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專家雲端圍繞環境人權理論、氣候變化與人權等議題展開積極討。 複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供圖
中新網上海9月26日電 (記者 陳靜)記者26日獲悉,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1屆會議雲上邊會——2022年環境、發展與人權國際研討會上,複旦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張梓太教授強調,環境是享受人權的前提,人權是維護環境的途徑,二者都是可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內容。複旦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強教授強調,在世界發展進入新階段的時代下,環境、能源問題與人權問題作爲全球挑戰,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由中國人權研究會主辦,複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聯合承辦。來自複旦大學、挪威奧斯陸大學、印度尼赫魯大學、新加坡新躍社科大學、日本青山學院大學、南京大學、同濟大學、上海大學、東北林業大學的十余位中外專家學者雲端圍繞環境人權理論、氣候變化與人權等議題展開積極討論。複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常務副主任陸志安教授表示,本次的研討會將環境、發展和人權這些議題串聯在一起,與會專家圍繞這些議題的報告主題豐富、多元。未來,複旦大學會繼續爲人權與環境研究提供交流與研究的平台。
複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主任孫笑俠教授從中國傳統人與自然哲學觀念切入,概括梳理了20世紀以來人與環境交往帶來的人權問題以及中國的應對措施。複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副主任唐賢興教授指出,中國不斷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文明建設,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促進了中國“環境人權”的發展,且積極的治理政策正日益發揮其巨大的效能。
南京大學吳衛星教授在“環境人權的中國保障”發言中詳細闡釋了中國法律文本中的環境人權。他指出,中國法律體系中有部分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已明確承認環境人權;中國近十年來通過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尤其是加大對環境健康、程序性環境權利的重視,公民環境人權的享有得到了較好的保障;此外,中國學術界正在推動《環境法典》的編纂,環境權已經寫入法典草案的專家建議稿之中。
日本青山學院大學楊林凱副教授與叢龍崴博士就“日本環境人權的憲法保障及環境法上的實現路徑”主題展開發言。叢龍崴博士指出日本當前環境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均不夠明確,環境權不能被認定爲私法上的單獨權利。楊林凱副教授探討了日本環境問題及環境法政策、日本環境立法宗旨及基本原則、日本環境立法及環境人權實現若幹問題,並提出面對環境問題應當加強系統性制度建設,並在立法方面強調預防及整合,同時將環保行政升格爲部,加大執法力度。
東北林業大學周孜予教授介紹了中國在保護稀缺資源黑土地方面的舉措。她指出,《黑土地保護法》的立法宗旨重在保護農民權益與環境權。黑土地立法對農民環境權有效保護的體現在明確土地性質,強力保護農民環境使用權;創新激勵機制,強化農民環境參與權;明確義務主體,提高農民環境保護責任意識等方面。
複旦大學沈灏副教授在“氣候變化背景下人權救濟的困境與突破”發言中指出理論層面上氣候變化和人權機制之間所暗含的系統性沖突,在現實層面中所呈現的是氣候變化背景下人權救濟中權利本位的困境。而對此種困境的突破需要從強化人權保護的事前性政策協商程序;引入國家責任機制;完善氣候變化應對中脆弱性群體適應機制等方面著力。
複旦大學塗雲新博士在“邁向代際氣候變化訴訟——基于人權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以及啓動人權法解決氣候爭端的考察”發言中提出了保障氣候正義的司法救濟路徑,並強調只有以人權的理念應對氣候變化才能徹底解決深層的環境問題。
上海大學顔士鵬副教授在“碳普惠機制與公衆低碳權益的實現”發言中討論了碳普惠交易機制的中國實踐、功能檢視和規範構造,提出了“商業激勵——政策鼓勵——核證減排量交易”的碳普惠模式,並從碳普惠交易項目的限定、碳普惠減排量的核定和碳普惠抵消機制的規則三個維度闡釋了公衆低碳權益的實現路徑。
“環境問題究竟應該歸因于自然本質還是人類活動的命題”,印度尼赫魯大學Amita Singh教授指出,權衡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是應對氣候變化談判中重要的課題,強調了生存權是最重要的人權,代際的平等權需要尤爲關注。挪威奧斯陸大學Anna Maria Charlotta Lundberg教授分享了挪威風電場因損害當地畜牧業及牧民權益而被拆除的案例,並強調,在氣候變化的應對中少數族群的權益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氣候變化中這部分人的脆弱性也是最大的,因此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的過程中應注重保護少數群體的權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