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塊九脫唇毛,一脫脫出一塊至少需要兩年才能修複的“疤痕”,這樣的“倒黴事”,成都女生小白就遇到了。日前,成都女生小白向金牛法院提起訴訟,索賠精神撫慰金,法院支持了小白的訴求。根據全國工商聯的統計數據,目前我國整形美容業市場規模超過了4500億,同時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可以檢索到2017年與美容有關的法律文書有16410份,而這一數據在2013年僅爲2906份。
成都商報特此梳理近年來典型的整形美容領域的法律案件,幫助廣大消費者理清在“美麗的糾紛”中如何避免溫柔的陷阱。
焦點1
加盟店出事
加盟店裏脫唇毛受傷 總店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底,成都市民小白到恒和美容店(該店系成都繪美社抗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的加盟店)接受了脫唇毛服務。術後,小白發現自己唇部周圍皮膚發紅,多日不消退。該美容店承認是店內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導致小白唇部皮膚受傷。小白遂將成都繪美社抗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但其表示恒和美容店只是其品牌加盟店,應由恒和美容店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成都繪美社抗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小白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
成都商報:如果加盟店和總店因産品質量問題而需要賠償消費者時,加盟點與總店的責任如何劃分?
四川經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執華:首先需確定加盟店和總店的關系,如果系總公司和分公司,則加盟店實際經營由總店控制,加盟店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那加盟店的債務就是總店的債務。但如果加盟店和總店是兩個獨立的法人,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形成合作關系,産生過錯問題時,首先按照雙方約定來確定責任分配,如果沒有合同約定,則由法院根據事實認定。
成都商報:作爲消費者,應當向哪一方主張權利?
徐執華:作爲消費者,如果在加盟店美容整形時出現事故,系産品問題的,可以向加盟店、總店,甚至産品生産方任意一方進行索賠,再由三方自行確定或由法院認定責任劃分。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將哪一方列爲被告,相應的舉證責任也不同,難度也不等。比如美容整形事故系加盟店的操作失誤,此時如果起訴生産商,消費者便需要證據證明是産品的問題。因此,一般來說,消費者直接找加盟店主張權利或起訴包含加盟店在內的多個主體,舉證相對容易些,可以減少因舉證不利帶來的風險。
焦點2
“美容貸”
手術費只要3000元 醫院卻給她貸了近5萬
據媒體報道,2017年3月,21歲的杭州市民葛女士到杭州冠美醫療美容醫院“整下巴”,手術費標價爲3000元左右。在護士的引導下,葛女士辦理了美容貸款,令她沒有料到的是,辦理結束後她收到手機短信“已經辦理了一筆總額49800元的美容貸款”。醫院解釋,葛女士只需要償還自己用掉的錢,但病曆本上,除了下巴整容手術外,卻寫了打玻尿酸等葛女士沒有接受的整容項目。
葛女士回到家還完3000元後,金融機構打來了催款電話,她這才意識到自己被美容醫院“忽悠”了。
成都商報:美容貸這種消費及貸款模式是否合法?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程小崗:目前市場上的“美容貸”分幾種模式,如果只是單純的分期付款,則很難說其違法;若涉及收取高額利息,則有可能超過了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的最高利息,消費者如果仍支付高額利息,將損害自己的財産權利。另外,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如果商家存在詐騙、傳銷等行爲將可能觸犯刑法。其隱患之一在于采用這種方式盈利的商家,如果在收取到大額現金之後銷聲匿迹,那消費者前期已經支付而尚未消費的費用便無從收回,且維權困難。
成都商報:如果整形醫院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貸款的性質或者誤導消費者簽下合同,這樣的貸款合同是否有效?
程小崗: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5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此外如果整形醫院在簽訂合同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了重大事實,使消費者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則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主張撤銷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成都商報:消費者與商家簽訂合同協議時,如何避免陷入“名爲消費,實爲貸款”的陷阱中?
程小崗:消費者在簽署相關的法律文件時,首先要搞清楚自己簽署的是哪種性質的法律文件,其次不能輕信商家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必須落實到書面上。另外,不要輕易把自己的真實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件、電話號碼提供給商家,更不能把自己的手機或者電腦交給商家工作人員來操作,避免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對自己不利的合同。
焦點3
肖像權糾紛
擅用消費者照片做宣傳 醫院賠付3000元
據報道,2011年10月,武漢的袁女士與武漢江岸區一家整形美容醫院簽訂《模特顧客協議》,約定該美容醫院以優惠價格爲其實施巨乳縮小手術,她同意院方在宣傳中使用其手術效果對比圖。雙方口頭約定,醫院在宣傳時對袁女士面部進行馬賽克處理。
術前會診時,院方拍攝袁女士穿背心的半身照。但是,此照片在手術前就在院方的官方網站上刊登,且沒有在面部打馬賽克,袁女士後將該醫院告上法庭。經法院多次調解,袁女士同意被告補償其3000元,醫院當庭支付賠款。
成都商報:如果未經本人同意,使用顧客照片時部分打馬賽克,是否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使用顧客照片時部分打馬賽克不能免除侵權責任。肖像權是指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只要未經顧客本人同意,即使美容醫院在使用顧客照片時部分打上了馬賽克,仍然構成侵犯顧客肖像權的行爲。
成都商報:什麽樣情況下,商家在未經本人同意時使用顧客照片,但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郭剛:對公民肖像權的保護其實也有一定限制,爲了科學藝術上的目的或宣傳報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的同意,但同時不應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爲了職務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則無需通過本人同意,如通緝逃犯、張貼尋人啓事等。
焦點4
“整殘了”
割雙眼皮割出疤 鑒定不屬醫療事故
2014年9月,四川某大學研究生小穎在成都天使之翼整形美容醫院做了雙眼皮手術,半年後,小穎覺得雙眼皮明顯不對稱,醫院爲她免費做了修複手術,但效果依然不好。小穎希望院方退還手術費,並承擔她到其他醫院做修複手術的費用。期間,小穎還到成都醫學會做了醫療事故鑒定,但結果爲不構成醫療事故。
對此,該院回應,可繼續爲小穎修複,但無法承諾手術效果。而且經鑒定不是醫療事故,醫院不會承擔她到其他醫院修複的費用。
成都商報:不能認定爲醫療事故後,整形人應當如何繼續維權?
成都律協公司法專委會常務副主任、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歐陽九:盡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稱《條例》)有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整形人仍然可以侵權爲由起訴。整形手術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甚至産生負面效果,通常認爲侵害了整形人的身體權或健康權。而《條例》是處理醫療事故的特別規定,其適用的範圍僅限于醫療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對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行爲引起的醫療糾紛,已經超出了《條例》的調整範圍。因此,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整形人可以侵權爲由維權。在舉證責任方面,無論是醫療事故糾紛還是一般醫療侵權糾紛,舉證責任均倒置,應由侵權方承擔免責舉證責任,被侵權方只需證明權利受到侵害。
成都商報:整形美容相比疾病治療,維權難度在哪裏?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美容不是針對疾病而是針對人體外形,是追求美的一種“改變”。對于美容整形而言,美與不美是無法量化的東西,那這種“改變”成功不成功就不好界定,而出現的維權困難也多難在美沒有一個評價標准。
焦點5
APP的“評價”
以減免費用爲誘餌 將“心得”按醫院規定內容發布
不少美容APP都給入駐其軟件的醫院設置了評價區,只有在該家醫院下訂單做過美容整形手術的患者才可以評論。消費者往往認爲這是“真實評價”,殊不知,患者在和醫院簽訂手術協議時往往會被告知,只要承諾在術後每天將自己的心得按醫院規定的內容發布在美容APP上,並配上相應照片,最終結算時可以獲得減免。這樣一來,評價的真實性便打了折扣。
成都商報:和醫院簽訂的“減免費用給好評”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文鋒:如果美容機構不管美容效果如何一律要求曬好評,那麽其行爲已經構成虛假宣傳。合同裏這類條款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一旦和美容機構訂立這樣的合同,最後就算美容機構未能履行約定減免費用,消費者通常也不能據此維權。不過如果協議是格式條款,消費者可把“曬了好評才給予減免”的條款看成霸王條款,據此主張自己沒有曬好評的義務,不曬好評也該減免費用。
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波:對于這種協議,應該分兩種情況,如果約定以虛假的評價換取費用減免,這時合同是非法、無效的,如果約定評價與實際情況相符,那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美容效果的評價帶有主觀色彩,有時消費者對美容效果並不滿意,由于參加了這種活動,在沒有極端難看或者造成事故時,爲了減免費用會給隱瞞負面評價,這並不違法,但對其他消費者來說知情權得到了侵犯,消費者不能輕信網絡上的好評。
焦點6
價格不統一
割完雙眼皮發現網上價格便宜四分之一 院方稱貴“因爲院長操刀”
2016年6月, 四川女大學生小文在伊莎貝拉醫療美容花了14500元割雙眼皮,手術後,小文在一款美容類app網頁中看到該機構推出的雙眼皮手術項目經打折後,僅需2800元。小文感覺自己被騙了,于是去找院方討說法。對方表示,小文的雙眼皮手術是由院長親自做的,並稱她提到的網上2800元是由一般醫生做手術。
成都商報:美容醫院稱“高價的手術是院長做的,低價的是一般醫生做的”,那麽是否意味著其做法並不違法?
肖波:醫院沒有告知小文有價格差距大的其他選擇,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並且涉嫌價格欺詐。判斷的依據主要看合同約定的效果,如果14800元和2800元的手術最終呈現出來的效果是近似的,那麽這就屬于不公平的交易。
成都商報:對于醫療美容手術引發的糾紛,消費者一般依據哪些法律維權?
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因:美容引發的醫療損害糾紛一般適用侵權責任法,根據實際損害來賠。如果醫療行爲同時涉及到欺詐、虛假宣傳等其他侵權行爲,針對這些行爲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焦點7
“美”到一半要加錢
塗燃脂膏“免費洗臉” 洗走一萬五
在成都春熙路一家名爲“梵捷媞”的美容店內,24歲的小袁在接受美容師“免費洗臉”後面部發黑,美容師稱是皮膚內的毒素,要做清潔,但需要500元。然而做完清潔後,小袁的面部開始疼痛且發熱發紅,這時美容師又稱毒素太重,要繼續做修複,費用要3000元。無奈,小袁只得再次做修複。然而,美容師只做了一邊臉,另一邊要做的話還需3000余元。就這樣,小袁一步步陷入“消費陷阱”,最終花費1.5萬元。警方展開調查後,以涉嫌強迫交易罪將該店美容師、經理刑拘。
成都商報:法律對于上述“美容美一半要加錢”的做法是否無計可施?
肖波:不是的。從刑法角度,“免費洗臉”商家的做法涉嫌詐騙罪,因爲商家以非法占有爲目的,通過塗抹燃脂膏虛構了“皮膚毒素太重”的事實,騙取小袁財産。同時,“免費洗臉”商家和灰趾甲商家的做法也涉嫌強迫交易罪,因爲如果不繼續接受服務,可能威脅到健康,商家通過這種手段繼續交易,某種程度上給顧客造成了人身威脅。從合同法角度,這屬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就算後面接受了服務,也可以撤銷該合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這屬于強迫交易,侵犯了公平交易權。
焦點8
預付式消費
預付4萬多後美容院關門 被告知“後續請找新加坡總部”
2010年起,成都的陳女士開始到紫荊東路附近的纖諾纖體美容咨詢(成都)有限公司做美容,經店長建議,陳女士辦了張會員卡,並不斷向卡內充值。2016年年底,店鋪卻突然關門了,此時陳女士卡內還剩4萬余元。店長表示,美容院因租房問題暫時關閉了,但還會繼續開店。在隨後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裏,陳女士幾次電話聯系店長要求退款,均遭到搪塞。
2018年3月,陳女士再次聯系店長,店長卻說自己已經離職,沒人再管後續的事情了,讓陳女士“去找新加坡公司總部”詢問情況。
成都商報:美容院跑路,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邱文鋒:分兩種情況看。如果因爲經營不善而跑路,是一種違約行爲,商家沒有兌現承諾爲消費者提供後續服務。如果設了圈套,收了大量的預付款後跑路,涉嫌詐騙,金額較大的話構成犯罪。此外,美容機構的做法還涉嫌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對于預付的金額特別大,明顯超出正常消費額度的,消費者的這筆錢很有可能被用于融資,對方卷款跑路的也較大。
成都商報:預付式消費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風險?
邱文鋒:消費者對于預付式消費應該謹慎警惕,風險不僅限于商家跑路。美容商家往往采用打折等方式來吸引消費者辦卡,但優惠背後很可能存在價格欺詐。比如某個美容服務或者美容産品實際只值100元,但商家可以說成1000元,預存款的話按200元收。
(以上案例中部分人物爲化名)
成都商報記者 趙瑜 祝浩傑
原標題:這些美容陷阱,本報教你如何防範 給你8大美麗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