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托的目的在于,在基本公共服務之外,提供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機制。”在近期由老齡社會30人論壇和盤古智庫老齡社會研究中心舉辦的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非營利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表示,可通過引入特殊信托完善中國的社會保障政策。
在全國助殘日來臨之際,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八裏店鎮在前村村黨群服務中心舉辦了一場殘疾人趣味運動會。 新華社記者 黃宗治 攝
保障殘障子女:以委托購買服務替代直接給予資産
特殊需要信托最初源于美國,中國香港地區曾在2018年末建立這一制度。簡而言之,特殊信托允許父母離世後,由受托人管理遺留財産,並按照他們的意願定期向其子女的照顧者或機構發放款項,以確保他們的財産用于繼續照顧其子女的長遠生活需要上。
這一制度設計,是爲了回應殘障人士所面臨的困境:父母離世後,一些類型的殘障子女難以有效支配資産維生。“孩子拿到生活資金沒有任何用途,因爲沒有行爲能力,你給他一個賬號,每個月打錢,對他來講毫無作用。”金錦萍說。
金錦萍表示,國內各級政府提供的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不斷提高,但尚難以滿足殘疾人的日常生活所需,且各地經濟水平差別較大,整體社會保障程度有大量提升空間。
“我國當下需要探尋政府、家庭和社會分擔機制,在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尚無法覆蓋殘疾人生活所需之時,由政府設立或者委托專門的機構作爲受托人來爲殘疾人及其家庭提供信托服務,不僅能夠彌補政府公共服務不足,更能激活社會資源,爲殘疾人獲得有尊嚴的生活創造條件。”她說。
特殊信托如何與社會保障相結合?不同國家給出了多種實踐模式。
在美國模式中,低收入的殘障人士有望申請到聯邦或州的救濟計劃、醫療補助、生活補助等。政府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但同樣無法滿足殘障人士提高生活質量的服務需求。此時,父母如果將財産以贈予或者繼承的方式轉移給身有殘疾的子女,很可能因此使子女超過收入限額失去獲得政府救濟的資格。
爲此,父母可通過設立特殊信托,由受托人支配財産,爲子女購買所需要的物品和服務,而非直接將財産轉移給子女。
打破家庭局限:設立公立性質受托人機構,允許集體委托
後來,這種模式進而衍生出“集合型特殊需要信托”。
其殘障人士父母爲孩子設置,並由非營利組織或信托公司,擔任所有家庭的受托人。不同經濟能力的父母可以選擇不同的信托服務,但每個參與者的資金可形成資金池統一管理。受益人離世後,結余的財産也可留給相關醫療機構或留在受托機構,繼續向其他有需要的群體提供服務。
“可以進行一定貧富調劑,”金錦萍解釋,“富人留下財産,一些窮人設立信托後錢沒了人還在,由非營利組織通過償還條款,使得窮人在這裏得到應有的服務。”
這種模式下,特殊需要信托不再局限于單一家庭內部,而具備了一定社會功能。“變成社會的一種資源進行循環利用,這個我覺得是非常好的機制。”金錦萍評價。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特殊信托也有不同變化。例如,在澳大利亞和新加坡,由政府設立的機構擔任受托人提供全面服務。這些機構具備政府背景,但並非政府部門,其目的是增加公信力。
而在中國香港,則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擔任受托人,受益人需要滿足:智障(包括唐氏綜合症)、精神紊亂或自閉症人士;符合申請社署資助康複服務資格或教育局的特殊學校收生資格;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通常居住于香港等要求。
“通過設立公立性質的受托人機構來爲有特殊需要的人士的家長或者照顧者提供公共信托服務或者非營利信托服務,甚至政府專門爲這些機構的運營成本提供補貼,”在金錦萍看來,澳大利亞等地的特殊信托模式,有強烈的社會保障特色。
即,政府設立具有公權力屬性的機構,爲這些機構提供運營補助,鼓勵殘障人士及其親友以這些機構爲受托人,設立有利于殘疾人利益的信托。
評估與監督:由非營利組織給出個案管理方案
在金錦萍看來,前述模式的核心,是設立一家爲特殊需要信托提供中介服務的非營利組織。這個角色可以由患者組織擔任,“這個組織任務非常重。”
作爲受托人的資産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根據非營利組織提供的個案管理方案,尋找合適的社會服務機構簽訂合同,再由社會服務機構向特定的受益人提供服務。
“也就是說各類社會服務機構是通過受托人機構去進行締約的,但是需求是來源于非營利組織或者法人機構,要對每個人進行個案管理,”金錦萍解釋,評估受益人情況,需要哪些服務,哪些機構適合提供服務等,需要非營利組織要做大量的工作。
另一受到金錦萍關注的,是構建監督機制。“最爲擔憂的還是如何確保這一模式在運營過程中不會辜負殘疾人家長的委托,確保殘疾人的權益。”
“我們現在缺的是非營利組織和法定機構以及第三方獨立評估,”在她看來,需要政府部門或者帶有政府背景的機構,如殘聯、老年人協會等,承接一些國家的服務。在澳大利亞、新加坡和中國香港,也會通過官方機構承擔這方面任務。
試點投入資金打造服務平台
在國內,深圳此前曾以“公益信托”的模式,引入了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去年九月,深圳市殘聯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促進身心障礙者信托發展的指導意見》。
據南方日報報道,身心障礙者信托讓身心障礙者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組織,將特定的家庭或社會資産委托給有信托資質的法人,由信托公司尋找專業服務機構,爲身心障礙者制定個性化服務方案。
報道稱,爲破解照料服務和社會服務機構有效對接難題,《指導意見》鼓勵設立第三方中介組織,負責鏈接信托各相關方資源和力量。該中介組織可協助受托人推薦遴選能夠滿足委托人和受益人需求的專業服務機構,並定期對其開展評價考核。
在金錦萍曾參加當時舉辦的發布會。她表示,《指導意見》的實施有助于解決目前最困擾身心障礙者家庭的難題,即如何通過信托機制,使身心障礙者能獲得各種所需的社會服務。不過,在她看來,這一文件尚有可完善的地方。《指導意見》定位于公益信托,以此實現助殘功能。
“這裏的助殘一個大的特點,運用家庭資産,其受益對象特定化,”金錦萍說,“但問題在于,這個財産能不能用到我自己的孩子身上去,這個可能對很多委托人變成反向的障礙,所以對于信托的屬性要理清。”
而從長遠看,金錦萍認爲,這種信托模式也可以複制到老年人群體中。“在人生最後階段我們也是和殘障人士一樣,”金錦萍提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清晰表達自己意見時,可以爲自己設立這樣的信托,把年老的自己作爲受益人,“一旦犯病以後完全適用”。
但無論應用于哪個群體,金錦萍強調,難點依然在中間環節,即搭建公共服務平台。她建議,在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先行試點,拿出一部分資金打造服務平台。“提供這些服務和平台以後,能撬動大量的個體的家庭的財産進入到助殘和養老裏面,在某種程度上反而以小博大,對財産規劃的更好”
“逐漸這個模式能夠在我自己有生之年能用上,我自己給自己設立一個信托,這樣對孩子也是一個很好的幫助,減輕他的壓力。”她說。
南都記者 宋承翰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