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ra協會(Libra Association)常務董事兼首席運營官Bertrand Perez高管向路透社表示,由于在世界各地都存在監管方面的擔憂,Libra可能會推遲發布。三個月前,Facebook(FB.O)宣布計劃在2020年6月推出這種加密貨幣,並與包括其他美國科技巨頭在內的合作夥伴聯合組成了Libra協會以管理該項目。然而,將加密貨幣納入主流的嘗試在全球範圍內遭遇了監管和政治上的懷疑,法國和德國已相繼表態將阻止Libra在歐洲開展業務。Bertrand Perez表示,該協會正繼續與歐洲及其它地區的監管機構進行討論,以減輕人們的擔憂。
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生態系統中的一個關注點就是采用程度。在分布式賬本交易(DLT)上運行的去中心化虛擬貨幣會有大量投機操作和風險,這要求在加密生態系統中有執行法規。加密世界中不斷增加的不安全事件也呼籲出台法律政策。少數司法管轄區已積極采取措施,這可以根據公認的操作標准來提高加密市場的潛力。在此,我們對各種新興的監管制度進行全面研究。
美國的監管環境在加密貨幣和加密交易所方面有些含糊,各州和聯邦層面上格局零散。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認爲加密貨幣是證券,並已開始調查並起訴一些高額ICO。最引人注目的是2017年以Veritaseum的身份進行1500萬美元的ICO。SEC將證券法適用于加密行業、錢包和交易所等各個方面。
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加密貨幣交易采取了更爲統一的觀點,並允許提供幾種公開交易的期貨和期權産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期貨,目前其日均交易量達到13億美元,創下記錄。
司法部目前正在與SEC和CFTC進行磋商,以制定該行業的立法,在當前不明朗的美國監管環境中,這肯定會受到歡迎。
馬耳他將自己定位爲加密貨幣法規的全球領導者。即使不將加密貨幣視爲法定貨幣,政府也將其視爲“交換媒介,賬戶單位或價值存儲”。馬耳他沒有特定的加密貨幣稅收法規,增值稅也不適用。根據馬耳他政府制定的立法,加密貨幣交易所在馬耳他是合法的,該法案爲加密貨幣定義了新的監管框架,並解決了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爲的問題。立法包括三個單獨的法案,其中《虛擬金融資産法》(VFA)是適用于加密貨幣交易所、ICO、經紀人、錢包提供商、顧問和資産經理的監管制度,樹立了全球先例。VFA法規(自2018年11月生效)還引入了《創新技術安排和服務法案》,該法案建立了加密服務提供商的注冊和問責制框架。馬耳他還成立了數字創新局,是負責創建加密策略、與其他國家和組織合作、執行標准和使用加密、區塊鏈技術的政府機關。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于2018年在阿布紮比全球市場(ADGM)下啓動了加密資産監管框架。該監管框架旨在通過與ADGM金融服務監管局(FSRA)一起規範ADGM中的現貨加密資産和交易活動。該框架解決了與加密資産活動,洗錢和金融犯罪相關的風險、消費者保護、技術治理、托管和交易業務。
澳大利亞政府于2017年接受使用加密貨幣,特別是比特幣和受制于資本利得稅法(CGT)的同類貨幣。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于2017年發布的進一步指導方針,就《普通消費者法》和《公司法》下代幣(證券或公用事業)的法律待遇和結構提供咨詢。
盧森堡的金融監管委員會(CSSF)管理著加密貨幣交易領域,新的加密業務必須獲得用于交易的支付機構許可證。許可證涉及盧森堡《電子貨幣》法規下的反洗錢/CFT報告義務。2016年,Bitstamp獲得了第一個許可證,該公司交易多種貨幣,包括美元、歐元、比特幣和以太幣。
直布羅陀在2018年與密碼行業接觸後,推出了其數字賬本技術監管框架。該框架下的交易所必須在直布羅陀金融服務委員會(GFSC)注冊,以證明有能力滿足DLT框架的“原則”,其中包括發現和披露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所采用的管制框架是1989年《直布羅陀金融服務(投資和信托服務)法》的修正案,以管制設在直布羅陀的加密項目公司。
加拿大不接受加密貨幣作爲法定貨幣,因爲省級的加密貨幣交易規則不一致,但在聯邦級,加密貨幣被視爲有價證券。加拿大證券管理局(CSA)發布的一份公告,要求將現有證券法適用于ICO和ITO,以及交易這些産品的加密貨幣投資基金和加密貨幣交易所。
愛沙尼亞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在一個明確的監管框架內運作,該框架認可交易所內的活動是合法的。在此框架下,交易所受到嚴格報告和KYC規則的約束,加密貨幣交易所必須獲得愛沙尼亞金融情報部門頒發的兩個許可證:虛擬貨幣交易服務許可證和虛擬貨幣錢包服務許可證。
英國政府在確保區塊鏈生態系統良好監管方面采取了漸進的方法。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規來監管該行業,然而,英國的加密貨幣交易所需要向金融市場行爲監管局(FCA)注冊——只有一些加密行業企業可能能夠獲得電子許可證。FCA指南強調,在現有的金融衍生品(如期貨和期權)監管規定下從事與加密貨幣相關活動的實體(如期貨和期權),需要獲得授權。
瑞士,加密貨幣和交易所被認爲是合法的。瑞士聯邦稅務管理局(SFTA)認爲加密貨幣是資産:需要繳納瑞士財富稅,必須在年度納稅申報單上申報。在獲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頒發的許可證後,采用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注冊流程,確保了加密交易所良好的運營環境。瑞士的加密貨幣法規也適用于ICO: 2018年2月,FINMA發布了一套適用于現有金融機構的准則。
韓國的政府確保在韓國金融監管局(FSS)監管的注冊流程和其他措施中,嚴格遵守加密貨幣法規,特別是加密貨幣交易所需要做到這一點。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FSC)規定,加密貨幣交易所持有賬戶的銀行有更嚴格的報告義務。
新加坡爲加密貨幣交易所和交易提供了一個友好的環境,因爲這些活動是合法的,也不把加密貨幣視爲法定貨幣。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對加密貨幣交易監管采取相對寬松的方式,即盡可能采用現有的法律框架。加密貨幣的交易受到該國稅法的約束。
爲規範數字資産業務,百慕大于2018年4月頒布了《數字資産企業法》(DABA)。DABA適用于在百慕大注冊或成立並從事數字資産業務的任何實體(無論活動在何處開展),也適用于在百慕大境外注冊或成立並在百慕大境內或境外從事數字資産業務的任何實體。DABA規範加密貨幣交易、交換和證券活動。
中國在2017年出台《關于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國內數字貨幣交易所被勒令關停,對加密貨幣持禁止態度。但是中國在2019年計劃發行DC/EP數字貨幣,對數字貨幣/加密貨幣的態度轉向“模糊”。
所有的法規不斷出台,這標志著一個健康和成熟的環境,所有類別的加密資産將繼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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