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白昊天)用戶在北京購車,仲裁地卻被定在了廣州地區。
4月12日,小鵬汽車因“涉嫌用(上述)格式條款限制北京市消費者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0.3萬元處罰”的消息引發了輿論關注。其中,在北京購車,仲裁地卻在廣州的條款,也有不少討論。對此,小鵬汽車方面向貝殼財經記者表示,條款並非意在限制(消費者)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企業已于3月8日對購車協議內容進行了調整,調整內容包括體現仲裁和訴訟兩個選項條款,更便于客戶選擇。
但關于用戶在北京購車,去廣州仲裁的情況,企業並未予以進一步說明與回應。
北京雲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闫兵在接受貝殼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小鵬汽車協議中約定了仲裁管轄並且選定廣州仲裁委員會從形式上都是沒問題的,本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于小鵬汽車的處罰,不是基于仲裁程序本身,而是小鵬汽車武斷地單方確定了仲裁程序和仲裁機構的唯一性,排除了消費者平等協商和自由選擇的權利。
而對後續整改方案,闫兵指出:關鍵點不是小鵬汽車是否修改合同文本,而是要看在執行中是否真的尊重了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此外,闫兵認爲,小鵬汽車之所以執著于仲裁程序,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相對于人民法院訴訟案件的公開審理,仲裁程序適用非公開審理,外界是沒有渠道了解到仲裁案件的內容和結果的,這也是小鵬汽車基于輿論控制的考慮。
北京買車廣州仲裁 小鵬因購車協議涉嫌格式條款被罰0.3萬元
貝殼財經記者了解到,小鵬汽車旗下北京小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主要從事小鵬牌汽車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小鵬汽車在北京地區的銷售主體。但當事人在與消費者簽訂的購車協議第十三條規定:“本協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本協議引起的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未協商一致解決該等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語言爲中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消費者在使用小鵬汽車APP購買車輛時,需要在線上簽訂購買協議,在此簽訂過程中該協議第十三條無法更改。
小鵬汽車處罰內容公示 圖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官網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文書《京朝市監處罰〔2022〕2094號》中提到,當事人在北京注冊並從事車輛銷售等相關經營活動,銷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務的對象以北京市消費者爲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文書中指出,當事人在與消費者訂立銷售合同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地位,應當考慮普通消費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普通消費者對我國法律規定的知曉程度,依法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設定,並合理提供問題爭議解決方式。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爲,當事人與北京消費者簽訂汽車銷售合同,利用格式條款約定在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轄,限制了北京市消費者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費者不合理維權成本和負擔,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綜上,當事人構成通過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就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的行爲。
文書中提到,上述違法行爲類型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五條,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爲,並決定處罰如下:警告,罰款3000元。
對此,小鵬汽車方面向貝殼財經記者回應稱,仲裁是法律承認的爭議解決方式之一,具有流程簡便、高效的優點,該條款並非意在限制(消費者)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小鵬汽車也非常重視客戶的聲音,已于3月8日對購車協議內容進行了調整,調整內容包括體現仲裁和訴訟兩個選項條款,更便于客戶選擇,該設置既考慮了意向選擇訴訟作爲爭議解決方式的客戶需求,也同時考慮了仲裁這一流程簡便、時效高的解決途徑。
小鵬汽車會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決定執行,但與此同時也會通過合法的渠道進行申訴,以表達企業正當的訴求。
但企業並未對“北京購車,廣州仲裁”的協議內容進行回應。闫兵判斷,小鵬方面或認爲自己並未構成通過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就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的行爲,企業有申請複議或申請行政訴訟的可能。
律師觀點:處罰小鵬核心原因是其排除了消費者平等協商和自由選擇的權利
根據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統計,2021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044,861件,同比增長6.37%。根據投訴性質(如圖1所示),售後服務問題占31.54%,合同問題占27.22%。在具體商品投訴中,投訴量居前五位的分別爲:食品、服裝、汽車及零部件、通訊類産品、鞋。
在消費糾紛頻發的汽車領域,購車過程中大多使用的是格式條款。所以消費者務必要仔細看相關合同條款。
針對小鵬的行政處罰案背後的邏輯,闫兵律師也給出了他的觀點:小鵬汽車協議中約定了仲裁管轄並且選定廣州仲裁委員會從形式上都是沒問題的,本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于小鵬汽車的處罰,不是基于仲裁程序本身,而是小鵬汽車武斷地單方確定了仲裁程序和仲裁機構的唯一性,排除了消費者平等協商和自由選擇的權利。
小鵬P5實拍 企業供圖
闫兵提到,仲裁和訴訟均是合法的爭議解決途徑,且當事人約定了仲裁程序確實會觸發排除人民法院訴訟管轄的法律後果。從這個角度而言,小鵬汽車的協議中約定了仲裁管轄並且選定廣州仲裁委員會從形式上都是沒問題的(仲裁管轄機構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確定而不受地域限制,理論上講當事人之間即便約定香港仲裁委甚至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都是可以的,只要被選擇的仲裁委其仲裁規則中明確了訴爭事項屬于其管轄範疇)。
雖然程序上沒有問題,但闫兵指出,本案仍有兩個關鍵點,一個是“協商”,另一個則是“侵害消費者權利”。
其一,按照普遍的國際規則,仲裁程序的適用是要以當事人協商一致爲前提。就本案而言購車協議雖然滿足了雙方簽字確認的形式要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小鵬汽車使用的是格式合同,且鑒于在交易過程中小鵬汽車的相對優勢地位,交易雙方在簽約時是沒有平等協商的過程的,消費者也沒有選擇的空間。事實上這種看似平等的約定的背後是消費者只要購買小鵬汽車就必須被動接受這種“霸王條款”。
其二,闫兵表示,“異地仲裁”雖然並不被法律所直接禁止。但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本次事件中,對于銷售主體、消費者及銷售地都在北京的交易背景下,小鵬汽車卻要選擇遠在廣州的仲裁機構進行管轄,這看似你情我願的背後其實是增加消費者維權負擔及維權成本的不當用意。當消費者遇到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時候,很可能因爲維權的時間成本及財務成本過高而自認倒黴,所以這個條款不當地限制了消費者權利,屬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
對于其整改方案,闫兵指出:關鍵點不是小鵬汽車是否修改合同文本,而是要看在執行中是否真的尊重了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
此外,小鵬汽車之所以執著于仲裁程序,闫兵解讀稱: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相對于人民法院訴訟案件的公開審理,仲裁程序適用非公開審理,也就是外界是沒有渠道了解到仲裁案件的內容和結果的,這也是小鵬汽車基于輿論控制的考慮。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白昊天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