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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點:
- 近年來,金融科技信貸迅速增長,在一些經濟體,尤其是中國、美國和英國已經具有較大規模。
- 一個經濟體的金融科技信貸市場規模與其收入水平呈正相關,與銀行體系的競爭力和銀行監管的嚴格程度呈負相關。
- 金融科技信貸爲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了另一種融資來源,並可能提高那些金融服務不足部門獲得信貸的機會。
- 但正如一些操作失敗和行爲問題所突顯的那樣,金融科技信貸在確保消費者和投資者得到充分保護方面給監管機構帶來了挑戰。
由數字技術或“金融科技”(Fintech)所支持的金融創新,已開始在許多金融服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雖然金融領域的技術發展不是什麽新鮮事(Dermine, 2016),但可以說,這種進步在數字時代已經加快。互聯網、移動通信、分布式計算和信息收集與處理等領域的根本性進步,爲金融領域近期的一系列創新奠定了基礎。發達和新興市場經濟體的消費者越來越多地采用更加便捷的數字金融服務(Ernst and Young, 2017)。
考慮到信貸對經濟的重要性,本文聚焦于金融科技信貸的發展。在這裏,我們將其定義爲由商業銀行以外的電子平台推動的信貸活動。
盡管金融科技信貸在全球範圍內迅速增長,但其活動規模(人均)在不同經濟體的差異很大。值得注意的是,一個國家的收入水平越高,金融科技信貸活動就越大。一國銀行業體系的競爭力越弱,金融科技信貸的規模也越大。同時,在銀行業監管不那麽嚴格的經濟體,金融科技信貸規模目前較高。
對于監管部門來說,金融科技信貸的迅速發展帶來了機遇,但也帶來了挑戰。如果管理得當,普惠金融和金融體系多元化可能會帶來廣泛的好處。目前的挑戰主要集中在如何通過許可證和行爲監管來確保充分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上。因此,一些經濟體對金融科技信貸的不斷損失和不良商業行爲的擔憂加劇,中國最近的P2P平台違約就是一個例證。如果金融行業進一步發展,對金融穩定的隱憂也可能浮現(CGFS-FSB, 2017)。
本文其余部分組織如下。首先,我們概述了金融科技信貸平台如何運作,並將其與傳統銀行業的信貸供應進行了對比。接下來,我們將展示金融科技信貸市場的規模、增長和性質是如何在不同地區演變的。然後,我們使用簡單回歸分析來檢驗可能決定金融科技信貸的因素。我們還以目前最大的金融科技信貸市場——中國P2P平台爲例進行了案例分析(Box 1)。然後,我們繼續討論了金融科技信貸對最終用戶和更廣泛的經濟和金融體系的潛在好處及風險。最後,我們詳細介紹了監管部門所采取的一些措施。
金融科技是如何工作的?
金融科技信貸由電子(在線)平台所推動。平台在設計上可以有很大的差異,但它們都使用了數字技術和創新,從而與客戶進行完全的(或大部分的)在線互動,並可以處理大量客戶信息。自2005年英國Zopa平台創立以來,平台商業模式普遍變得更加複雜。
在一個簡單的點對點(P2P)商業模式中,在線平台提供了一個低成本的標准化貸款申請流程,並促進了借款人和投資者(貸款人)的直接匹配和交易。潛在借款人提供有關其自身財務狀況和尋求融資的項目信息;然後,投資者在平台上對其進行審查(通常只有在平台先對其進行驗證之後)。一旦借款人和投資者匹配成功,貸款合同就會在他們之間直接生效。這確保了投資者(而非平台運營商)立即承擔風險。投資和貸款通常是期限匹配的,投資者無法在到期前變現投資。投資者提前撤資的唯一方法是找到另一個願意接手的投資者。一些P2P平台通過提供二級市場來協助這一過程——投資者可以在二級市場上進行銷售或轉讓信貸所有權。
一旦貸款開始發放,信貸平台就充當了投資者的代理人,爲貸款提供一系列服務,以換取持續不斷的代理費用。平台會維護交易記錄、收取借款人的還款、向投資者分配現金流以及管理未履約債務的收回。
爲了改善投資者在選擇個人貸款時能獲得的信息,大多數平台都提供了額外的服務,比如借款人篩選和貸款定價服務。對借款人信用質量的評估通常以信用等級的形式傳達,然後可以被用來設定貸款利率(即向投資者公布的固定價格報價)。一些平台則采用更市場化的定價機制,如拍賣。即便如此,近年來,英國和美國的一些主要平台都已經轉向了公布固定價格(價差或利率)的機制(Franks et al, 2018 and Wei and Lin, 2016)。
信貸平台通常鼓勵投資者分散風險。投資者可以選擇將他們的投資分散到多個貸款(的部分)中,並且通常可以根據他們所選擇的貸款類別和期限自動獲得貸款組合的風險敞口。在P2P消費平台中,超過95%的美國用戶和75%的歐洲用戶使用自動選擇程序(Cambridge 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 (CCAF) and Chicago-Booth Polsky Center, 2017; CCAF, 2018)。實際上,在許多國家,平台將投資作爲(分散化)貸款池中的一個單元進行構建已變得越來越普遍(ASIC, 2017a; FCA, 2018a; Shen and Li, 2018)。
對貸款違約提供部分保護是平台的另一項服務。例如,一些國家的平台都有一個應急基金,目的是在借款人違約時也能向投資者支付款項。
在促進信貸方面,金融科技平台可以提供與銀行等傳統信貸提供商類似的監控和服務功能。對于大多數平台而言,一個關鍵的區別在于,它們缺乏一個用于在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中介以及承擔信貸和其他風險的資産負債表。因此,多數信貸平台收入來源並不是淨息差,而是一種依賴于保留和吸引投資者基數來産生費用收入的代理模式。然而,一些司法管轄區的少數平台仍在資産負債表上保留貸款,因此它們更像是非銀信貸中介機構。在2016年禁令出台之前,中國的許多平台也提供了回報承諾或資本擔保,並承諾投資者其有能力贖回投資(Box 1)。實際上,這種做法形成了對平台資産負債表的債權(claims)以及流動性錯配,從而引發平台的“擠兌”風險。
銀行與金融科技信貸平台的另一個重要區別是,它們缺乏分支分銷網絡,且大多數客戶和貸款發放流程都是數字化的。值得注意的是,數字化過程也包括了信貸決策,其中的預測算法(predictive algorithms)和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技術十分常見。在此過程中,許多平台往往會比其他放貸機構評估更爲廣泛的數據,包括非傳統來源,比如來自在線消費行爲或社交媒體的數據(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2016; Jagtiani and Lemieux, 2018b),以及數字足迹(Berg et al, 2018)。例如,印度一家P2P平台的網站聲稱,其信用評估涉及對每位借款人1000多個數據點的評測。一些金融科技貸款機構能夠利用其他公司或信貸提供商無法獲得的詳細客戶信息,比如納稅申報單,或者,就大型科技巨頭而言,可以利用來自在線零售市場或移動支付信息的專有數據。
當然,銀行可以從存貸款賬戶中獲得獨家客戶數據。銀行也開始更多地使用新的數字技術,包括在信用風險建模中的應用。但它們通常還沒有那麽先進,部分原因是由于一些操作限制,比如數據質量和整合問題(van Liebergen, 2017)。
最後,從散戶投資者的角度來看,金融科技信貸是一種新的投資類別,有別于收益率較低但更安全的銀行存款。此外,面向企業的金融科技信貸可以比單一公司信貸更加多樣化,在風險和期限方面更符合投資者偏好。在這方面,它類似于一些資管産品,比如公司債券基金。
Box 1. 中國P2P網絡借貸平台
P2P借貸已經成爲中國小企業和消費者的重要資金來源。2016年6月,P2P新增貸款占新增銀行貸款的比例上升至近40%,而在2018年6月降至不到10%(下圖左測面板)。P2P貸款主要滿足借款人的短期融資需求,期限較短(右側面板)。截至2018年6月,P2P貸款余額占銀行貸款余額的比例僅爲1%左右。市場集中度低且在持續下降:在2018年7月,前100大平台的份額已低于P2P總貸款額的30%(左側面板)。
幾個獨特的因素促成了中國P2P借貸的快速增長。首先是金融服務的相對可得性:P2P貸款迎合的是正規信貸中介通常忽略的借款人,尤其是小微企業,以及信譽不完美的消費者。P2P貸款利率雖然高于銀行利率,但遠低于此類借款人的私人貸款利率(右側面板)。有限的另類投資機會和高回報的前景也吸引了許多散戶投資者。其次,中國消費者、商人和投資者對使用移動技術進行金融交易(包括支付)充滿熱情(Ernst and Young, 2017)。第三,最初較爲寬松的監管環境鼓勵企業創新和擴張,越來越多的平台得到政府和風險資本的支持。然而,近年來,監管制度已經收緊。
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P2P借貸市場的模式和風險已經發生了變化。自2007年P2P信貸誕生以來的早期,中國的P2P信貸公司就采用了簡單的匹配模式,即投資者競標借款人提供的合同。從2012年開始,平台轉向更複雜的結構,投資者的資金被集中爲資金池(Shen and Li, 2018)。許多平台開始爲貸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擔保,並承諾“剛性兌付”。但由于不當的市場操作和欺詐(包括龐氏騙局),風險持續上升。違約開始激增,問題平台數量在2015年6月達到114個。在接下來的兩年裏,當局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了一項“清理”行動,旨在確保互聯網金融公司扮演信息中介而非信貸中介的角色。新規定禁止P2P公司爲自己籌集資金或爲投資提供擔保等現有做法。2017年開始,政府又采取了進一步的具體措施:禁止發放新的學生貸款,收緊對現金貸款的監管。該行業已大幅整合,許多問題平台都退出了市場(圖5,右側面板)。然而,這一整治過程仍不完整,風險依然存在,問題和違約平台的數量在最近幾個月又急劇上升。
金融科技信貸市場的發展
現有數據顯示,金融科技信貸活動近年來在許多國家迅速擴張,盡管基數很低。據CCAF估計,2016年全球此類貸款的規模爲2840億美元,高于2013年的110億美元(圖1,左側面板)。然而,金融科技信貸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發展相當不平衡。從絕對值上看,中國是2016年最大的市場,美國和英國緊隨其後,其他大型發達經濟體則落後較遠。按人均計算,包括愛沙尼亞、格魯吉亞和新西蘭在內的幾個小型經濟體的金融科技信貸相對較高。
在2013年至2016年的高速增長後,最近的數據顯示,許多主要司法管轄區的增長已經放緩。在過去的幾個季度裏,中國的新增貸款量甚至出現顯著下降(圖1,右側面板)。盡管金融科技信貸增長強勁,但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其在總體信貸流動中所占比例非常小。然而,中國的市場份額相對更高,據WDZJ.com估計,2018上半年新增金融科技信貸在新增貸款總額中約占13%。在美國,按照CCAF的計算,其約占貸款淨發放總額的4%。
金融科技信貸似乎在特定的市場領域發揮著更大的作用。例如,在英國,2016年向消費者和中小型企業提供的類銀行信貸中,約有15%是由它構成的(CCAF, 2017)。在美國,它在2017年發放的個人無擔保貸款中所占比例高達36%。據估計,2016年美國金融科技抵押貸款(不包括在CCAF或AltFi數據中)占發放總額的8-12%(Buchak et al, 2017; Fuster et al, 2018)。金融科技貸款機構Quicken Loans在2017年末已成爲最大的抵押貸款發放機構(Sharf, 2018)。
大多數消費者使用金融科技提供商爲現有債務進行再融資或整合,但也有一些消費者使用金融科技信貸爲重大購買融資(比如汽車或房地産)。在美國和中國,學生貸款資助高等教育的現象很突出。在商業方面,小微企業通常爲營運資金或投資項目尋求資金。融資也可以以“發票交易”(invoice trading)的形式進行,即投資者購買公司發票(應收款項)的貼現債權。
不同國家借款人部門的信貸活動構成各不相同。在德國、新西蘭和美國,消費者是迄今爲止最大的借款人(圖2,左側面板)。相比之下,在日本、荷蘭、新加坡和其他幾個市場,企業貸款則更爲普遍。在澳大利亞和意大利,發票交易占了相當大的份額。對于會將貸款保留在自己資産負債表上的平台來說,商業貸款往往是首選信貸類型(右側面板)。
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尤其是中國,金融科技投資者主要是個人,正如許多P2P平台的名字所表明的那樣。然而,在一些國家,機構投資者取得了進展。例如,現有數據表明,2016年,機構投資者爲美國和歐洲部分地區的大部分新增貸款提供了資金(圖3,左側面板)。事實上,由于它們的大量參與,美國的金融科技借貸現在通常被稱爲“市場借貸”(marketplace lending)而不再是P2P借貸(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2016, 2018)。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信貸平台爲貸款大量融資。證券化已經成爲美國另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在2017年,對P2P貸款證券化的投資達到了130億美元(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2018)。
金融科技信貸的驅動因素
盡管全球都可以使用信息技術,但不同國家的金融科技信貸規模存在明顯不同。這表明具體的國家因素可能在發揮作用。金融科技信貸的驅動力有哪些呢?
一些因素會對所有類型的信貸産生影響,包括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經濟和金融發展水平,法律和其他機構的質量等(Demirgüç-Kunt and Levine, 2018)。另一組因素可能與信貸市場的競爭程度有關。競爭力較弱的銀行體系可能意味著銀行信貸的利潤率更高,從而會提振金融科技信貸等另類信貸來源的增長。此外,如果平台能夠比現有的信貸提供商更好地評估借款人信息或與客戶接觸,那麽金融科技信貸在獲取信貸難度更大的地區可能會發展得更好。此外,更深層次的資本市場(如英國和美國)可以爲平台的發展提供資金(圖3,右側面板)。
金融監管的力度和質量也可能産生影響。先天而言,其整體效果可能是模棱兩可的。更嚴格的全面監管可能會增進人們對新金融中介形式的信任。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抑制創新,嚇阻潛在的市場進入者。行業特有的規則也很重要。特別是,對金融科技活動不那麽嚴格的監管可能有助于它們的增長;甚至可能鼓勵監管套利,使傳統貸款部門對類似風險的監管更加嚴格。
最近關于金融科技活動驅動因素的跨國研究提供了有用的見解。Rau(2017)發現,進入壁壘和普遍的金融深度(如信貸占GDP比例)有助于促進衆籌(crowdfunding)的數量,法治、腐敗控制和總體監管質量也是如此。此外,在現有金融中介更有利可圖的經濟體中,衆籌規模更大,這表明銀行業缺乏競爭也很重要。Navaretti等人(2017)發現,對金融科技公司的投資(按GDP縮放)在金融深度(信貸和銀行資産占GDP的比例)更大的經濟體中更高,而在銀行業監管更嚴格的經濟體中則更低,這表明監管套利起到了一定作用。
簡單的雙變量實證分析表明金融科技信貸與人均GDP呈正的非線性關系(圖4,左側面板),與銀行監管的嚴格程度呈負相關(右側面板)。
對信貸可獲得性和風險的影響
考慮到這個行業還很年輕,要正確評估它對最終用戶(即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影響還爲時過早,更不用說對金融穩定和整體經濟的影響了。此外,制度安排的差異和數據限制也使其難以概括。盡管如此,考慮到這些警告,我們還是有可能識別出一些好處和風險。
關于對用戶的影響,原則上,使用新的數字技術和更細粒度的客戶數據意味著更方便、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更好的信用風險評估。特定市場和平台的一些微觀證據與這一概念相符。Fuster等人(2018)發現,美國的金融科技貸款機構通過平均比其他貸款機構快15-30%的速度處理抵押貸款,改善了借款人的便利程度。同時,作者也沒有發現更高(條件的)違約率的證據。Jagtiani和Lemieux(2018b)發現基于非傳統數據的美國平台LendingClub的評級能夠很好地預測貸款表現,並允許某些借款人獲得更優惠的條款。與此類似,Berg等人(2018)發現,德國P2P平台的默認風險評估,結合其網站上注冊客戶的數字足迹數據,已經勝過僅憑信貸局數據的分析結果。
還有證據表明,金融科技平台拓寬了獲得信貸的渠道(De Roure et al, 2016; Jagtiani and Lemieux, 2018a; Baeck et al, 2014,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2016)。對于美國而言,Tang(2018)發現P2P借貸是銀行貸款的替代品,它服務于邊際下銀行借款人(infra-marginal bank borrowers),同時還補充了銀行的小額貸款。在中國,金融科技信貸可以說非常適合爲小公司和不那麽富裕的消費者提供資金:由于它們獲得傳統銀行信貸的渠道有限,這些借款人常常不得不求助于非正規的私人貸款機構(比如高利貸),而這些貸款機構的成本要更高。例如,有證據表明,在阿裏巴巴電子商務平台上進行交易的公司所獲得的自動授信額度,增加了信用評分較低的公司獲得授信的機會(Hau et al, 2018)。在對中國一個大型平台上散戶借款人的調查中,超過一半的人表示,他們沒有從金融機構借款的曆史(Deer et al, 2015)。同樣,一項針對智利和墨西哥平台上企業借款的調查發現,半數企業無法獲得其他外部融資來源,同時幾乎沒有幾家能獲得銀行貸款(CCAF and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2018)。
盡管存在這些好處,新金融科技信貸流程和公司的韌性還沒有在整個經濟和信貸周期中得到檢驗。因此,當形勢惡化時,金融科技信貸將表現如何尚不清楚。
但一些國家已經出現了預警指標。例如,較高的平台違約率降低了中國、美國和英國的投資者回報(圖5,左側面板)。此外,很大一部分平台將違約風險識別爲高或很高(圖5,中間面板)。最近,澳大利亞(ASIC, 2017b)和韓國(Bank of Korea, 2018)的違約率也有所上升。對這些國家中的大多數來說,在金融科技信貸違約率上升之際,銀行業的不良貸款率正處于曆史低位。因此,在它們擴張的動力中,一些金融科技平台有可能迎合了高風險邊際借款人的需求。事實上,一些證據(Chava and Paradkar, 2018)表明,加入一個金融科技信貸平台,可能會讓消費者背上更多的債務,違約可能性會加大。
除了低回報外,一些商業不當行爲和違約也動搖了投資者的信心。例如,2016年,當美國最大的平台Lending Club不得不回購不符合買方要求的貸款,以及高管們的利益沖突出現時,投資者對金融科技信貸的需求受到了沖擊。在中國,P2P行業近年來“問題平台”數量大幅增長。許多平台承諾不切實際的回報和/或“剛性兌付”,欺詐的例子也很普遍。這些問題,加上旨在使不合格P2P平台退出的更嚴厲監管措施,導致2015-16年進入者數量大幅下降,平台退出人數激增(圖5,右側面板)。在一系列違約爆發之後,這些問題在2018年7月和8月得到了媒體的廣泛關注(Chorzempa, 2018)。
這些近期的經驗凸顯了平台用戶、運營商和監管機構面臨的幾個關鍵問題。投資者和借款人對他們面臨的風險有多了解?金融科技信貸平台是否適當披露風險?平台費用和利率是否合理?商業模式是否過于複雜?平台是否有足夠的風險管理實務經驗,包括數據和網絡安全風險?
轉向更廣泛的系統性影響,在現階段,許多司法管轄區的金融科技信貸規模較小,這限制了其對經濟和金融穩定的影響。盡管如此,CGFS-FSB(2017)發現,如果該行業變得大得多,將會帶來一系列好處和風險。
潛在的好處包括更廣泛的經濟效應,這些效應來自于更廣的普惠金融和更多替代性的投融資選擇。在那些獲得信貸和投資産品渠道更爲有限的新興市場經濟體中,此類影響可能相對較大。當少數銀行主導信貸供應時,信貸來源的多元化可能會降低經濟面臨的風險。例如,如果銀行業存在特殊問題,一些平台可能能夠繼續爲信貸提供便利。信貸平台還可以讓政府在銀行業危機後重振信貸市場。
金融科技信貸還可以通過其對商業銀行的影響産生效益。已經有迹象表明,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利用金融科技創新來提高效率。一些銀行現在已部分依賴于金融科技平台的信用評估流程,其他銀行最近也建立了自己的信貸平台。此外,許多銀行正在使用或引入機器學習技術,最常見的應用是在零售信貸組合中(IIF, 2018)。這可能放大任何經濟和金融影響。
與此同時,金融科技信貸比例的上升可能帶來風險。更廣泛的信貸准入和信貸市場更激烈的競爭可能會削弱貸款標准,尤其是在整體信貸增長已經迅速的情況下。金融科技信貸供應也可能比傳統信貸更加順周期。與銀行存款相比,金融科技投資可能更容易受到投資者追逐收益的影響,就像近期一些平台的上漲所顯示的那樣。單一的商業模式以及缺乏公共安全網,使得金融科技信貸更容易受到投資者回調的影響,從而在面臨壓力時出現急劇收縮。此外,在審慎監管網絡之外的信貸活動越多,就越可能限制反周期的宏觀審慎措施的有效性。
一個相關的風險是,金融科技創新可能會侵蝕現有銀行的盈利能力和銀行分布網點的價值。如果這些破壞發生得太快,它們可能會削弱銀行的韌性,並放大壓力,因爲銀行還提供信貸以外的關鍵金融服務。
監管框架
公共政策應當如何平衡風險和利益?監管應發揮什麽作用?
對金融科技信貸公司的監管來說,它們可以被納入現有或一個新的監管框架。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很可能是保持中立性——即在風險相同的情況下,監管不會偏好某個實體或某種形式的活動(BIS, 2018)。出于這個原因,有關部門可能會對某些類型的活動采取更嚴格的處理措施,比如平台資産負債表上的債權是從哪裏産生的,或者散戶投資者和消費者是如何涉入的。例如,在澳大利亞和荷蘭,金融科技信貸提供者必須申請特定的許可證(並滿足相關更嚴格的要求),才可以向消費者提供信貸。
在美國,從事信貸發放的平台在其運營的每個州都可能受到許可要求的約束。出于這個原因,許多平台選擇與銀行合作,在網上發放貸款。德國也有類似的做法,在那裏,平台在沒有銀行牌照和相關審慎監管的情況下被禁止從事放貸。
一些國家已經出台了具體的新法規和許可證制度(下表)。這些變化都是自2015年以來發生的,有些是最近才發生的。例如,巴西和墨西哥在2018年初引入了新的規則和許可。獲取金融科技信貸平台的牌照可能會受到充分治理和風險管理安排的要求,以及有針對性的規則(比如管理客戶資金的規則)約束。最低資本要求已經在西班牙和英國實施了,並將于2019年1月在瑞士生效。如Box1中所述,2016年,中國當局也開始引入新的規則,禁止一些高風險的商業模式和做法,並強制規定了備案和信息披露要求。
與此同時,許多當局試圖確保監管框架不會扼殺創新和市場准入。這在那些效率和准入利益可能很大的新興市場經濟體尤爲重要。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有關部門已經設立了創新促進者(innovation facilitators),包括:在受控環境下測試新技術的“監管沙盒”,支持新公司通過現有監管的“創新中心”,以及促進與政策相關的具體任務的“加速器”。一些司法管轄區還爲投資者引入了具體的稅收優惠措施。
金融科技信貸市場的發展也會影響現有金融中介機構的監管。銀行可以與金融科技信貸平台和提供金融科技信貸評估服務的公司進行互動,或者在自己的貸款發放流程中采用金融科技創新。這些過程可能會帶來新的聲譽和運營風險,包括網絡風險和第三方風險(BCBS, 2018)。
最後,金融科技信貸市場的出現帶來了更廣泛的監管挑戰。隨著金融行業的增長,有必要將金融科技的發展納入金融穩定評估框架。FSB(2017a)強調了監控潛在宏觀金融脆弱的重要性,以及金融科技信貸和市場結構變化的作用。最近的國家報告,如美國財政部(2018),也強調了監控金融科技信貸發展的必要性。當局之間的合作也有助于互相學習彼此的監測和監管經驗。
結論
金融科技信貸自2005年誕生以來迅速增長。人均金融科技信貸似乎反映了許多因素。經濟的整體發展、經濟中正統銀行業的競爭力、以及監管環境的強度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盡管金融科技信貸迅速擴張,但在大多數經濟體中,其規模仍相對較小。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美國和英國,以及在具體的市場部門中,其份額則要大得多。
在某些情況下,金融科技信貸可以幫助金融服務不足的公司和個人改善信貸獲取渠道,同時爲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然而,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內不斷上升的信貸違約表明,這些創新需要在整個金融和經濟周期中得到進一步檢驗。行業內商業模式的多樣性給從業人員和政策制定者帶來了重大挑戰。這些挑戰包括確保消費者和投資者獲得充分的保護,以及及時評估總體金融穩定和整體經濟風險。如果商業銀行更廣泛地開始利用這些科技創新,金融科技信貸所帶來的挑戰和收益可能會更大。
參考資料:
Stijn Claessens, Grant Turner, Jon Frost and Feng Zhu, “Fintech credit markets around the world: size, drivers and policy issues”, BIS Quarterly Review, September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