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發揮市級知識産權(專利)資金對我市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作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臨沂市支持知識産權工作十條措施》(臨政字〔2020〕113號)、《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市級預算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臨政字〔2019〕83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知識産權(專利)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我市知識産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資金”)。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本級財政支持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有經常居所的個人。
第四條 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資金主要用于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服務、獎勵等方面。本細則獎補資金除臨沂市專利獎獎勵政策由市級財力承擔外,其它獎勵事項按照現行財政收入分成比例由市縣(區)分級承擔。
第六條 知識産權創造主要用于:
(一)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
(二)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
第七條 知識産權運用主要用于:
(一)推行企業知識産權管理標准。
(二)培育國家知識産權優勢、示範企業。
(三)專利密集型企業培育、專利導航。
(四)高價值專利技術引進與轉化實施。
(五)專利質押融資、專利證券化等知識産權金融服務。
第八條 知識産權保護主要用于:
(一)專利違法行爲舉報獎勵。
(二)高價值發明專利獎勵。
(三)知識産權保護的其它方面。
第九條 知識産權服務主要用于:
(一)支持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二)知識産權政策宣傳貫徹。
(三)知識産權人才培養。
(四)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培育。
第十條 專利獎勵主要用于: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山東省專利特別獎、一等獎和臨沂市專利獎重大專利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勵。
第三章 資助與獎勵標准
第十一條 知識産權創造資助(不包括由受讓獲得的專利)。
(一)企業高價值發明專利資助。對企業在資助年度內授權的高價值發明專利,每件資助最高4000元。
(二)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包括G20成員國、新加坡及歐洲專利局)。單位每件每個國家資助最高2萬元,個人每件每個國家資助最高1萬元,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得發明專利權的,最多按5個國家予以資助。
第十二條 知識産權運用資助。
(一)對上一年度通過《企業知識産權管理規範》(GB/T 29490-2013)認證的企業,最高給予2萬元獎勵。
(二)對上一年度新認定爲國家知識産權優勢企業、國家知識産權示範企業的,最高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
(三)鼓勵企業開展專利導航,支持企業開展以産業技術創新、産品創新、組織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爲主的專利導航項目,對開展運營類導航項目的企業,通過《專利導航指南》(GB/T39551-2020)推薦性國家標准驗收的,給予每項最高20萬元獎勵。
(四)鼓勵高校院所科研人員攜高價值專利來我市進行專利交易、作價入股或創辦企業。對企業購買專利且成功轉化實施、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每項按實際交易額的50%給予企業知識産權成果轉化補助,最高給予10萬元補助;對以專利作價出資入股的,增資擴股企業或新創辦企業畝産效益評級爲A級,綜合得分和畝均稅收均在全市前20%,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五)對中小企業以自主知識産權(專利)爲質押取得貸款的,已完成還本付息的知識産權質押融資貸款項目,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60%給予貼息,單個企業最高貼息不超過50萬元;同時對企業因獲得質押貸款而産生的專利評估、價值分析等相關費用,按照確認發生額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補貼不超過5萬元。
(六)對合作銀行面向中小企業發放的知識産權(專利)質押貸款形成的呆賬,在省級風險補償基金按照實際貸款損失本金40%的比例給予補償的基礎上,貸款最終形成損失的,市財政給予貸款本金10%的補償。
第十三條 知識産權保護獎勵。
對擁有高價值發明專利的企業給予知識産權保護經費獎勵。上一年度末擁有高價值發明專利10件(含)以上20件以下的,最高給予5萬元獎勵;20件(含)以上50件以下的,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50件(含)以上的,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專利獎獎勵。
(一)對獲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每項最高3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二)對獲山東省專利獎特別獎的每項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對獲山東省專利獎一等獎的每項最高給予5萬元獎勵。
(三)對獲臨沂市專利獎重大專利獎和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每項3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
對同一項目複評、變更的不再予以獎勵扶持。同一申請人、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內,同時獲得2個及以上獎項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獎勵扶持。
第十五條 其它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服務、獎勵等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具體資助標准結合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執行。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分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和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十七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市市場監管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撰寫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複核。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根據管理需要對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爲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申報主體應當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縣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縣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和財政局應加強資金的日常管理,對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確保發揮最大效益。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或違反規定使用資金的行爲,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並納入負面清單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