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作弊被批評跳樓自殺,這事兒真不能怪老師
喬志峰
中學生考試作弊被老師批評,寫完檢討後跳樓自殺。近日,東部某省松華市,高二男生李華墜亡。約9小時前,周日下午,李華在英語測試中,抄了同學的答案。班主任批評了他,並要求他向全班同學檢討。向松華市教育局反映情況後,李華父親曾得到一份口頭答複,稱學校補課、教師的行爲不違規。(12月26日《中國青年報》)
誰都不願意看到這樣的悲劇,可悲劇還是發生了。並且,類似悲劇這不是第一次,說不定還不是最後一次。孩子的如花生命隨風而逝,給父母和家庭留下長久難以彌合的傷痛,也給涉事老師和學校帶來巨大壓力。
每當發生此類事件,人們首先審視的,是老師的行爲是否合理、合規。具體到這一事件,我個人認爲,老師對作弊學生進行批評並要求當衆檢討,應該屬于正常的管理範疇,並無不妥和過激之處。如果被要求檢討就要跳樓,至少反映出孩子的心理脆弱的問題,沒有接受到很好的生命教育及抗壓能力的培養。這樣說並非替老師開脫,也並非“沒有人性”,而是出于最基本的善意,目的是全方位反思、查漏補缺,今後減少悲劇的發生。比如,怎樣對教師的懲戒權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和規範。
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適當行使懲戒權,既是老師的基本管理權,也是老師的責任和義務。即便教師在某些時候批評學生言辭比較嚴厲,但我相信,大多數情況下老師也是爲了治病救人,並不是想要傷害學生,而是希望學生能夠振奮精神、取得進步。如果連批評一下學生就可能帶來無盡的麻煩,教師們今後還敢理直氣壯地管理學生、批評學生嗎?
教師的懲戒權是有法律依據的。《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指導”就是一個“指示教導、指點引導”的過程,既包括正面的鼓勵和引導,也包括對學生的不當言行予以批評指正;至于對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進行“評定”,更是離不開批評和教育。不僅是班主任,任何教師都有權“指導”學生、“評定”學生,當然也就有權批評教育學生,這是一個常識,也是《教師法》早就明確過的。
懲戒不是體罰,懲戒教育是對賞識教育、獎勵教育的一種補充,但時至今日社會各界包括教育界,對懲戒教育的認識至今尚未達成共識,還存在不少爭議。國內目前還沒有一個懲戒學生的合理規範,導致老師在懲戒時沒有一個適當標准,體罰與懲戒標准不清,乃至于在一些學校形成了學生犯錯後,有的予以過分“嚴懲”,有的則“甯可放縱也不懲戒”的現象。
據悉,在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家都有懲戒教育方面的詳細法律規範,那些清醒的家長也非常重視懲戒教育在日常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假如我國也有懲戒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是否就能規範教師的行爲,不致于做出體罰等失範和過激的舉動?假如我們從小就對孩子進行挫折教育、實施必要的懲戒教育,他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應對挫折的能力是否會比現在要高得多?沒有懲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正視懲戒教育、重視懲戒教育,已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