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人
報關手續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通過TradeNet系統辦理。
作爲收貨人的代理人辦理報關手續的貨代或報關行必須已在新加坡海關注冊登記,並通過TradeNet系統拿到了代理報關許可證。
在海關注冊登記的貨代和報關行可從事以下活動:
- 通過TradeNet系統爲本公司或代表客戶辦理進口、出口或轉運報關手續;
- 通過“銀行間GIRO系統”向海關辦理消費稅或其他稅費的納稅申報手續;
- 申請行業關稅或其他關稅的免除,或申請消費稅減免(此處指個人和家庭自用物品之外的貨物的消費稅和關稅的減免);
- 經營私用保稅倉或零消費稅倉庫。
二、進口
在您進口貨物至新加坡之前,您必須先通過TradeNet系統獲得進口許可。進口報關時,貨主或代理須在進境地海關交驗該進口許可證明(或進口批文、ATA單證冊),隨附相關單證(如發票、裝箱清單、提運單、空運單等),並按照進口時適用的稅率繳納關稅和(或)消費稅,辦理貨物通關驗放手續。
對于進口後將直接進入當地消費流通的貨物,關稅和(或)消費稅應在貨物放行前繳納。不管進口人是否系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均須繳納關稅和(或)消費稅。消費稅金額的計算基于成本、保險費、運費、關稅作出。消費稅和(或)關稅一般應在進口報關時繳納。貨物進口後進入私用保稅倉或海關監管區,或在“零消費稅倉庫計劃”(ZGS)、“主要出口商計劃”(MES)等特別政策下進口的,暫不繳納消費稅和(或)關稅。
貨物需要分期分批進口報關的,貿易商每次報關時均應交驗同一許可證,由海關核注、簽章,直至全部貨物通關完畢。
進口高科技産品時,某些高科技産品可能受出口國出口管制,該國出口商可能請求新加坡進口商提供“進口證書交貨核對證明”(ICDV),以便從相關政府部門獲得出口許可。進口商可向新加坡海關申請“進口證書交貨核對證明”。在該證明項下進口的貨物必須直接進口至新加坡,且不能再轉至其他國家。
通過TradeNet系統申報時,貨代或報關行申報的一份報關單最多可涵蓋50項商品,並可將應納關稅和無關稅貨物納入一份報關單申報,但須滿足3個條件:貨物共用一份海運提單或空運單(轉運貨物除外),從同一地點放行,放行後運至同一收貨地點。
三、出口
如您從新加坡出口貨物,須獲得相應“海關出口許可證”:
- 對于不受出口管制的無關稅海運或空運貨物,應在出口後3日內通過TradeNet系統補領出口許可證;
- 對于受出口管制的貨物或公路運輸、鐵路運輸貨物,應在出口前通過TradeNet系統申領出口許可證;
- 對于在“臨時進口計劃”項下進口至新加坡、後又複出口的貨物,應在複出口前通過TradeNet系統申領臨時進境貨物複出口許可證;
- 對于在“臨時出口計劃”項下出口的貨物,應在貨物出口前通過TradeNet系統申領出口許可證(之後需複運進境)。
如您出口、轉運或過境的貨物受到“2007戰略貨物(管制)令”的管制,或可用于制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WMD),需要通過TradeNet系統申領“戰略貨物出口許可證”。
如您並非TradeNet系統用戶,可參考以下步驟辦理:
1.指定一個可以通過TradeNet系統申報的報關代理(如TradeNet系統服務中心、海運貨代或空運貨代)幫您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2.向您的TradeNet系統報關代理提供出口發票、海運提單(空運單),以便其申報您的出口貨物;
3.海關給與出口許可後,從您的TradeNet系統報關代理那裏領取出口許可證。
出口下列貨物時須向出口關卡站交驗“海關出口許可證”:
- 從私用保稅倉出口應納關稅貨物時;
- 從保稅倉庫出口貨物時;
- 出口應納關稅、受到出口管制或陸路運輸貨物時;
- 在“臨時出口計劃”項下出口貨物時;或
- 將“臨時進口計劃”項下進口的貨物複出口時。
下列複出口情形需要交驗“海關轉運/搬運許可證”:
- 複出口應納關稅貨物時;或
- 複出口無關稅貨物,但該貨物從新加坡關境內一個口岸進境,從另一個口岸出境時。
如貨物被施以海關封志,ICA官員應在出口關卡站驗核,無誤後方可放行貨物。
海運出口貨物一般爲無關稅貨物,除非承運船只載貨超過75個淨注冊噸位。
四、轉運
無關稅、不受管制貨物在同一海關監管區轉運時,不需要提供“海關轉運/搬運許可證”。
對于在通運提單(空運單)項下轉運的貨物,下列情形需要提供“海關轉運/搬運許可證”:
- 轉運貨物爲應納關稅貨物時(但貨物空運進口至樟宜機場海關保稅區並將自該保稅區複出口時,或貨物通過海運集裝箱進口並將在同一集裝箱內複出口、不進行任何裝卸操作、境內交付時,無需提供);
- 轉運貨物爲無關稅且不受管制、在關境外交付的貨物時;或
- 轉運貨物爲受管制貨物時。
當地制造貨物和已繳納消費稅的進口貨物允許在出口/複出口/轉運前在海關保稅區臨時存放。但是,如果該貨物隨後又從海關保稅區進入新加坡關境,應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