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信息
除了盧森堡、愛爾蘭、開曼群島、毛裏求斯等之外的一個基金設立熱門地——新加坡,在2018年之前,並沒有針對投資基金專門設計的主體形式,無論是在靈活性還是應用多樣性,都遠不及開曼群島,這也使得很多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將基金設在離岸。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聯合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發布聲明,宣布推出“可變動資本公司”(VCC)框架。VCC框架推出之後,新加坡有了針對投資基金專門設計的主體形式。VCC架構解決並消除了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海外投資基金的不便,提高成本和時間效率的同時,也爲基金在新加坡的注冊和營運提供更大的靈活度。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國際業務團隊將對新加坡VCC的特點、與開曼SPC的比較以及新加坡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介紹分析。
什麽是可變動資本公司?
可變動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簡稱VCC)是除了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單位信托以外,一種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構。簡單來說,一間可變動資本公司類似于一個自由流動的資金池,投資者將資産注入池中,再交由專業基金經理進行管理,以達到基金投資的目的。相較于新加坡傳統的基金結構,VCC的主要特點之一是它既可以作爲一個獨立公司制基金設立,也可以作爲一個擁有多個子基金的“傘型基金”設立,這些子基金可具有不同的投資目標、投資者、資産和負債,使得VCC架構更具靈活性。
VCC的特點和優勢
➢可設立爲單體公司基金,也可以注冊爲包含多個子基金的傘形基金結構,在後者情形下子基金之間的資産和負債相互隔離;
➢可同時發行封閉式基金(如私募股權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如對沖基金);
➢無需召開年度股東大會,且無需公開股東名冊;
➢允許現有新加坡境外的公司制基金可以轉移至新加坡並注冊爲VCC;
➢VCC激勵計劃,最高補助15萬新元;
➢可享受基金稅務豁免政策。
新加坡VCC與開曼SPC之比較
VCC的法律框架在某種程度上類似于開曼群島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結構。但相較于SPC結構,VCC屬于新加坡在岸基金的實質經營模式。我們在此將兩地傘形基金組建及注冊要求進行對比。
VCC可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新加坡針對基金的免稅計劃主要包括:離岸基金免稅計劃(Offshore 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the SITA)、新加坡境內基金免稅計劃(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Company)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 of theSITA)和特級基金免稅計劃(Enhanced 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