合議庭指導管理人多方征詢後將擔保財産拆分爲36個標的同時拍賣,並通過調整變價方案、多渠道線上宣傳等方式吸引更多投資人參與競拍,實現變現價值最大化,成交總額達20億余元。之後,合議庭及時裁定認可擔保債權優先分配方案,保障了擔保債權人權益的及時優先受償。
典型意義
《企業破産法》第一百零九條明確規定擔保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利。鑒于本案並非重整且單獨處置股份不會影響其他資産價值,擔保債權人優先受償權應予保障。本案擔保債權經管理人審查,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無異議。法院裁定確認該債權並優先分配。針對擔保物股份的特性,管理人在合議庭指導下合理拆分打包拍賣,並結合資産推介宣傳,提高了資産變價率。變價成功後,管理人又及時清償擔保債權,體現了擔保債權優先保護的立法精神。
12、上海卓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産清算案
案件概要
上海卓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是一家從事親子教育的企業。2019年9月,因市場整體環境以及企業內部管理不規範,導致公司資金鏈斷裂。在新冠疫情影響下,經營扭虧無望,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申請,2020年3月26日,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其破産清算申請,並隨機指定上海市金石律師事務所爲管理人。
管理人有序開展企業接管、債權申報與審查等工作。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卓枥公司涉及欠薪員工16人,欠薪總額爲164,043元。三名股東應于2016年12月20日前出資的合計20萬元,均未出資到位。在合議庭指導下,管理人積極提起追繳股東出資訴訟,同時又按照上海高院與市人社局簽訂的《關于企業破産欠薪保障金墊付和追償的會商紀要》(以下簡稱《欠薪保障會商紀要》,與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系,爭取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先由欠薪保障基金墊付職工欠薪。人社局經審核同意欠薪墊付申請,絕大部分符合申報要求的勞動者已先行獲得欠薪墊付款。人社局取得追償權,依法在破産程序中進行債權申報。
典型意義
企業破産拖欠職工工資影響民生,極易引發群體矛盾。本案債務人陷入困境後無力支付欠薪,三名股東亦無經濟能力,解決職工欠薪矛盾是本案急需解決的問題。爲此,法院和管理人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積極與人社局溝通對接,做好欠薪保障金墊付及追償工作,推進《欠薪保障會商紀要》落地實施,有效維護了破産企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破産程序平穩推進。
13、優立昂(上海)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破産清算案
案件概要
優立昂(上海)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0日,注冊資本319.7萬美元,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申請,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産清算一案,並隨機指定衆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擔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後依法開展工作,但債務人拒不配合移交資産、賬簿、債權債務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公司資料,嚴重影響破産程序有序推進。管理人多次約談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要求移交資料,但始終拖延不予移交。爲加快推進案件進程,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合議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産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裁定,要求債務人限期移交公司財務報表、會計賬簿、存貨等資料。裁定當日,該法定代表人被傳喚到庭,合議庭當庭宣讀裁定書,並對其拒不配合移交行爲進行批評教育、告知不履行裁定書義務將承擔強制移交、罰款等法律責任。該法定代表人當庭承認錯誤並向管理人移交現存財務電腦主機及電子賬。庭後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了其他現存資料的移交工作。
典型意義
破産審判實務中,對于破産企業人員故意拖延或隱藏重要資料等不配合接管的情形,《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了罰款、拘留、限制出境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手段。本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産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第八條規定,就債務人應當移交的內容和期限作出裁定,並對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輔以批評教育,促使其配合接管,有力推進了破産進程。
14、上海史建房地産有限公司破産清算案
案件概要
上海史建房地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爲房地産經營性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以經營不善、持續虧損爲由,向法院提起破産清算申請。爲此,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企業相關審計報告、資産負債表等材料。
審查過程中,合議庭注意到該公司注冊資本未實繳,法定代表人對外負有多筆到期小額消費貸款。其提交的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産負債表,在形式和內容上均存在重大疑點。合議庭經查證,該會計師事務所從未出具過案涉審計報告;案涉相關審計報告、資産負債表乃是法定代表人網上花錢雇人僞造。鑒于申請人在破産申請中提交虛假報告的行爲,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並將涉嫌逃債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提供虛假審計報告試圖通過破産程序逃避債務的案件。合議庭慎重甄別、嚴格審查,有效防範了債務人有關人員試圖通過“假破産”達到“真逃債”的目的。在破産申請大幅上升情況下,該案提示仍需保持清醒頭腦,嚴格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必要時聯合公安機關打擊逃廢債。
15、上海華信申請香港法院承認內地破産程序及管理人資格案
案件概要
2019年11月15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華信)破産清算,並以邀請競爭方式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擔任聯合管理人。因個別債權人對上海華信享有債權2,900萬歐元,而上海華信對其香港子公司享有債權72億港元,該個別債權人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了針對上海華信的絕對債權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程序。如獲得支持,則該個別債權人將取代上海華信,直接向香港子公司獲得債權清償。上海華信聯合管理人遂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以下簡稱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承認內地破産程序及管理人資格,以阻止個別債權人通過絕對扣押令程序獲得個別清償。
上海三中院按照香港法院的協助慣例,于2019年12月10日向香港高等法院發出相應的《請求函》(Letter of Request),載明上海華信在內地已進入破産清算程序並指定管理人,以及該管理人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及司法解釋下的相應權利。
2019年12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Justice Harris)簽署命令(Order),批准了上海華信聯合管理人提交的申請,承認該案內地破産清算程序和管理人資格,並予以提供普通法下的司法協助,中止了個別債權人在香港提起的針對上海華信的法律程序。2020年1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發布與上述命令相關的決定(Decision),其中載明本案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首次認可內地破産程序及破産管理人資格。
典型意義
本案在香港法院獲得承認與協助,及時阻止了個別債權人在香港法院通過絕對扣押令程序得到個別清償,有利于實現上海華信對香港資産的歸集,維護了債權人在同一破産清算體系內得到公平對待。本案作爲香港法院首次承認與協助內地破産程序和管理人資格的案件,爲兩地構建破産合作機制提供了實踐樣本並給予更多啓示。本案入選了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二等獎。
來源|上海破産法庭
責任編輯| 邱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