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建國總理簽署最後遺囑前的16個小時發生了什麽事?紀律審裁庭指出,李光耀從收到最後一份遺囑的草稿到簽署遺囑,只用了16個小時。審裁庭裁定其二媳婦林學芬,誤導已故建國總理李光耀簽下一份與此前商定的所不同的遺囑。
李及李律師事務所的柯金梨負責在2011年8月到2012年10月之間先後爲李光耀起草了六個版本的遺囑,李光耀的二媳婦林學芬也爲第一個版本遺囑提供起草建議。
在之後的五個版本中,針對李光耀位于歐思禮路38號的房子如何分給子女,以及是否拆除都有所修改。
紀律審裁庭的報告表示,在2013年12月13日,當時已經90歲的李光耀身體每況愈下,並已住院數周。李光耀同柯金梨通過電郵討論後,在那天指示柯金梨,以遺囑附錄的方式,修改第六個版本遺囑中的其中兩處,分別是讓三個孩子平分遺産,以及將兩張地毯贈與次子李顯揚。
16個小時內發生了什麽事?
紀律審裁庭的報告顯示,幾天後,李顯揚和擁有30多年律師執業經驗的妻子林學芬在2013年12月16日和17日的16個小時間內,趁著柯金梨出國無法回複時,發給李光耀另一份遺囑草稿,並說服他在柯金梨不在場的情況下匆忙簽下遺囑。根據紀律審裁庭的報告,在那16個小時內發生了以下事情:
2013年12月16日
晚上7點08分
林學芬通過電郵將一份遺囑草稿發給李光耀,這份遺囑就成爲了後來的最後遺囑。
報告表示,林學芬的立場是,立最後遺囑是李光耀的獨立決定。不過,這份遺囑的內容與三天前,即2013年12月13日李光耀同柯金梨所商定的有所不同。
林學芬發給李光耀的電郵中寫道:“親愛的爸爸,附上大家同意的遺囑的原版,把産業估算考量在內後,遺産由三名子女評分。” 電郵也請柯金梨正式謄寫。
但實際上,這份草稿並非原版,不同之處爲在第一個版本中提到遺産贈送,以及提到李玮玲住在房子裏時,李顯龍要負責房子維護費用,但這些都沒出現在林學芬的草稿裏。
此外,報告表示,該草稿也有異于第六版遺囑。在第六版遺囑中提到,李玮玲所獲得的遺産占比較另外兩兄弟較多,且沒有提到拆除歐思禮路的房子。此外,當中也未包括地毯贈送。除了遺産分配份額的變動外,其他的更動李光耀都未知請。
內容之不同:
林學芬和李顯揚當時知道柯金梨不在國內,無法立即回複電郵。
發出電郵後,林學芬聯系她的律師事務所Stamford Law的同事雷安智,請他正式謄寫和見證遺囑的簽署。
晚上7點31分
李顯揚回複了妻子的電郵,向李光耀表示無法聯系到柯金梨,並建議不必等到她回來才簽署遺囑,可以讓林學芬的同事作爲見證簽署遺囑。此時,李顯揚已將柯金梨從電郵的收件人名單中移除。柯金梨此後再也沒有收到與最後遺囑簽署的相關電郵。
晚上8點12分
林學芬在當晚電郵李顯揚、李光耀的私人助理黃蓮好以及雷安智安排遺囑簽署。
晚上9點42分
李光耀回複李顯揚的電郵表示:“好的,不用等柯金梨,可在林學芬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或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見證下簽署遺囑。
在安排遺囑簽署事宜的電郵來往期間,林學芬和李顯揚隨後分別在飛往法國巴黎和澳大利亞的途中。
2013年12月17日
淩晨4點53分
李顯揚回複電郵時向李光耀表示,會有人到歐思禮路的家中或者他的辦公室進行簽署,黃蓮好可以進行有關安排。隨後,他也電郵了雷安智,通知他當黃蓮好跟他聯絡時要騰出時間來。
早上9點22分
林學芬電郵雷安智,讓他做好准備隨時前往指定地點,提醒他要盡快完成,並再次電郵雷安智問他准備好了嗎。
雷安智回複林學芬的電郵表示,“正在准備,早上11點。EK會一起去,我保管遺囑嗎?”EK是事務所的另一名同事。
早上10點35分雷安智發另一份電郵給林學芬,並通知她:“遺囑日期是2011年,我會寫上今天的日期。”
早上11點05分
兩名律師抵達歐思禮路38號的房子,並在15分鍾內完成遺囑簽署,在早上11點20分離開。
事後林學芬回複雷安智的電郵時向他表達感謝,並說“大家如釋重負。”
紀律審裁庭的報告表示,沒有證據顯示,李光耀在三到四天之間突然決定放棄此前同柯金梨商定的遺囑版本,並簽署新遺囑。
最後遺囑簽定後一式兩份。李顯揚在當天下午12點21分回電郵給林學芬時,吩咐她把其中一份最後遺囑正本存在她辦公室的保險箱裏,另一份則交給黃蓮好。
紀律審裁庭表示,林學芬的行爲違背了律師行爲准則,即當律師的家人將在遺囑之下得到巨額遺産時,律師不得參與遺囑的訂立。
紀律審裁庭裁定,林學芬因爲誤導李光耀簽署遺囑、撒謊和隱瞞證據,因此裁定林學芬行爲嚴重不當。
李總理較早時已放棄房子的擁有權,因此房子不屬于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