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8月,“人體器官捐獻”首次寫入民法典後再次引發熱議。
近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爲鼓勵遺體捐獻,三審稿新增: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這也就意味著,生前未做安排,逝世後的遺體器官捐獻可以由近親屬共同決定。
南都發起的一份調查顯示,有70.4%網友認爲遺體器官捐獻決定權在自己,僅4%的網友認爲近親屬有權決定,另有25.6%的網友認爲自己和近親屬均能決定。
也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表示,將上述內容納入民法典要慎重研究,對如何避免“器官買賣”的不良後果應有相應的措施。
2019年 2月4日除夕之夜,湖南衡陽南華大學附屬第二醫院的器官移植團隊的成員接到電話通知,有一位青年男子因意外重傷不治進入腦死亡狀態,其家屬決定爲他完成器官捐獻的意願。2月5日,醫生成功完成了捐獻器官獲取手術,並爲兩位尿毒症患者進行腎髒移植手術。 新華社發
器官短缺問題嚴重
爲鼓勵器官捐獻增加新規
南都記者了解到,從世界範圍來看,目前器官捐獻分爲活體器官捐獻和公民逝世後器官捐獻。自2015年禁止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死囚器官以來,公民逝世後器官捐獻已成爲我國器官移植供體的唯一合法來源。
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網站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7月21日,我國公民已實現器官捐獻24804例,捐獻器官70829個。雖然器官捐獻事業發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國人口衆多,患者數量龐大,器官嚴重短缺的問題依然存在。
2018年6月11日,中國器官移植發展基金會在“中國器官捐獻日”舉辦的宣教活動發布的數據顯示,中國每年約有30萬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的患者,但僅有1.6萬多人有機會獲得器官移植。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需求與實際捐獻量間巨大差距的現實,讓器官捐獻立法的呼籲愈加頻繁。
今年4月,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審議,其中第七百八十七條對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生前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作出規定。
此後,有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死後遺體捐獻有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予以鼓勵,建議吸收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相關內容,明確公民生前未拒絕捐獻的,其近親屬可以共同決定捐獻。
爲此,草案三審稿在第七百八十七條中增加一款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告訴記者,上述規定意味著,如果逝者生前做出器官捐獻的決定就應當按照逝者生前意願執行,但如果生前沒有表示,去世後可以由近親屬共同決定捐獻。
2018年7月10日, 以大愛之名——器官捐獻與移植事業的中國華章 4月1日,天津醫科大學基礎醫學院的學生向“大體老師”默哀。“大體老師”是醫學界對遺體捐贈者的尊稱。 新華社發
七成網友有捐獻意願
超九成認爲遺體捐獻需生前明示
就此話題,南都NDX實驗室8月23日發起“熱點站站隊”搜集網友觀點。截至23日16點41分,有3206位網友在平台上表達看法。
其中,有1764位網友持反對意見,占比約55%;另有1442位網友投支持票,占比約45%。
從討論情況來看,約七成網友願意在逝世後進行遺體或器官捐獻,另外有近三成選擇了不願意。
這一民調反映的意願,與中國器官移植供需比例反差甚大。爲何我國網友捐獻意願偏高,但實際遺體和器官捐獻數量偏少?在網友們看來,排名前三的因素包括:擔心遺體和器官無法得到妥善合理使用;“身體發膚,受之父母”傳統觀念太強大;遺體捐獻、器官捐獻宣傳不夠。
此外,也有網友認爲當前對捐獻的標准比較嚴格,也影響到器官捐獻的數量。
2006年1月6日上午,東莞謝崗。元月1日,2歲的唐妍茜在家附近遭遇嚴重車禍,在生命即將逝去時,父母把其器官捐獻,讓女兒的生命在別人身上得到延續。南都記者 陳奕啓 攝
遺體捐獻、器官捐獻
是否需要生前明示?
在“熱點站站隊”中,有93.9%的網友認爲需要,僅6.1%的網友認爲不需要或者說不清。
那麽,如果逝者生前未就遺體捐獻、器官捐獻作出相關安排,誰有權利決定其遺體和器官是否捐獻?
調查中,有70.4%的網友認爲只有自己才能決定,僅4%的網友認爲近親屬有權決定;另外,也有25.6%的網友認爲自己和近親屬均可以決定。
需研究入法後果:防止助長器官買賣
南都記者關注到,在不少支持遺體和器官捐獻的網友中,都對捐獻加上了前提條件。比如網友“雲中君”表示,只要是合法合理的捐贈程序正規,可以真正救人命而不是給不要臉的人拿去賺錢,可以接受。網友“巫馬白”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我知道這麽做有社會功利成分,但這個決定權需要一道賦權的程序:例如生前確認,類遺囑的方式進行權利繼承”。
持反對意見的網友則認爲:身體器官的支配權,不是財産遺産,捐不捐應該由自己決定。
還有網友指出:如果當事人生前未拒絕遺體捐獻,卻也無法推出當事人是同意的。立法目的是鼓勵,就應該拿出鼓勵的措施。
網友“雲兒哒哒”分析:器官捐獻入法有利有弊。利大家都有目共睹;但至于弊:如果逝者本人對遺體捐獻毫不了解,會如何做決定?另外,去世後遺體完整與否由後人決定,或多或少會與本人意願相背離?
此外,也有網友對入法後的風險表達擔憂。
網友“大曼”認爲,要研究清楚入法的不良後果,會不會助長器官買賣。微博網友“川藤鷹生W”不無擔憂的表示:一個遺體器官捐贈産業鏈就這麽形成了。直接榨幹死者的最後一絲價值,不要考驗人性,也不要低估錢的作用。
不過,也有網友指出:立法有助于鼓勵器官捐獻,目前正規途徑中,器官移植是“雙盲”的,捐獻的器官由器官捐獻中心對接,捐獻人不知道誰是器官的受體;而地下買賣又是另外一回事。
對此,楊立新告訴南都,目前我國的器官捐獻都是免費的,不允許走向市場,因此器官買賣都是違法行爲,針對器官買賣行爲需要行政法規、規章進行規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應慎重研究不宜入法
8月23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
在多位常委會委員看來,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相關內容上升爲法律“要慎重研究”。對如何避免“器官買賣”的不良後果應有相應的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斯喜認爲,遺體不等同于遺産,親屬有沒有權利自行處理遺體,涉及到倫理問題。“遺産可以繼承,但是遺體並不是一個物。過去行政法規雖然有規定,但是上升爲法律,它的合理性、倫理問題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權利的來源和有沒有處分權都要搞清楚。”
“這樣規定以後會有什麽後果,要研究清楚。”陳斯喜關注到了當前“器官買賣”的亂象,在他看來,上述新規有可能導致出現基于非法目的,放棄應該醫治、應該搶救的病患的情形。
陳斯喜認爲,對如何避免這些不良後果有相應的措施,才能做規定。如果後果沒有研究透,沒有措施避免,貿然作規定是不慎重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委員也表達了類似觀點,在他看來,死者爲大、死者爲尊是傳統文化,就像傳宗接代、數世同堂、多子多福一樣,這種觀念是會伴隨著社會發展進步而改變的。因此,對于遺體的捐獻不能太急,隨著社會發展進步,會有越來越多的人自覺參與到捐獻者的行列中來。因此,建議可以加強宣傳引導但先不入法爲宜。
也有委員提出印刷“捐獻卡”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提到,香港是由政府印制捐獻卡,方便鼓勵願意捐獻人士生前在卡上簽個字,同意死後遺體可以捐獻出來。有意願捐獻的人去世後政府方面就可以把他的遺體捐獻出來作爲醫學用途或者器官捐贈的做法。“當然不一定寫在條文裏面,但是如果能夠在社會上推動捐獻遺體的做法,會有很好的正面作用,也方便願意捐獻的人。”
建議將“推定同意”改爲“明示同意”
上述新規規定,生前未拒絕捐獻,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也就意味著器官捐獻的意願可以進行“推定同意”。
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黎明認爲,人體捐獻中,尊重自然人申請意願,特別是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生前的意願非常重要,法律對捐獻意願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爲此建議:修改第787條第2款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依照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遺囑形式。在捐獻前,自然人可以撤銷或撤回自己同意捐獻的意思表示”。
還有與會人大代表認爲,應當細化上述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張健建議,將規定中“死亡後”改爲“該自然人腦死亡後”,因爲有傳統的死亡,是心跳停止以及瞳孔散大,但真正的應該是腦死亡,就是腦幹死亡,不僅包括大腦的死亡,還有小腦死亡,因此建議在這裏改成“自然人腦死亡後”。
爲保證器官捐獻成功概率,他建議應當盡快進行,在 “共同決定”在後面加上“或委托代表決定捐獻”,也就是說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或委托代表決定捐獻,否則維持死亡人的費用不利于社會成本的最小化和社會財富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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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何西班牙器官捐獻率全球最高?
醫院設專門標准化的器官捐獻協調小組
雖然我國已有多部條例對器官捐獻進行了規定,但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器官移植程序和相關標准的法律。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關于器官捐獻和移植,許多國家都有制定相關的法律。例如美國,1968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腦死亡診斷標准, 同時出台《聯邦遺體捐獻法》,1984年又出台《國家器官移植法案》,並根據該法案成立了“國家器官獲取和移植網絡”。
英國2004年《人體組織法案》中規定器官捐獻不僅要死者生前同意,還要親屬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捐獻。由于在該規定的約束下, 出現家屬阻撓遺體器官捐贈的案件,2006年, 英國又出台了器官捐獻只需遵循死者意願的新規定。
新加坡在器官捐獻方面則規定,公民在生前沒有特別聲明死後不捐獻器官的,那麽死後器官必須捐獻。
據了解,目前世界各國通行的器官捐獻原則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美國爲代表的知情同意原則,具體原則參見美國1968年通過的《統一組織捐獻法》,可概括如下:任何超過18周歲的人可以捐獻他的角膜用于教育、研究和治療的目的;如果個人生前未作此表示,他的親屬可以作,除非已知曉死者反對;如果個人已作這種捐獻表示,不能被親屬取消。
另一種是推定同意原則,西班牙、法國、新加坡、日本等國則采用此原則。
西班牙是世界器官捐獻率最高的國家,其關于器官捐獻的系列制度被稱爲“西班牙模式”。爲緩解器官捐獻率低的問題, 西班牙采取成立國家器官移植中心、制定國際、地區、醫院三級標准的器官捐獻規範制度和捐獻流程、建立以醫院爲單位的標准化的器官捐獻協調小組(獨立于器官移植團隊)等方式。
采寫:南都記者劉嫚 見習記者吳單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