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6月30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法律修訂的調研中發現,未成年人保護是千家萬戶都非常關心的一件大事,現實生活中的確出現了讓大家心痛不已的現象,現行刑法中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規定,罪名和罰責已不太適應現實的需要和人民群衆的意願呼聲了,比較輕、比較模糊,建議這次刑法修改中應當有所回應、有所體現。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作出系統的梳理和規定。” 6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表示。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注意到,草案對于現行刑法六個方面的修改,並不直接涉及未成年人保護,而在分組審議中,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言,在刑法修訂中,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規定應當更加清晰,處罰應當更加嚴厲。
提高猥亵兒童奸淫幼女的懲罰力度
朱明春委員建議,應提高猥亵兒童罪的懲罰力度。現行刑法規定,猥亵兒童罪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最高刑期爲15年。
“相比其他國家的相關規定,對這一行爲懲處的力度不夠,韓國可以判化學閹割,新加坡可以判處20年有期徒刑,美國最多可以判處250年,這種行爲突破道德良知底線,給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傷害是終生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建議利用這次修改刑法的機會,提高懲罰力度,回應社會關切。”朱明春表示。
朱明春的建議得到了多名委員的贊同。
歐陽昌瓊委員表示,這次刑法修改要解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處罰過輕的問題,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目前的頂格處罰就是五年以內有期徒刑,顯然與社會呼聲、與猥亵兒童罪行造成的惡劣影響不相稱,有必要提高刑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鄧麗提出了更具體的建議,刑法單獨規定奸淫幼女和猥亵兒童犯罪,更好體現化優先保護兒童的原則,同時提高奸淫幼女、猥亵兒童的最低和最高刑期。奸淫幼女的最低刑期爲十年,猥亵兒童的最低刑期爲五年。
此外,要完善這兩種犯罪從重情節的規定,列舉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具體情形,增強可操作性。比如,負有教育、看護等職責的人員對幼女實施性侵、長期多次奸淫幼女等,應當在十年刑期以上從重處罰。有猥亵兒童多人、猥亵低齡幼兒行爲的,應當在五年刑期以上從重處罰。
14周歲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應否調整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馮軍說,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在牽頭起草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時進行了多次調研,調研中社會各界、實務部門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問題反映比較強烈,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較高。
現行刑法規定對達不到刑事責任年齡、從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給予收容教養,收容教養這一制度在實踐中不斷被弱化,導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管不了、學校管不了、社會也管不了”。
馮軍表示,應該統籌考慮未成年人保護與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懲治以及其他相關因素,拿出一攬子解決方案,研究有條件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同時把現行刑法裏規定的收容教養制度做實,形成制度上的配套和合力,不能讓達不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後處于沒人管、或是管理教育非常薄弱的狀態。
馮軍表示,調研中了解到了有關收容教養的幾個問題:一是實施主體不明確,到底是公安機關、學校、還是法院?二是實施的程序缺乏頂層設計和制度規範,如果要把涉嫌犯罪或者是有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到收容教養機構去,誰來決定、通過哪些程序決定,目前沒有明確的制度設定。三是實施的設施條件不具備,實施的經費保障等各方面也不完善,這些造成了收容教養實施效果不理想。
“這些突出問題,在調研中地方政府、司法機關、學校、家長和社會公衆都反響強烈。應該利用這次刑法修改的機會,對現行刑法規定的收容教養制度予以更加具體的規範。在實施主體、實施程序、實施保障各個方面給予明確規定,爲收容教養的實施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關注到, 最近幾年,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極端案例。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個簡單的應對辦法。修改法律時要考慮降到幾歲?降了之後,很有可能在那個年齡之下出現類似案例,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個意見,很多刑法專家、法學專家都持保留態度,不認爲是一個好的應對辦法。”
沈春耀表示,刑法修改中應該加強研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在保護未成年人問題上取得最大公約數和規定平衡。
建議刑法修改中設立未成年人專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汪鴻雁表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曾經呼籲設立未成年人專章,繼續建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設立未成年人專章,制定對未成年人專門的原則、犯罪罪名以及專門的刑罰處罰體系,改變未成年人司法附屬于成年人的現狀。現行刑法中,未成年人所有的刑事犯罪附屬于成年人的做法不太合適。
汪鴻雁分析說,近年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頻發,個別未成年人的犯罪也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但是在我國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條款散見各處,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所規定的刑事責任承擔方式過于單一。對未滿14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懲治和矯治手段,無論是犯罪的還是被侵犯的未成年人都應區別于成年人,區別對待,
汪鴻雁建議,刑法修改中要嚴密法網從重打擊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同時完善替代刑罰的“保護處分”措施,如強化司法訓誡、發展專門教育、改革收容收養、完善社區矯正等,避免“一判了之”或“一放了之”兩個極端, 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增設了有關未成年人的專章,作爲實體法的刑法可以采取這種模式。
汪鴻雁表示,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增設未成年人專章,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可以使修訂有上位法支撐,銜接更加科學合理。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