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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2020)粵01刑初518號
案情簡介
新加坡華某公司(另案處理)爲大衆、奧迪、豐田等汽車配件的境外供應商,黃某3(另案處理)爲該公司負責人,自2013年1月起,黃某3爲承攬國內貨主境外采購汽車配件生意,拉攏並安排同案人黃某2、鍾某(均另案處理)等人以莫某概念私人有限公司廣州辦事處及華某公司廣州辦事處的名義,以包稅進口的方式承攬國內貨主境外采購汽車配件生意。
余某通作爲國內貨主境外采購汽車配件攬貨人,爲牟取非法利益,夥同黃某3、黃某2等人采用低報價格的方式走私進口汽車配件。經核定,2013年6月6日至2019年10月24日,余某通夥同黃某3、黃某2等人采取上述方式走私的貨物應繳稅額共計人民幣6477941.87元,偷逃應繳稅額共計人民幣1879889.02元。案發後,被告人余某通及其親屬先後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25550元。
法院判決
被告人余某通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元。
問題聚焦
走私汽車零部件的犯罪認定與刑事處罰。
法律評析
公訴機關認爲:
余某通夥同他人采用低報價格的方式走私汽車配件入境,偷逃應繳數額巨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余某通認爲: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
余某通辯護人認爲:
1.余某通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時即認罪認罰,應當從寬處罰。
2.余某通應認定從犯。
3.余某通認罪態度良好,案發後主動補繳偷逃稅款525550元。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爲:
被告人余某通夥同他人違反國家法律,逃避海關監管,共同走私普通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依法應予懲處。
本文認爲:
本案是一起采用低報價格的方式走私進口汽車配件的犯罪行爲,需要注意如下三個問題。
第一,因爲整裝汽車在體積以及數量上比較惹人注意,故國內直接走私汽車進境的案件相對較少。汽車配件具有種類多,體積小,數量易控制的特征,因此走私案件多發,本案就是一起走私汽車配件入境的犯罪行爲,犯罪對象主要爲大衆、奧迪等常見汽車的配件。這些汽車配件屬于普通貨物物品,故余某通觸犯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二,本案還是一起共同犯罪的走私案件,共同犯罪人包括余某通、黃某2、黃某2以及新加坡華某公司。余某通在本案中負責國內攬貨,前期參與策劃貨物通關,後期采取包稅方式委托同案人黃某2進口汽車配件,向同案人黃某2支付相關費用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第三,余某通總計偷逃應繳稅額共人民幣1879889.02元。但是,余某通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余某通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因此,法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範圍內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