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作者@木木山高 的第34篇文章歡迎轉發、轉載,但請保留全部完整的信息,包括這一部分。希望你能只字不差地讀完這篇文章,只字不差地閱讀對于每個人都是很重要的一項技能。
2021年7月到8月期間,整個中文互聯網世界都很熱鬧,接連報出來幾起性侵案件,而且都和知名人士,知名企業有關,震驚全網。
吳亦凡出事的時候,我就想寫這篇文章。
還沒來得及寫,阿裏員工就出事了,我就想放棄不寫了,感覺沒啥必要。
直到8月24號,網絡爆料湖南衛視王牌節目《天天向上》的主持人,錢楓又出事了。
雖然8月24號當天夜間,上海警方發布案情通報,說明發生在2019年的錢楓事件,因爲證據不足,依法不予立案,但是我覺得這篇文章很重要,一定要寫出來。
安全性行爲這個概念,真的很重要,如果不加以重視,隨時可能讓人跌入萬劫不複的深淵。
吳亦凡事件時間軸:
2021年7月中下旬,涉案人員都美竹在微博爆料,中國大陸頂級流量明星吳亦凡涉嫌強奸、誘騙未成年少女案曝光。
2021年7月31日,經警方調查,吳亦凡(加拿大籍)因涉嫌強奸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對犯罪嫌疑人吳某凡以涉嫌強奸罪批准逮捕。
同時,吳亦凡被中國大陸全網、全平台封殺。
阿裏巴巴員工性侵案時間軸:
2021年8月7日晚,阿裏巴巴集團女員工周某在網上發文,控訴她本人于7月27日前往山東省濟南市公務出差期間,在某KTV被迫陪酒繼而被灌醉,之後先遭客戶張國(山東華聯超市員工)在KTV猥亵,後來在亞朵酒店住宿時又被其男上司王成文(花名曲一,前阿裏集團旗下同城零售事業群-超市生態事業部的區域運營組長),四次進入房間強奸。
事後該女員工周某,向阿裏巴巴集團以及HR人力資源部門投訴無果,只能前往阿裏巴巴公司食堂發傳單維權。
2021年8月14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發布情況通報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王成文、張國因涉嫌強制猥亵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奸犯罪事實發生。
2021年8月25日,檢察機關通報阿裏事件:嫌犯張國被批捕,王成文正在審查中,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錢楓案件時間軸:
2021年8月24日,下午5點左右,網友小藝自曝稱兩年前(2019年)被湖南衛視著名主持人錢楓強奸。
小藝稱:2018年的年底在參加湖南衛視《天天向上》節目錄制期間和錢楓相識,錢楓曾多次邀約,但從未相見。
直到2019年2月在上海,錢楓再次邀約吃飯,當晚聚餐時被錢楓勸喝了很多果酒後不省人事,懷疑被下藥。
隨後被帶回錢楓家,直到第二天早上發現被強奸。
網友小藝在微博發布長篇文章,自述和錢楓相識以及被強奸的經過,還附上了3段監控錄像截圖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稱有全部的音頻、視頻、文字證據。
據小藝描述,事後第二天,她也向上海警方報警,但是警方未予立案調查,錢楓曾以轉賬道歉。
2021年8月24日,下午6點左右,湖南衛視發布公開聲明,關注到主持人錢楓的相關輿情,正在緊急核實了解中,並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在調查結論出來之前,頻道暫停錢楓一切工作。
晚上7點左右,小藝在網上公布3段監控錄像視頻,自稱是錢楓當天把她攙扶、拖拽回酒店的視頻。
截至寫這篇文章的時候(2021年8月27日),以上三件涉嫌性侵的案件都還沒有最終結局。
吳亦凡涉嫌強奸罪被批准逮捕,等待法院判決。
阿裏巴巴員工性侵案,王成文、張國因涉嫌強制猥亵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奸犯罪事實發生。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021年8月24日晚上11點30分,對于網民們關心的錢楓涉嫌強奸案,上海長甯警方已經發布案情通告:此案件發生在2019年2月,當時警方經過調查取證,根據情況,因爲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錢楓存在強奸犯罪事實,所以在2019年3月15日依法對此事正式做出了“不予立案決定”。
警方同時將《不予立案通知書》直接送達肖某,(網名小藝/女當事人),並告知其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肖某並未提出異議並簽字確認,之後也未申請案件複議。
簡單說就是:錢楓沒有違法犯罪行爲。
2021年8月27日,湖南衛視和錢楓相繼發出公開聲明,因爲錢楓個人原因,從即日起錢楓退出《天天向上》節目組,同時錢楓和湖南衛視解除合作關系的。
這三個案件,因爲涉及知名人士和知名企業,都在網上引起轟動效應,微博浏覽量超過幾十億。
無論最後結果如何,我們普通人在圍觀吃瓜的同時,也要從案件中吸取教訓。
如何避免強奸案發生??或者說如何避免強奸案發生在自己身上??
最簡單的答案:不發生性關系。
但是這不可能。
性,是人類的本能,是人類最原始的欲望,是人類繁衍生息的基本行爲模式。
性行爲,指同性或異性間旨在滿足性欲和獲得性快感而出現的動作和活動。
人類的性活動,是身體對性欲的表現方式,是行爲、感覺的相互作用,牽涉到人的不同層面,包括社會層面、心理層面、生理層面、認知層面、行爲以及情感層面。
性,對于人類有致命的吸引力,99.5%的人都無法拒絕。
既然我們的生活中必須面對性,那如何避免強奸案或猥亵案發生在自己身上?
換句話說,如何自我保護?
其實不僅僅是自保,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也是保護自己的家人以及性行爲中的另外一方。
在性行爲中,要規避風險,首先一定要明白一個基本原則:性同意 Sexual Consent,也稱爲性合意。
性同意:
(1)是所有參與者之間明確的、自願的性行爲協議。在發生任何類型的性行爲前,都必須得到性同意,表示性行爲的參與者接受彼此的行爲,是合意性行爲的前提。
解釋:參與性行爲的所有人都必須同意、自願、接受性行爲。
關于這一條內容,必須引起重視的就是年齡問題。
低于最低合法性行爲年齡的人,會被法律假定無能力對性行爲給予真正有效的同意。
所以,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與低于合法年齡的人所進行的性交,都會被認定爲性侵犯或法定強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性行爲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無論是否自願),均按強奸罪從重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在香港,異性戀和女同性戀,性同意年齡爲16歲。“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士性交”屬刑事罪行。
澳門不分男女或性傾向,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爲14歲。
根據日本刑法規定,日本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爲13歲。
加拿大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爲16歲。
在美國,性同意年齡從16歲到18歲不等,具體取決于各州規定。
美國30個州已將性同意年齡定爲16歲;7個州將性同意年齡設置爲17歲,而13個州將性同意年齡設置爲18歲。
歐洲,各司法權管轄區訂有不同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同意年齡)規定。
馬耳他和土耳其,皆爲18歲;意大利、德國和葡萄牙等國家爲14歲;捷克、希臘、丹麥、瑞典等國家爲15歲;荷蘭、俄羅斯、英國等國家爲16歲。
根據韓國的刑法305條,任何人與未滿18歲(西曆生日)的人性交,將會以強奸罪論處,並且至少坐牢三年。
中國台灣地區刑法規定,對于未滿14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來西亞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爲16歲。
菲律賓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爲12歲,與未滿12歲的兒童性交則被視爲強奸罪。
新加坡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新加坡不允許同性性行爲(但法律不會積極執行)。
泰國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爲15歲。不論性傾向,另外有法律規定,未滿18歲的一方如果事後後悔,有權提出訴訟。
越南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爲16歲,根據越南刑法規定,與未滿16歲的人性交將處以一到五年有期徒刑。
伊朗,非婚性行爲,無論任何年齡都違法。而伊朗的最低合法結婚年齡爲男性18歲,女性16歲。
(2)獲得性同意的性行爲必須是得到對方知情和認同,在對方有清醒意識的前提下自願參與,並且是可撤銷的。
解釋:關于這一點,因爲比較複雜,所以解釋要多一點。
參與性行爲的所有人都有知情權,並且是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表達同意,如果對方已經醉酒,或喪失行爲能力時,無法保持清醒的意識,無法表達自己真實的意思,無法給予明確的性同意,那就不能有性行爲。
受藥物或酒精影響而神志不清者沒有能力給予有效性同意,是一個重要參考因素。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在這裏單獨提喝酒這個內容有點太小題大做了,喝酒明明是很正常的社交行爲。
從目前網絡的這些案例來看,男男女女在一起,風險實在太高了,特別是喝酒之後。
吳亦凡、阿裏員工、錢楓這三個案例,都是在女方喝酒之後發生的強奸和猥亵,所以在醉酒情況下,男女關系極易出現糾紛。
另外,性同意可根據本人的意願隨時撤銷,哪怕已經開始性行爲,在性行爲過程中的任何時刻,任何一方都有權利中止,如果任何一方表達不同意,那就必須馬上終止性行爲,如果不聽勸阻,一意孤行,繼續行事,即構成強奸罪。
關于“性同意可根據本人的意願隨時撤銷,在性行爲過程中的任何時刻,任何一方都有權利中止”這一條,希望各位一定要注意一下,因爲這一條內容極其容易被忽略。
大多數人都以爲只要一開始有性同意了,就等于整個過程都有性同意了,這是對于性同意最嚴重的誤會。
最近幾天,因爲網上爆料各種性侵事件,看到網友們調侃,以後約會或談戀愛,都要簽署《自願發生性關系的保證書》了,這東西有用嗎?
能保證性行爲的參與人絕對安全嗎?
答案:這個保證書沒用。
發生性關系,需要參與者從一而終都是自願同意的,甚至是每一秒都是自願同意的,而不只是簽個協議,一次性授權。
說得更直白一點,就算性行爲進行到了一半,任意一方不同意了,那也必須停止,否則就是強奸。
還有要注意一點,如果是在受到威脅、恐嚇或權勢壓迫的情況下,這個時候表達的意思不是出于自願,不能被認定爲“性同意”。
威脅或恐嚇,一般人碰不上這兩種情況。
但是通過權勢壓迫,來逼迫某人發生性行爲,可能是大多人生活中可能會碰到的情況。
比如職場中,有上級領導以工作或業績爲由,逼迫下屬和自己發生性行爲,在這個情況下,下屬做出性同意的決定不是出于自願原則,不能被認定爲“性同意”,所以上級領導以任何理由逼迫下屬和自己發生性行爲,依然屬于強奸。
還有一種情況,若某方以欺騙和隱瞞的方式來獲取他人的性同意,那麽該次的性同意有可能被認定爲無效的。
比如,若甲方在某種情況下已同意與乙方進行性行爲,但乙方在相關問題上說了謊,那麽甲方便不能對此給予完全知情的同意。
舉例,甲方同意與乙方進行性行爲,因爲乙方說自己的某航空公司飛行員,年薪120萬,但是實際上乙方根本不是飛行員,年薪也沒有120萬。
這就是乙方隱瞞信息,欺騙甲方,這樣的性同意也是無效的。
(3)性同意只有通過可以相互理解的言語或行爲明確表示出來才是有效的,沉默或不反抗並不構成性同意。
解釋:只有在雙方可理解的範圍內,明確表示同意,才有效果,如果雙方語言不通,無法溝通,則不能認定爲性同意。
還要注意,沉默或不反抗並不代表性同意,長期以來對于性同意的教育宣傳,多以No means No(“不要”意味著拒絕)爲訴求,意思是任何人對于不愉快的性要求都有說“不”的權利。
然而,許多性侵害受害者甚至連說“不”的能力都沒有。
許多人忽略了性行爲的發起人有確保性行爲的發生必須在自願的情況下的責任,當性侵害發生時,仍然將錯誤歸咎于受害者 。
自20世紀90年代後期起,在性同意方面,不斷有人提出多種新的性同意模式。
其中又以“只有同意的時候才表示同意(Only Yes Means Yes)”這個概念發展最迅速,最被大家廣泛接受。
Only Yes Means Yes,只有同意的時候才表示同意,就是強調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另外一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性行爲,而不是用「沒有說不就等于願意」的模糊態度侵犯他人。
同時,Only Yes Means Yes也是鼓勵「溝通透明化」,避免「性同意」成爲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也能降低對性行爲雙方造成傷害的可能。
性同意的內容是雙方之間事先達成共識的性行爲,對一定範圍內性行爲的同意,並不構成對任何其他性行爲的同意。
舉例,同意某種形式的性行爲(例如接吻)並不表示同意其他形式的性行爲(例如性交)。要更進一步的性行爲,需要更進一步的同意。
(4)任何沒有獲得性同意的性行爲均爲性暴力,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而與其進行性行爲的情況可視爲強奸或性侵犯。
解釋:在這裏要注意一點就是,無論性行爲的雙方是什麽關系,都必須獲得性同意。
有的人可能會認爲夫妻關系、情侶關系,在進行性行爲的時候不需要獲得對方的同意,實際上這是錯誤的觀念,就算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如果未獲得對方的允許強行發生性行爲,依然可能構成強奸罪(婚內強奸)。
強奸,又叫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爲。
強奸行爲的實施者通常采取某種足以使另一方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違背對方意志與其強行進行性交行爲。
爲什麽一定要預防強奸罪?
因爲強奸罪在絕大多數的國家都是嚴重的刑事犯罪,量刑都很嚴重。
而且在男女之事方面又存在涉及隱私取證困難,關系模糊的地帶,哪怕時過境遷,也有訴訟風險,稍有不慎就是牢獄之災。
錢楓事件就是在事發2年後,哪怕公安機關之前已經認定證據不足,依法不予立案,但是女方當事人依然要繼續公開向男方施加壓力,希望達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我在文章的開頭也說,不僅僅是保護自己,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也是保護自己的家人不受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最後總結一句話:無論何時、何地、和誰發生性行爲,都必須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獲得對方自願同意。
最後,關于性同意有個很好的例子:
某人A喜歡吃火鍋。
雖然大家都知道A喜歡吃火鍋,但是如果A不想吃火鍋,其他人也不能強迫。
即使有人准備好了火鍋請A來吃,A仍有權利選擇吃與不吃。
A吃火鍋的決定可以隨時改變,今天想吃火鍋並不代表每天都想吃火鍋,吃火鍋吃到一半,不想吃了,也可以隨時不吃。
A在無意識狀態下無法確定是否想要吃火鍋,這個時候更不能強迫A吃火鍋。
A有權利選擇是否吃火鍋,A有權利選擇在什麽時間、什麽地點、和誰吃火鍋,A也有權利選擇隨時停止吃火鍋。
願我們大家都能心滿意足地、愉快地、安全地吃火鍋。
常見問答:
問題(1):
如果對方喝醉酒,沒有拒絕我,我可以跟他發生關系嗎?
回答:性同意,強調性行爲的基礎是相互尊重,彼此願意。
只要對方有醉酒、用藥、意識不清….等情況,不能清楚表達意願時,都不適合貿然進行性行爲,因爲在那樣情況下的「同意」並不算是真正同意。
而且即使沒有拒絕,可能代表無力反抗,不等于就是同意。
只要你不確定對方是「意識完全清楚」的同意,就不應該進行任何性行爲。
請記住,醉酒之後發生性行爲和深夜在酒吧門口“撿屍”的行爲,都屬于性侵害行爲。
問題(2):
我問對方要不要發生性行爲,對方沒有回應,但是其實她是很想要的。
回答:性同意,不要主觀揣測對方的想法,要先詢問對方有無意願和你發生性行爲,而對方只要沉默、沒有說同意,都不要進行下一個動作,否則後果可能很嚴重。
問題(3):
Ta都和我接吻、給我摸了,結果都到最後一刻,才踩刹車喊停,我怎麽可能頂得住呀?
回答:就算是遇到箭在弦上不得不發的情況,也必須立即馬上停止,要不然就麻煩大了,想想後果,很可能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牢獄之災。
性自主同意權是與生俱來的,任何人都不該剝奪。在性行爲過程中的任何時刻,任何一方都有權利中止。
這就好像原本吃火鍋點了桌子菜,但吃了三口不想吃了,當然就不吃了,任何人都不能強迫Ta把這一桌子菜吃完。
而且如果學過一點點經濟學,或者有一點點經濟學常識的人,都不應該做出強奸這樣的傻事。
強奸,爲了一時的、瞬間的快感,而很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在未來3-10年,甚至更長時間都失去做愛的機會,就這一點,從任何角度來說,強奸都是劃不來的,極其愚蠢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