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至少有三處“新鮮”:被告人作案十分隱秘,但被震驚全國的浙江龍元集團案帶出來;被告人指示兒子和情婦收錢,自己分文不沾。看似精明,卻恰逢“兩高”頒布有關受賄罪的最新司法解釋,結果被重判無期徒刑;其情婦以自己不是國家公職人員爲辯護理由,強調不構成受賄罪,結果被作爲全國首例“特定關系人”受賄主體而領刑。
趙詹奇庭審現場
慷慨激昂秀清廉
趙詹奇曾是浙江省政壇的弄潮兒,成長經曆如傳奇。
1949年1月生于江蘇宜興,1968年中專畢業,來杭州工作,仕途順風順水。20世紀80年代以來,先後擔任過杭州市拱墅區委副書記、拱墅區區長、杭州市交通局局長、浙江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等要職。2003年2月,升任浙江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
熟悉的人都誇贊趙廳長精明強幹、愛崗敬業、業績突出。更讓人肅然起敬的是,他鄭重其事地提出交通六大工程,其中之一就是廉潔保障工程。而且其本人率先垂範,處處講究廉潔自律。他在一次全省重要會議上,誠懇激動地在台上發言:“河南省連續三任廳長‘前腐後繼’。以前,革命先烈是爲革命前赴後繼,現在這三個廳長因爲貪汙腐敗走上犯罪道路,教訓非常之深刻!”
在案發前的2006年3月17日,趙詹奇還在交通部治理交通建設領域商業賄賂電視電話會議上铿锵有力地講道:“實踐告訴我們,一定要充分認識治理商業賄賂行爲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出成效。”
聽衆深受震動,掌聲如雷。
但背地裏,這個“廉潔模範”又是怎麽做的?
如果不是因爲一起大案,人們或許會被其“廉潔”形象一直欺騙下去。
2005年底,舉國震驚的浙江龍元集團案件爆發!該集團公司總承包甯波大劇院的建設,向當時湖州市委書記徐某某等一大批浙江政壇高官行賄,受賄人中就有趙詹奇。
反腐機器啓動,調查、取證等司法程序有條不紊地展開。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拿到一定證據後,于2006年8月19日,以涉嫌受賄罪刑拘趙詹奇。
具諷刺意味的是,當組織上召趙詹奇談話時,他對情婦說,“一定是談話讓我擔任副省長了!”
歸案後,趙詹奇極力否認,聲稱自己高度廉潔,從未拿別人的一毛一分。
趙詹奇拒不承認受賄,外部對檢察機關壓力也很大。檢察幹警去落實行賄人,得知:趙詹奇從不親自受賄,而是巧立名目,通過身邊的關系人收受賄賂。
辦案人經過研判,轉變了辦案思路去應對。既然趙詹奇不會供認有價值的東西,那就放下這條線,擴大外圍調查,再由外及內。
檢察官們經過排查,注意到了一個名叫林文魅的新加坡商人。
讓兒子賺“勞務費”
對于意志薄弱的領導者來說,妻子和孩子就是軟肋。很多官員的妻兒往往留戀海外,花費不菲。領導也是賺固定工資的工薪族,靠什麽來維持開銷?
1996年,趙詹奇將獨子小趙送到新加坡讀書。愛子花費很大,很快就囊中羞澀。趙詹奇銘刻在心,大腦興奮點就是:搞錢接濟兒子。
1999年春節期間,新加坡某公司總經理林文魅看中了蕭山機場行李處理系統工程項目。他打聽到趙詹奇以浙江省計劃計劃委員會副主任身份,主管總預算接近30億元的杭州蕭山國際機場項目建設。
林文魅施展渾身解數,輾轉聯系上正在北京開會的趙詹奇。趙詹奇同意見面,林暗喜:事成一半!
談話中,趙詹奇似乎漫不經心地說起:“我兒子在新加坡讀書……”林文魅馬上領悟,急忙說:“可以讓您兒子來我公司擔任業務咨詢顧問,如能中標,我們按照中標價的3%至5%支付咨詢費。”
趙詹奇把招標內幕信息透露給小趙,由他轉告林文魅,林得以順利拿到工程。他想送錢給趙詹奇,趙“嚴詞拒絕”:“這是受賄,我怎麽能幹這種事兒!”林文魅表面盛贊趙“廉潔奉公”,私底下他以“咨詢費”的名義,將1萬元新加坡幣和5.6萬美元分兩次給了小趙。小趙拿到錢後,心裏惴惴不安,打電話給趙詹奇,趙安慰他,這是外國人給你的勞務費,你大膽拿就是了。
辦案人繼續在外圍調查上下功夫。一個星期後,將趙詹奇的兒子小趙傳喚到案。小趙倒也爽快,承認自己是父親受賄的“工具”。
由點到線,收獲越來越大,一個與小趙來往密切的建築商包十六進入視野。
浙江省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是趙詹奇擔任杭州市拱墅區區長時所轄企業,包十六是該公司經理,與趙詹奇是老鄉。1997年,包十六和趙詹奇熟悉後,加緊感情投資,兩家人常來常往,關系甚佳。
趙詹奇理解老鄉的心思,但包十六的建築公司只有二級資質,無法承攬大工程,就建議他競爭蕭山機場物業樓工程。評估結果公布,該公司得分第二名,紹興某建築公司排名第一。經過趙詹奇一番運作,排名第二的公司中標,拿到了機場物業樓承建權。更讓包十六感激的是,趙詹奇一鼓作氣,幫包十六攬到了蕭山機場加油站、變電所、路燈等10個小工程,還將包的妻子劉某調入浙江航空某公司。
包十六感激涕零,想好好答謝趙詹奇。但趙堅決不直接收錢,讓人爲難。
趙詹奇當然不會白爲老鄉出這麽大力,他想讓其在兒子身上“表示”,多次在包面前提起兒子想買一輛汽車。2002年初,包十六當著趙詹奇的面許諾,送給其兒子一輛高級汽車,趙詹奇同意,只是再三囑咐他倆,必須確保“安全”。
包十六問小趙喜歡什麽車?小趙選中了一輛價值36萬元的豐田佳美汽車。包十六當即將36萬元購車款轉至小趙在杭州開設的貿易公司賬戶。
嘗到巨大甜頭的包十六一家每年在趙詹奇身上“投入”20多萬元,當然這不是指現款,而是各種消費活動。但這代替不了“還情”,爲了賄賂趙,包使用了“妙招”——給趙詹奇兒子小趙“年薪”。從2003年到2006年,包十六以支付小趙“年薪”的名義,先後3次送給他60萬元。小趙在拿到“年薪”後都告訴了老趙,得到的答複是:“既然是給年薪,那就收下吧。”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包十六的“圍魏救趙”行賄還情方式很快就在當地商人小圈子流傳。寶摩集團項目經理隋立鵬深受啓發。他在多次給趙詹奇送錢都吃了閉門羹後,就想送給小趙20萬元,以此答謝老趙。趙詹奇“深思熟慮”後,讓他們用轉賬方式,別現金交易,說“這樣安全”。
讓情婦大賺回扣提成
落馬貪官大多有情人,趙詹奇也不例外。
趙詹奇情婦叫汪某英,原是其部下。20世紀90年代初,趙詹奇出任杭州市交通局局長時,雙方再次偶遇,勾搭成情人關系,維持了近十年。
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富丕,曾和汪某英一起合作搞某大廈開發。1998年春節前,他得知杭州蕭山機場航站樓工程招標後,急忙找到汪某英,讓她找趙詹奇“公關”,承諾事成後給她1%的提成。
汪某英興沖沖地找到了趙詹奇,但趙竟然回絕,汪某英很生氣,只好回掉了富丕。汪某英走後,趙詹奇又後悔了。
幾天後,趙詹奇主動向她問起了此事,讓她攬下此活。汪某英高興地把趙詹奇約出來與富丕一起吃了飯。席間,該負責人對趙詹奇說,他們很看重蕭山機場項目,如果中標,一定會給汪某英業務費。趙詹奇一語雙關地說:“合作是你們之間的事,但現在中介人事後被賴賬的不少。”既將自己置身度外,又警示對方別賴賬。該公司負責人馬上說:“我們一定言而有信!”
盡管有近八十家單位投標杭州蕭山機場航站樓工程,競爭異常激烈,但在趙詹奇的幫助下,龍元集團順利中標。
富丕分兩次給了汪某英55萬元。喜出望外的汪某英拿到55萬巨款,馬上投入股市,卻賠得慘烈,所剩無幾。
“防守堡壘”瞬間毀滅
2005年底,時任湖州市委書記的徐某某因龍元集團某高管行賄案而東窗事發。趙詹奇得知後惴惴不安,兒子拿“年薪”和情婦得提成的事讓他如鲠在喉。趙詹奇一筆筆地盤算所有受賄款項,進行風險評估。
2005年11月10日,徐某某停職後被捕。趙詹奇心慌意亂,馬上開始“補救”。
他多次催促林文魅趕緊和小趙簽個聘用議協。該公司緊急起草了一份虛假的聘用協議,聘用小趙爲公司名譽監事,將協議簽訂時間提前到2001年,煞有介事地規定了薪水領取標准和程序。很快,辦案人見到了這份“協議”,只見上面的公章鮮紅,用手指一拂,還能沾上紅印泥油!
趙詹奇分別打電話給包十六等行賄者,說要將以前的“借款”在賬上轉一下,他們很不高興,認爲趙詹奇不信任鐵哥們。趙詹奇只好再三解釋,說走個程序,大家都好。
趙詹奇運用他所謂的“安全規則”,編織了一張自作聰明的“收錢網”,又做了一系列自以爲是的“防守堡壘”當作補救措施。但事實證明,這些徒勞把戲不僅于事無補,反而加重了他的罪責。
趙詹奇兒子小趙被傳喚到案後,不僅全盤供認,還一口咬定那些送錢的都是沖著他的父親才給的,他只不過是個幌子,一個工具罷了。小趙也因涉嫌受賄被捕。
使兒子成爲收受賄賂的工具,使其走向犯罪,結果又被兒子指證,這是趙詹奇始料不及的。
而那些與他稱兄道弟的所謂“鐵哥們”老板,在司法機關供述時,都直截了當地說所謂的各種“費用”和“借款”,其實就是感謝趙詹奇的費用,因爲趙給他們辦了事,賺了錢後自然要答謝他。
這些直接證據將他苦心打造的“防守堡壘”砸得稀碎!
2006年9月2日,趙詹奇被依法逮捕。2007年2月2日,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趙詹奇提起公訴。
汪某英庭審現場,她成爲全國首例被公訴的“特定關系人”
法庭激辯適遇新規定
2007年4月3日,趙詹奇涉嫌受賄案在湖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展開了全方位的激烈辯論。被告方強調,這些錢都不是趙詹奇直接經手的,他從來不直接收取那些商人的錢。因爲趙詹奇認爲“商人唯利是圖,不值得信任”,但他們和趙的兒子與情婦往來,與他何幹?
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就是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趙詹奇的情人汪某英收受的55萬元“業務費”能否認定爲趙詹奇受賄的問題,確實比較棘手,法庭決定擇日再審。
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爲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趙詹奇在1994年至2006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招標、建設中,爲他人謀取利益,然後讓他人將行賄的巨額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兒子和情婦,完全符合該項規定,已經構成受賄罪。
7月10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新法規,迅速果斷地作出一審判決:趙詹奇因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60.77萬元、新加坡幣1萬元、美元7.6萬元,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趙詹奇自知罪行嚴重,沒有提起上訴。
趙詹奇的兒子小趙作爲受賄案從犯,因認罪態度較好,能夠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工作,綜合情與法,立足于教育挽救,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從犯汪某英,作爲全國首例“特定關系人”受賄主體,也被提起公訴,2007年10月2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汪某英因屬于受賄犯罪的從犯,被減輕處罰,領刑七年。。
案後思
近年來,交通廳長相繼“出事”已不是什麽新鮮事了。如當年江蘇省交通廳原廳長章俊元、安徽省交通廳原廳長王興堯等落馬,而趙詹奇卻被量以重刑。他與衆不同,既想受賄,又想撇清,獨出心裁地想出拙計:自己只給他人辦事,一毛錢也不沾手,而是讓兒子與情婦受賄。他自以爲得計,卻不知我國法律日趨完善,任何犯罪分子都會墜入相應的法網中,爲踐踏法律的行爲付出應有的代價。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均爲化名)(檢察風雲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