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書是在國外寫的,
我們不能確認其真假。”
吳強的父母至今也不願相信
兒子自殺身亡的消息。
對于兒子在遺書中
將名下所有財産都留給妻子,
他們也表示不理解,
拒絕協助兒媳張小北
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了此案。
吳強與張小北于2009年結婚,感情不錯。婚後兩人購買了位于浦東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爲吳強與張小北共同共有。2012年年初,吳強因工作關系到新加坡工作。2017年下半年,吳強在從事的期貨交易工作中遭遇巨大虧損,終不堪重負于同年11月2日在新加坡當地跳樓自殺死亡。
張小北表示,丈夫在自殺前遺留遺書兩份。其中一份寫著:本人吳強自願結束生命,家中一切財産均歸張小北,本人承擔一切後果,均與張小北無關。同月他的另一份遺書則載明:本人吳強自願結束生命,所有後果均由本人承擔,所有家庭財産均留給妻子張小北!這一生,我對不起她,辜負她的一片深情厚意,希望來生能報答她。
據張小北說,吳強去世後,婆婆和小姑赴新加坡辦理後事時均確認了兩份遺書。此後,她與婆婆李阿姨及小姑吳霞(代公公老吳)簽訂協議書,承諾無條件配合她辦理涉案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但最近張小北在辦理涉案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時遭到了公婆的拒絕,致使她無法辦理涉案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爲此,她訴訟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
對此,老吳夫婦堅持認爲兒子生前並未訂立遺囑,張小北提供的署名爲吳強的遺書是在境外形成,無法確認是其本人書寫,況且,兩份遺書的內容通篇是負面情緒,死者當時的精神狀態存疑。
至于協議,老吳夫婦則表示是兒媳乘他們回國時間倉促之際,將事先准備好的遺産放棄繼承協議讓婆婆李阿姨簽名,該協議內容並非李阿姨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外,老吳表示,妻子與女兒赴新加坡辦理吳強後事時,他並未授權委托吳霞與張小北簽訂任何協議書,因此不認可吳霞作爲他的代理人在該協議書上簽名,因此不同意張小北之訴請。基于被繼承人吳強生前對涉案房屋之處分未訂立遺囑,要求按法定順序繼承在涉案房屋中屬于吳強遺留的遺産份額。
法院審理後認爲,涉案房屋是張小北與吳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故涉案房屋爲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産,在分割遺産時,應先析出一半財産歸張小北所有,剩余財産爲吳強遺留的遺産,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
吳強生前書寫的遺書明確表明其遺留的遺産由妻子張小北予以繼承,故屬于吳強遺留的遺産應由張小北繼承所有,現張小北據此要求按照丈夫遺留的遺囑內容繼承他遺留的遺産之請求,于法有據,法院應予支持。
吳強父母雖稱張小北提供的遺書並非吳強書寫,但兩人的上述主張不僅遭張小北所否認,且兩人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因此法院對吳強父母的上述答辯意見不予采信。另外,吳強父母稱兒子在深圳市尚有房産的問題,由于該主張不僅遭張小北所否認,兩人也未能提供相關之證據予以佐證,因此法院對該主張也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老吳夫婦協助張小北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文中均系化名)
來源:上海法治報、中國普法
編輯: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