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宗教團體也須申報任何至少1萬元、來自國外的一次性錢財捐款。不過募捐箱、宗教儀式上收得的款項和雕像、儀式物品、金飾等非現金捐款,以及匿名捐款和來自在本地居住或生活的外籍人士的捐款不受條例影響。
修複關系的行爲包括向受害方公開或私下道歉,或參加跨宗教活動。
另外,限制令的範圍擴大至網上通訊,違例者可被令撤下刊載在網上的冒犯內容。
政府2019年修正維持宗教和諧法令,以更有效回應宗教和諧受到的威脅。內政部星期一(10月31日)發文告複述新生效的條例,指宗教團體必須遵守相關要求,抵禦可能影響宗教和諧的外來影響。
宗教團體的主要行政領導職位必須由公民或永久居民擔任,執委會須主要由公民組成。不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宗教領袖不受此條例影響。
維持宗教和諧法令的修訂條例,包括對宗教組織領導職位、社區關系修複措施及限制令的規定即日生效。
《刑事法典》的宗教相關罪行也會並入法令,包括對境外違例者采取行動,及對宗教領袖采用較高的行爲標准。
與外國個人或組織有隸屬關系並受他們一定控制的本地宗教團體,也必須公開這方面的關系。
修訂條例新推出的社區關系修複措施(Community Remedial Initiative,簡稱CRI)也將啓動。這項措施給予冒犯他人宗教信仰者修複社群關系的機會。
如果宗教團體受到削弱本地宗教和諧的外來影響,當局也可對宗教團體發出限制令,禁止它們收受捐款,或要求它們暫停,甚至撤除指定外籍人士的職務。限制令一旦發出,便立即生效。
社區關系修複措施並非強制性措施,但如果采取修複措施,在探討是否提控冒犯者時將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