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焦作
一男子酒後竟然從13樓扔下酒瓶!
萬幸沒有砸中人。
而這次物業的應對,
令網友們大呼意想不到!
飲酒男子13樓扔酒瓶被斷電30天,事後報警求情遭拒
近日,一男子夜裏喝酒後從13樓將酒瓶子扔了下來,物業公司據業主規約執行對其家斷電30天的處罰。
十幾天後該男子的妻子不堪停電困擾,竟打110請民警向物業求情。
事情發生在河南焦作,男子的妻子稱,丈夫從13樓上高空抛酒瓶確實不對,但他們家被物業處罰停電30天,自己實在是受不了了,女子強調“丈夫高空抛酒瓶並未造成嚴重後果”。
男子的妻子請民警替她向物業說說情,給她家恢複供電。
對此,物業表示,針對高空抛物小區有明文規定,“業主入住後,發現從室內往外抛扔垃圾及雜物,給予停電一個月的處罰。”
而且該小區業主規約中還有一條提到,“本公約需經90%以上的業主同意,具有強制性……”
物業稱,高空抛物將使整棟樓遭殃,想要給手機充電可以來物管這裏充,若有異議可起訴。
民警表示小區有小區制度,建議該業主遵守小區業主規約,繼續接受處罰。
網友熱議
支持物業,值得推廣:
@塗糊也狸狐:如果你哪天在樓下突然有一個空瓶子砸你頭上你就知道該不該罰30天了,他扔瓶子的時候知道下面有人嗎?就像你喝酒開車被交警抓到一樣,你說我又沒撞人,教育一下就好了爲什麽還要罰?
@徐研玲:聽她的話還沒有認識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應該再加斷水,這個辦法值得推廣。
@大毛哥dandan : 非常支持物業,還罰得有點輕了。
@mickey3558 : 停水停電才好呢,爲物業鼓掌。
@Maxine想改昵稱 : 支持物業,竟然還好意思報警,民警沒抓你們就不錯了。
@老李飛刀的叨叨刀 : 幹的漂亮,值得推廣!
物業無權對業主斷電,處罰過重:
@Vin_Vincent:物業有這個權力嗎?高空擲物應該物業來管?物業來懲罰嗎?
@檸檬不檸檬:高空抛物不對,但是物業的處罰也太重了吧!
@好讀書的小孩:斷電30天?感覺真要處罰,斷電三天,警告一下就行了,處罰太重。
律師分析:該不該停電處罰 法律人士看法不同
對于此事,北京炜衡律師事務所的周浩律師表示,《物權法》第 70 條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規約是業主自治活動的表現,禁止高空抛物也是規範業主活動,” 但是業主管理規約設定罰則,雖然沒有違反法律,但斷電 30 天還是不太妥當 “。
周浩稱,業主管理規約主要靠業主共同自覺遵守,一般不應設立處罰條款處罰業主。對于小區內出現高空抛物的情況,周浩律師稱,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建議報警處理,由公安部門決定是否進行刑事或行政處罰。如造成財産損失,也可由警方調解,調解不成可以選擇起訴到法院。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的常莎律師表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用電單位和個人在欠繳電費的前提下,電力公司經過催交仍欠費的,供電企業才能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人爲停電。按《電力法》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物業公司無權對業主采取停水、停電的處罰措施,” 被停電的業主可以向當地電力局投訴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爲,電力局會派員給業主恢複供電並且會書面通知物業公司根據《電力法》不得隨意給業主停電,否則按照法規給予物業公司處罰。雖然能理解物業公司設定此規約的目的是爲了預防高空墜物事件,但是該規定不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
此外,也有律師支持物業公司的業主規約。另一位法律人士表示,業主規約相當于是全體業主自己定的規矩,屬于業主自治的規制,只要不和法律規定沖突,在全體業主的範圍內具有可執行效力。” 當然,大前提依然是規約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以及規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停電30天這個處罰看起來確實是比較不人性,也會給業主生活造成諸多不便,但該處罰規定目前來看並沒有直接違反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在該業主入住時也簽字同意的情況下,只要規約的制定程序沒有問題,還是要遵守的 “。
高空抛物傷人損物屢現 已有多人因高空抛物獲刑
因爲高空抛物引發人員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引發小區鄰裏糾紛、業主與物業公司糾紛,以至于對簿公堂的情況也不少見。在多起涉及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中,被告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
2014年11月,成都一男子爲發泄情緒,在其位于某小區五樓的家中陽台及四樓與五樓之間的樓梯處,多次朝樓下抛擲花盆、玻璃罐、滅火器等物品,導致停放在樓下的多輛汽車被砸壞。事後,該男子親屬向多名被害人賠償財産損失共計12000余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經法醫鑒定,該男子患有有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其對案發時的違法行爲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次年,該男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5月,重慶一男子李某在某小區與朋友喝酒,因心情不好,在陽台處先後往樓下扔出一個啤酒瓶和一個玻璃杯,其中玻璃杯砸中站在樓下操場上的一名13歲男孩頭部,致其顱腦嚴重損傷。經鑒定,被害人損傷程度爲重傷二級。2018年,李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今年7月,仍有多起高空抛物案件引發關注。7月2日,貴陽南明區一小區內,一名中年女性在小區內行走時,不幸被樓上10歲男童高空抛物砸中頭部,經搶救無效身亡。多地警方也提醒,高空抛物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財産安全,希望業主嚴格自律,監護人也要教導未成年人不要高空抛物,避免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後果。7月11日,濟南市槐蔭區一小區住戶葛某因爲情感糾紛,從樓上扔下一把菜刀、兩把尖刀,其行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最終,葛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但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如何治理高空抛物?
那麽應該如何治理高空墜物,守護“頭頂上的安全”呢?
2019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侵權責任編草案。此次侵權責任編草案納入了多項關于“高空墜物”的規定。
針對“高空抛物傷人”“高空墜物傷人”事件,草案三審稿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舉辦第21期案例大講壇,專題研討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高空抛物墜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要嚴肅懲治故意從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破解“高空抛物”難題,看看國外如何保護“頭頂安全”
事實上,高空抛物的情況並非中國特有,境外發達城市高樓林立,高空抛物的陋習也時有發生,他們是如何治理的呢?
新加坡:肇事者房子被強行回購
新加坡法律對高空擲物行爲予以明確法律認定,只要對公民的生命和財産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行爲,都必須予以約束和管制。新加坡有關部門還專門制定了相關法規,高樓抛物肇事者不僅要坐牢、罰款,而且根據情節的輕重,國家建屋局還可按原來的售房價格或建屋局規定的價格強行收購肇事家庭的住宅。
新加坡一些小區在業主入住時,要求業主必須簽字保證不做破壞環境的事,並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責令搬走”的規定。曾有3戶人家從高空抛下了1個玻璃酒瓶、1個榴蓮殼、1個塑膠容器和3個玻璃杯,被人告發後,他們分別被判坐牢18個星期、1個星期和3個星期。他們出獄時又接到通知:新加坡國家建屋局以低于市場價格強行收購了他們的住房,限令其在月底前搬出住房。
日本:“天眼”監控,社區聯動
日本民法規定,有關建築物的附屬物如玻璃等(非人爲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建築物的占有者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日本在偵查高空抛物事件的過程中,有兩個特別重要的基礎設施:一是“天眼”系統,即廣覆蓋,多角度的城市監控系統,此類裝置不僅有助于對高空抛物進行調查取證,而且能夠對抛物者形成震懾;二是社區協調組織,類似事件發生後,如果有類似與該區域居民相熟悉的組織機構,就會去呼籲和倡導居民們目擊舉證,維護公義。
美國:對高空抛物者重罰
美國司法界對高空抛物秉持了一貫態度:重罰。在美國,高空抛物被視爲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人身危害,也被視爲一種犯罪。在民事賠償時,法官對高空抛物的重罰重賠,遠超公衆想象。美國法官有一個共識:如果不對高空抛物施加重罰,就不足以阻礙那些隨意高空抛物的人。美國社會治理高空抛物的若幹原則也産生了一定的作用:第一,先刑事後民事,窮盡刑事偵查權的原則。第二,對證據充分、加害人明確的高空抛物案懲罰重、賠償高。第三,社會防範的技術安排優先。第四,社會的救濟原則。
綜合整理自 中央廣電總台中國之聲 北京青年報 湖北私家車廣播 大衆學聲樂
編輯 張紫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