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或地區間的貿易爭端中,知識産權保護問題已演變爲貿易摩擦的最主要焦點之一。知識産權的協調保護被頻繁地寫入國際、區域多邊乃至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且受到更多的重視。
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是全球第一個涵蓋知識産權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1995年1月1日生效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TRIPS)在事實上將知識産權保護問題在國際上擴展到包含貿易、投資、技術轉移等廣泛的經濟領域。隨著知識産權在世界貿易體系中的地位日趨重要,自由貿易協定(FTA)在相當程度上成爲協調協定締約方知識産權保護的有效平台和途徑。
一、RCEP框架下的知識産權協調保護及亮點
1.RCEP的基本情況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被普遍認爲是當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區域的自由貿易協定。它涵蓋了29.7%的全球人口數量,28.9%的全球國內生産總值,約30%的全球貿易總額,及38.3%的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淨流入的全球份額。RCEP已于2022年1月1日在10個完成批准的成員國包括:澳大利亞、中國、日本、新西蘭和泰國、越南、新加坡、老撾、文萊和柬埔寨正式生效實施。2月1日、3月18日及5月1日,又分別在韓國、馬來西亞及緬甸正式生效實施。RCEP的生效實施是在WTO基礎上更廣泛深入的市場開放,有助于各成員國及地區經濟範圍的拓展延伸,並爲域內企業帶來更大的商業機遇。
2.RCEP框架下對于參加國際知識産權條約的安排
RCEP的全文內容由序言、20個章節、4個市場准入承諾表附件所共同組成。其中,知識産權章節(第十一章)包含有83個條款和過渡期安排、技術援助等2個附件,是RCEP內容最多、篇幅最長的章節,也是中國迄今已簽署自貿協定納入內容最全面的知識産權章節。
一個國家對知識産權保護的需求和認知根本上取決于其發展水平和發展需求。RCEP各談判方在經濟、科技、文化方面存在著顯著差異,必然在知識産權領域呈現出不同的態度和意見。最終,各締約方經過充分討論達成共識,將RCEP框架下明確的主要國際知識産權條約表述爲三類:1)應當批准或加入的(即:強制性義務);2)應當致力于批准或加入的(即:倡導性義務);3)可以尋求與其他締約方合作以支持其批准或加入以及執行的(即:選擇性義務)。
3.RCEP框架下的知識産權保護相對于TRIPS的繼承與亮點
RCEP在知識産權章節的“目標”和“原則”內容表述,主要是轉引了TRIPS第7條和第8條的文本。在整體內容上,更可以看出RCEP繼承了TRIPS中包含的所有權衡及靈活性。RCEP還規定,盡管締約方同意本章對知識産權的保護範圍超出了TRIPS之規定,但是如本章的某一規定與TRIPS的相應規定不一致時,仍應以後者規定爲准。
RCEP知識産權章節不僅包括傳統知識産權主要議題,也體現了知識産權保護發展的新趨勢。例如,在第53條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規定爲知識産權保護的客體,並且對其進行了相應的解釋和細化規定。而該條款內容無論在TRIPS還是在CPTPP等其它國際條約中均無類似規定,是RCEP知識産權規則中極具特色的引領性規範。此外,RCEP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還凸顯出“中國經驗”。在該章節中的惡意商標規制條款、商標電子申請規定等,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國的知識産權保護經驗正逐漸成爲國際知識産權規則,側面反映出我國參與區域知識産權治理水平的提升。
需強調的是,與TRIPS協議一樣,RCEP知識産權條款規定的也是締約方的最低義務,很多條款賦予了締約方依照各自發展階段等實際情況制定更高保護標准的自由和選擇。
二、RCEP框架下知識産權協調保護的可及性
相較于其它已生效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RCEP成員方在經濟發展水平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更加具有多樣性。除了包含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坡5個發達國家和中國、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文萊、越南7個發展中國家,還包括柬埔寨、老撾和緬甸3個最不發達國家。
一般而言,自由貿易協定(FTA)中知識産權保護力度大對發達國家出口貿易結構優化作用較之發展中國家更爲顯著。RCEP框架下的合作面臨著成員方知識産權保護水平與立法差異大、部分國家缺乏參與協定中知識産權協調保護的內在動因等切實挑戰。因此,RCEP需要在TRIPS允許的範圍內積極探索構建區域知識産權一體化保護的制度與規則。
爲保障RCEP框架下知識産權協調保護的可及性,首先,RCEP在知識産權權利實施部分加入了部分彈性條款。這些彈性條款的措辭多采用“可以”“至少”等選擇性詞彙,其含義具有不特定性、選擇性和非強制性,直接或間接地排除締約方對知識産權權利實施的強制性義務。其次,爲了彌合不同成員方發展水平和知識産權保護能力差異,就柬埔寨、老撾、緬甸等最不發達國家和後加入的東盟國家(包括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和越南)適用特定條款制訂了更爲細致的過渡期,降低了這些國家加入RCEP框架下知識産權協調保護機制的難度。再次,RCEP還設置了更多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援助和技術轉讓條款,使上述國家真正有能力在日後從知識産權的低層次保護向高層次保護邁進,兌現實施RCEP框架下具體知識産權保護承諾,從而有效實現知識産權協調保護的可及性。
三、RCEP框架下知識産權協調保護的進一步思考及建議
創新和知識産權保護是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産業升級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驅動力。伴隨著全球各國經貿往來的深入,知識産權已經成爲貿易和投資活動關注的重點內容。根據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發布的2021年全球創新指數排名,已經有5個亞洲經濟體進入全球前15位。當前,全球約70%的知識産權申請來自亞洲,60%研發資金被投入到亞洲市場。因此,RCEP作爲一個現代、全面、高質量、互惠的最有影響力亞太區域的自貿協定,各締約方充分發揮各自作用,將承諾的知識産權保護共識轉化爲實踐,從而實現區域內自由貿易發展和知識産權保護的良性循環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中國應積極推動RCEP框架下知識産權協調保護
RCEP是迄今爲止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最重要的區域多邊自由貿易區協定,這首先是由RCEP成員方與中國在貿易上的聯系緊密程度所決定。根據海關最新統計數據,2021年,在與中國進出口商品總值表排名前二十位的國家(地區)中,RCEP協定方加上中國香港,就已經占據了半壁江山。此外,就地區貿易夥伴而言,自2020年起東盟就已超越歐盟成爲中國的第一大貿易夥伴。因此在紛繁複雜的國際格局下,強化與RCEP締約方之間的貿易關系,是我國落實好經濟雙循環的重要依靠和保障經濟行穩致遠的努力方向。這就需要中國在RCEP框架下的規則制訂和實施方面持續發揮低調但又堅定的作用。
在涉及知識産權的國際公約或自由貿易協定中,中國之前基本扮演著“後加入者”或者說“規則接受者”而不是“制定者”的角色。但正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衆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第一章第一節“一般義務”裏中方所鄭重宣告:當今中國“正從重要知識産權消費國轉變爲重要知識産權生産國”“不斷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和執法,有利于建設創新型國家,發展創新型企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這就意味著,中國今後需要審時度勢在知識産權規則的制訂和實施上承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
勿容置疑,中國目前的知識産權創造和保護水平在RCEP締約方中處于第一梯隊。並且,我國現行法律已經提供了比RCEP知識産權條款所要求的更廣泛的保護。RCEP所規定的對惡意搶注商標的規制、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專利快速授權制度、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等規則,已是中國知識産權立法、行政及司法中實際落地的制度和實踐。但同時應看到,RCEP中的知識産權承諾比某些締約方簽署協議(例如東盟+1協議)中的知識産權承諾更全面且水平更高。這就要求我們切實彰顯大國擔當,發揮好RCEP體系參與者及貢獻者的重要作用,幫助RCEP區域內的各相關締約方一起促進知識産權的創新、保護、轉讓和傳播,實現彼此間的互惠互利,推動構建開放包容、公正合理的知識産權協調保護新規則。
2.RCEP框架下知識産權協調保護的具體建議
爲尋求各成員方均能接受的方案,RCEP框架下的知識産權章節曆經多輪艱苦談判,最終達成共識的文本體現了靈活和平衡性,充分顯示出求同存異、追求共贏的東方智慧。但也要認識到,知識産權協調保護中過多彈性條款的存在必然增加RCEP權利實施條款在日後具體實行中的難度,彈性條款的靈活性一定程度上也可能無法符合各國具體執法的實踐需求,從而導致權利實施條款難以得到有效的執行。這就要求RCEP締約方全面履行合作互助條款,同時積極協調構建各種形態的知識産權保護及救濟機制,增加知識産權執法在技術性工作層面的溝通和交流。具體建議如下:
1)爲更快速有效解決RCEP區域內企業知識産權貿易紛爭,可以考慮由各國商會牽頭組織,成立一個區域內互認合作的具有權威性的知識産權調解仲裁中心。該知識産權調解仲裁中心在充分進行區域調研基礎上編撰一套爲各方認可的致力于避免和解決跨國知識産權爭端的准則,並通過聘請域內的知識産權專家組成調解仲裁專業團隊,可對域內各國企業涉知識産權糾紛進行專業調解。
2)成立RCEP合作秘書處或相應常設機構,爲域內企業或經營者提供各締約方的知識産權相關信息的檢索、查詢、對比、識別、輸出等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構建域內各締約方貿易知識産權預警體系,建立知識産權數據庫並不斷動態更新。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及時跟進以及披露國際知識産權新聞及動態,提供多角度多維度的知識産權侵權救濟途徑,降低域內企業運營中的知識産權侵權風險。
3)充分重視RCEP域內電子商務發展所帶來的挑戰和機遇。隨著RCEP區域內貿易壁壘和摩擦的減少,意味著假冒商品亦能夠在市場上,特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更加自由地流通和買賣。由于電子商務的特性,線上溯源及有效查處假冒商品的難度也將增大。這就需要RCEP各締約方加強在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産權協調保護的交流與合作,攜手制訂線上知識産權執法策略,在技術性工作層面確保能夠解決隨時出現的疑難問題。最終,尋求在RCEP合作框架下構建起一個統一、有效、平衡的知識産權電子商務執法機制。
五、結語
知識産權保護作爲激勵創新發展的國際戰略,已成爲亞洲國家乃至全球各國普遍共識。RCEP很好地堅持了求同存異、合作共贏的理念,平衡了促進多邊貿易往來和知識産權協調保護發展的需求。RCEP各締約方應繼續致力于不斷完善和深化這一體制,在維護經濟一體化和塑造知識産權國際秩序方面發揮自身積極作用。從而,通過進一步深化務實合作,分享發展機遇,共同打造更富活力、更有效力的知識産權生態系統,爲後疫情時代區域乃至全球經濟複蘇,促進域內外國家和地區的共同發展帶來新的希望和動能。
(作者單位: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