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楓灣:根據新加坡《傳染病法》規定,在與他人發生性行爲前,艾滋感染者必須告知對方自己的感染情況。
星期二(6月7日),一位48歲的新加坡人被判入獄12個月。他曾在未告知伴侶自己是艾滋感染者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爲。根據新加坡的《傳染病法》,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的人,必須告訴性伴侶這一情況。
新加坡衛生部檢察官Andre Moses Tan判處被告入獄2年,但被告的律師Sunil Sudheesan對判決提出了上訴。被告于2017年7月確診感染艾滋病毒,並一直在進行抗病毒治療。從2017年11月到今年1月,他每6個月接受一次檢測,期間病毒載量無法測出。法庭文件顯示他的病載一直低于每毫升20病毒拷貝。
新加坡國立大學醫院的一名醫生表示,在插入性行爲中,即便沒用安全套,病載無法測到的人也不會把HIV傳給性伴侶。律師Sudheesan說,他的當事人認爲沒有必要向性伴侶告知艾滋感染者身份,因爲當時他的情況不會通過性行爲傳播艾滋病毒,而且當事人也很害怕艾滋帶來的歧視。但法院表示,在他確診感染艾滋時,已被告知《傳染病法》的要求。
2019年10月10日,身爲公關顧問的被告在家中與他人發生了性行爲。衛生部檢察官在法庭上說,被告沒告訴伴侶他是艾滋感染者。第二天,警方通知衛生部,被告伴侶聲稱自己遭到性侵。衛生部隨即開始調查此事。
雖然最初的判決是入獄2年,但被告的律師稱,“無法檢測=無法傳播(U=U)”是充分的減輕處罰依據,這是他堅持治療的結果。最後,這位48歲的新加坡人被判入獄12個月和罰款。
來源:紅楓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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