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以來,全球市場對金融科技(FinTech,即Financial Technology)大量投資,成爲業界熱點。Susanne Chishti(2016)將FinTech界定爲向金融業提供技術創新應用和産品研發的初創與中小科技公司,例如爲個人和公司提供更低成本海外彙款的Pingit、TranferWise等支付公司。金融穩定委員會(FSB)(2016)則將金融科技界定爲技術帶動的金融創新、産品服務、業務模式和技術應用,顯然這一定義的涵蓋面更爲廣泛、准確。換言之,FinTech涵蓋了金融業的數字創新和科技推動的商業模式創新,圍繞的核心是移動支付、P2P與衆籌、數字咨詢和交易體系、人工智能與機器學習、數字貨幣、區塊鏈等。這也正是Basel Ⅲ將其細分爲支付結算、存貸款與資本籌集、投資管理、市場設施四個類別的原因所在。
近年來,全球金融科技的發展主要體現在投資金額的快速增長、投資區域的全球化布局、細分領域的強勁發展三個方面。
第一,風險資本對金融科技的投資增速遠超其它投資。2014年全球FinTech公司共獲得122.1億美元投資,增長率爲201%,較之于風險資本投資63%的增長率,增速顯著。而這一增長僅僅是開始,隨著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如倫敦、香港對于FinTech的重視,2016年累計投資額已達460億美元(如圖1所示)。
第二,投資區域的全球化布局趨勢明顯。2014~2015年間,投向北美最爲集中(約32%),其次爲歐洲(近10%)和亞洲(近7%)(如圖2所示),但在2016年,我國FinTech投資在全球占比已增長到 46%,超過美國躍居全球首位,FinTech布局範圍越來越廣。
第三,細分領域發展獲得強勁支撐。FinTech從最初的網絡支付和貸款,逐步拓展到智能投顧、消費金融、保險等領域。2015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上市公司Overstock通過區塊鏈技術發行證券,凸顯出區塊鏈等技術的發展已進入金融底層技術架構。
鑒于FinTech在全球金融領域中的快速擴張趨勢,其發生動因、潛在影響及監管挑戰,引起業界和監管當局的重視。本文首先對其發展動因進行剖析,說明其未來繼續向縱深發展的趨勢;以及新的進入者推動金融業從金融中介向金融和數據中介轉變,金融監管方法相應的從“了解你的客戶”到“了解你的數據”,未來監管變革中將需要使用科技來應對跨界市場化快速發展帶來的挑戰,形成監管過程的科技解決方案,即更多倚重于監管科技(RegTech)。
Haddad C,Hornnuf L(2016)對64個國家FinTech出現的經濟和技術決定因素進行了研究,發現:當能夠獲得最新技術、資本市場發展充分且人們有更多移動電話訂閱時,會有更多FinTech初創企業出現;且金融體系越健全,FinTech初創企業越多;行業發展還受可用勞動力供給和政府政策的影響。結合其他學者的研究,我們認爲,金融危機後監管合規成本的上升、現有金融體系的邊界和不足、政府政策對科技發展和創新精神的支持、人口結構和金融消費行爲趨勢的變化,這四個因素是推動FinTech湧現和發展的主要動因,並且其發展側重點在發達經濟體和發展中經濟體中有所不同。
1、金融危機後監管合規成本的上升提供了FinTec發展契機
2007~2009年的金融危機觸發了新的主動監管和逆周期監管,金融監管方對銀行合規程度的要求提高,導致金融業監管合規成本大幅上升。而在危機中金融業受損並失去公衆信心(Guiso et al。,2013;Arner,Barberis,Buckley,2016)的同時,金融科技服務倍受關注。我們對傳統銀行信貸和衆籌進行比較,發現:
銀行信貸資金總是選擇風險最小的借款人,而並非是支持創新的,且銀行放貸給小微企業的成本增加導致銀行終止對其授信(Schindele and Szczesny,2016);衆籌正是在這一時間興起,通過爲初創、起步階段和早期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資金彌補了這一融資缺口(如圖3所示),從而在全球獲得快速發展(見圖4)。
另一方面,監管當局對FinTech初創企業的監管不像對大企業那麽的嚴格(Hornuf and Schweinbacher, 2016;Cumming,2016),所以FinTech企業更易于獲得生存空間;同時正是由于監管當局對不同企業的監管程度不同,觸發了監管套利行爲,從而間接促進了FinTech的快速發展。
2、現有金融體系邊界限制與不足提供了FinTech發展空間
發達經濟體中FinTech的出現擴展了現有金融體系邊界。
不管是在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還是在科技的應用上,達經濟體的金融體系常被認爲是比較有效率的。但Philippon(2015)發現,美國金融中介的單位成本自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才開始下降,而在此之前的130年中一直保持在2%左右,Bazot(2013)指出德國、英國和法國的情形也是如此3。
這說明信息技術的進步並未傳遞到金融服務的終端用戶。近期的研究同樣發現許多發達經濟體的金融業已經到達了一個臨界點——即更多的金融並不能拓展現有金融體系的邊界。
只有在新的企業進入金融行業之後,金融服務進步才能提高社會福祉。因此,發達經濟體中FinTech的初衷在于利用科技提供風險管理、數據分析、交易平台從而完善金融服務,突破臨界點。也正因如此,FinTech與傳統金融並非是顛覆的關系,而是互爲補充,使得金融服務體系更爲豐富完善。
發展中經濟體FinTech的出現彌補了現有金融體系的不足。
發展中經濟體的金融服務供給常被認爲是不足的,FinTech的出現彌補了這一不足,從而緩解了金融排斥。以非洲的肯尼亞爲例,其金融體系的主要問題在于金融基礎設施的不足。2006年,肯尼亞在英國國際發展部的資助下,由Safaricom和Vadafone聯手推出了M-Pesa(移動貨幣),其建立的初衷在于促進微型金融信貸還款的便利性。
但事實證明M-Pesa的出現不僅緩解了此問題,還填補了肯尼亞金融體系內長期以來的系統性缺口,把手機變爲銀行賬戶(肯尼亞互聯網用戶人數從2007年的7.95人每百人增長到2014年的43.4人每百人),彌補了金融基礎設施不足帶來的服務缺口,扭轉了金融排斥,成爲全球移動貨幣典範(王靜、邢成,2014)
3、政策支持科技進步與創新精神,爲FinTech的發展營造了包容支持的環境
金融工具的變革是金融體系變革的必要條件(巴曙松、白海峰,2016),人工智能、機器學習、大數據分析等科技創新已經對金融服務行業運營方式産生了巨大影響。各國政策上的寬松環境爲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提供了更多鼓勵和支持,Arner,Barberis和Buckley(2016)指出,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家推出創新中心、創新加速器,鼓勵在本國發展FinTech,目的就在于充分發揮其企業家精神,以金融科技集群的新型産業組織創造就業,拉動經濟增長。
在監管上,監管當局同樣對金融科技采取了監管創新,以包容支持其發展。如英國采納沙盒計劃、項目創新等監管創新方式,配合減稅方案,推進英國金融科技的競爭和創新。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在2016年2月發布無執行行動承諾函(NoAction Letters,NALs),按此規定,那些能夠獲得巨大收益的創新金融産品或服務提供商,如果不確定是否需要被監管或者不確定如何接受監管,可以向CFPB提出申請,由保護局發出無執行行動承諾函,以此促進金融科技進步與創新。
新加坡作爲全球金融中心,構建金融部門科技和創新計劃(Financial Sector Technology & Innovation Scheme)、搭建電子支付基礎架構、建立智慧化監管通報系統、建設FinTech生態、推廣FinTech技術與技能培育五大計劃,致力于推動FinTech的發展;並設立FTIG(FinTech Innovation Group)負責推動創新,金融科技署則負責審查FinTech相關資助計劃,管理新加坡FinTech品牌戰略,致力于成爲全球金融科技樞紐中心,確保其國際金融中心競爭力。對創新的支持不僅來自于政策層面,在業界,早在2010年,由紐約市和埃森哲咨詢公司贊助資金成立了FinTech創新實驗室(FinTech Innovation Lab),專爲發展金融服務業前沿技術的企業家和初創公司設計年度指導計劃,實驗室將世界領先金融服務公司的首席信息官和高級決策者聚集到一起(包括美國銀行、巴克萊、花旗、瑞信、德意志銀行、高盛、彙豐銀行、摩根大通,勞埃德銀行集團,摩根斯坦利、瑞銀等),以指導一批有抱負的企業家,並細化爲三個月的時間內測試他們的主張與想法,借此促進金融科技的創新及成果轉化。
4、人口結構和消費者行爲趨勢的變化引致對FinTech的需求
在互聯網環境中,由于大量資訊給金融消費者帶來的“心理沖擊”和社交媒體網絡分享帶來的“擴散效應”,消費者要求實現金融消費的多元選擇和自主選擇。網絡覆蓋的擴大以及智能手機的普及,金融消費者行爲繼而發生數字化轉型與變遷,轉向“移動優先”(如圖5所示)。
根據美聯儲2016年對消費者和移動金融服務的調查顯示,一方面使用移動銀行的人群占比明顯上升,從2011年的22%增加到2015年的43%;另一方面,從年齡結構來看,18~44歲年齡段的人群是最多使用移動銀行的群體(見表1)。由此,越是年輕化的群體,越是偏好于提供更多便利、更多選擇、隨時隨地接入的金融科技産品與服務。
從發展中經濟體來看,其人口結構特征更爲年輕化(如表2所示),金融市場空間巨大,有利于這些國家跳過較陳舊的技術、直接采用最新技術,從而實現跨越優勢(Leapfrogging Advantages),因此,FinTech在這些國家的發展更有可能形成規模化應用。
金融科技發展推動監管因時而變
基于前述對于全球FinTech發展及動因分析,我們得到幾個主要發現:一是金融科技未來將不斷深化並應用于金融業的各個領域、各個層面,趨勢已然形成,監管應相應而變;二是發達經濟體與發展中經濟體的金融科技發展側重點不同,監管推進或存差異;三是數據的重要性和科技的應用使得發展監管科(RegTech)成爲趨勢 。
1、科技在金融業的應用已成大趨勢,未來將不斷深化,監管變革勢在必行
金融科技在效率改進的同時,可能對金融系統和貨幣體系穩定性帶來挑戰。在此進程中,最受關注的問題是FinTech對金融體系穩定性是否産生影響?如有,影響多大?FSB的研究成果認爲暫未有確鑿證據證明金融科技創新已經影響到了金融穩定。但本文認爲,金融科技發展已成趨勢,未來將不斷深化,基于以下四個方面的考量,監管變革勢在必行:
首先,由于金融科技的技術、數據導向,使其在風險上具有複雜化、難以評估、關聯性高和快速傳播的特點,去中心化的全天候金融服務增加了金融機構受到外部沖擊的時間和概率,對其有必要建立實時數據監控;
其次,金融科技的發展使得金融市場主要參與方更爲多元,如基礎設施提供商(Infrastructure players)、科技公司(Tech companies)、電商公司(E-commerce companies)、初創企業(Start-ups)、電信服務提供商(Telecomm companies)等,業務邊界變得模糊,需要監管部門重點關注;
再次,雖然FinTech提高了市場參與者資産配置和風險組合的差異性,降低了金融體系的風險集中度,但與此同時,更多的信息也意味著更多的噪音,如何有效甄別是關鍵所在(納特?西爾弗,2013)。美國財政部(2016)的研究指出,P2P網絡借貸市場的核心創新是大數據的利用,但數據不准確也正是其信貸評級模型的風險所在。
最後,金融科技可能還對貨幣政策存在影響,李東榮(2017)認爲金融科技的發展降低了金融資産之間的轉換成本和時間成本,導致金融市場對利率敏感性更高,提高了貨幣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但由于其部分業務具有一定的貨幣創造功能,使得傳統貨幣層次邊界變得模糊,僅盯住廣義貨幣供應量的數量型貨幣政策效果會降低。且消費無現金化影響了貨幣乘數和貨幣流通速度,進而影響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綜上,盡管目前的監管方法受政治經濟和協調成本的影響,不太可能引起結構性變革。但金融科技會帶來深度改變並使監管挑戰加劇,因此,監管當局須盡可能將這些影響納入考量,並相應的推動監管變革,既鼓勵創新,發揮金融科技的積極作用,又平衡好創新與風險之間的關系,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
2、發達經濟體和發展中經濟的金融科技發展側重點不同,監管推進存在差異
發達經濟體和發展中經濟體FinTech的發生環境不同,導致其發展的核心優勢存在差異,如美國金融科技的核心優勢在于底層技術的創新能力,如區塊鏈技術、雲計算、人工智能等均是美國專家最先研發,具有全球領先優勢;而發展中經濟體金融科技的核心優勢則是規模化應用,基于使用場景提高金融服務的便捷性和普惠性。可見,前者側重技術,後者側重服務客戶。
監管雖是共識,但監管推進中的側重點及輕重緩急卻可能不同。前者的金融監管體系本身即基于混業經營下,金融法律體系完善,因此在監管上采取納入現行監管框架(如德國、香港、荷蘭、新加坡)或出台單獨規則的方式(如瑞典、英國、加拿大),未來將更注重分析技術應用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影響及技術在監管中的運用;後者在監管上需要做的工作則很多,一是由于其規模化應用覆蓋了大量普通消費者,因此需要優先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特別是那些還未明確金融行業消費者保護的國家;二是金融業新進入者使得業務邊界變得模糊,金融業從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ry)轉向金融中介和數據中介(data intermediary),這對于原先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系挑戰更大,更要加快監管變革以應對這一趨勢。
3、未來監管變革將更多倚重監管科技
監管科技指使用科技,特別是信息科技,進行的監管監督、報告和合規。英國行爲監管局FCA認爲監管科技是“運用新技術,促進達成監管要求”,這既包括監管機構運用技術進行監管,也涵蓋了爲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提供滿足監管合規要求服務的專業RegTech公司。新的監管環境下,金融服務行業越來越數字化、監管報告准確度的要求和合規成本降低的要求以及科技本身在金融監管中的應用是監管科技(RegTech)出現的主要驅動因素。
金融科技發展下,整個金融服務行業越來越數字化,相應的,金融監管方法從 “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轉向“了解你的數據”(Know your data)。危機後監管改革要求被監管實體披露大量額外數據,而數據科學的進展允許對非結構化數據進行結構化處理,例如人工智能和深度學習,使得數據在監管中的作用不斷提升。
從金融機構和監管的角度而言,手動合規及監督與自動合規及監督相比較,二者在准確程度和成本之間的差距在擴大,自動合規及監督明顯更勝一籌,而數據量和數據類型的大量增加使得自動合規和監督在實踐中具有可行性。
最後,對于金融服務行業,合規和監管中科技的應用能有效提高效率,通過形成有效報告和合規體系從而更好的控制風險。監管者亦需要使用科技來提高監管工具效率,形成監管過程的科技解決方案,以應對跨界市場化快速發展帶來的挑戰,並鞏固金融穩定性。白宮(2017)認爲RegTech不僅是使得監管要求傳遞更高效、更有效的技術,更是引領監管範式轉變的關鍵。其優點在于可以持續監督、提供實時洞察、通過深度學習和人工智能過濾,觀察全國和全球市場的功能,提前識別問題而不僅僅是在問題發生後采取行動,從而更具前瞻性。
監管建議
自由放任(laisez-faire)的監管理念只適用于金融市場有效的理想情形,監管方應將金融體系現在和未來的可能變化納入考量(BCBS,2000;Hawkins,2001)。金融監管的目標在于提升金融效率、保護金融消費者、維護金融穩定,實際是需要監管方在促進金融創新與金融安全之間尋求平衡點。
宜采取鼓勵創新的包容式監管,爲新興的金融科技創新提供空間,並不斷調整既有監管框架,探索新的監管方式。各國推出的監管沙盒、創新中心、創新加速器,正是爲了確保金融科技公司在試驗新的商業模式以及新産品時不與金融監管規定相沖突。目前各國當局都希望通過政府、監管部門、傳統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企業的的溝通合作,建立及培育金融科技産業,激發科技創新,提高金融市場與金融體系效率,發揮金融科技的正外部性,建立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態體系(FinTech Ecosystem)(廖岷,2016)。但這並不意味著放松監管,而是在監管中依次分析三個主要問題:第一,産品及機構的創新內容和特征是什麽?第二,其驅動因素是利于降低成本、優化風險管理、填補空白還是監管套利?第三,對金融穩定的影響是什麽?依此進行監管評估,並確定如何進行監管。
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由于金融科技的規模化應用覆蓋了大量普通消費者,且新技術在金融底層架構中的應用,使得情況變得較以往更爲複雜。因此應盡快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一方面要求政府作爲公權力介入金融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則有利于維護公衆對市場的信心。表3中列出了目前各國消費者保護立法情況,我國尚屬于類別Ⅰ。顯然,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今天,已迫切需要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王靜,2017)。
監管範式向監管科技偏重,強化數據和技術在監管中的作用。
第一,確保有更高質量的數據以及最大化數據的透明度。大數據分析這一新的商業模式改變了金融服務的結構,因此監管層面應使用科技來監測新的數據來源,加強對數據的提煉分析,從而確保決策的有效。
同時還需最大化數據的透明度。從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必須向其客戶督促透明度;就監管層面而言,監管者和政府官員需要適度向社會透明化其實踐和目標,因爲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讓行業更好的理解政府觀點,對于監管是至關重要的;監管層面還可通過白皮書、會議、事件、監管指引和其它創新方法來教育利益相關者,以促使金融科技行業的透明度。
但這一過程中,要防止數據被濫用,在擴展接入金融體系的同時,力求實現平衡。
第二,技術進步是有效運作的強有力支撐,在監管中應運用更多信息技術,采取新的監管手段和分析手段,形成監管過程的科技方案,以更好更有效的識別風險並形成更有效的報告和合規體系,從而更好的控制風險並降低合規成本,提高監管成效。
第三,實現國際協同工作,需先實現技術標准的一致。目前已經出現了龐大的金融科技公司,跨境開展業務,但在監管上,尚未形成聯合評估,也未實現監管合作。因此在業務監測、風險分析和應對上需要與國際組織合作,只有在技術標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更好的實現全球金融監管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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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靜 來源:證券市場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