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旨在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規定》針對網絡信息內容生産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網絡行業組織的網絡行爲制定了相關細則,並從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層面對網絡內容生態進行規範管理。其中,明確提出了網絡信息內容生産者不得制作、複制、發布的11種內容。
小編給大家劃劃重點↓↓↓
網絡信息內容生産者不得制作、複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醜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1.不得通過發布、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幹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2.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3.不得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爲。
4.不得利用黨旗、黨徽、國旗、國徽、國歌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標識及內容,或者借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等,違法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拒絕不良信息
網絡信息內容生産者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制作、複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聞、醜聞、劣迹等的;
(三)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産生性聯想的;
(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爲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爲、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