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反壟斷法》生效14周年。作爲紀念,筆者羅列14組數字,和大家一起回顧這14年反壟斷法運行中的一些節點、關鍵事件和問題。
1
反壟斷執法機構“3合1”
“天下大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過去14年,國內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曆了近10年,相互競爭的“魏蜀吳三國時期”,終于在2018年4月實現了統一。這樣的“3合1”,爲後續互聯網行業強化反壟斷執法、加快反壟斷法配套規則的統一,以及加速修訂《反壟斷法》創造了更好的條件,但也因爲編制壓減,造成了經驗豐富的執法人員或離職,或被分流,事實上削弱了國務院層面反壟斷執法力量,打破了原有三部委不同風格執法人員之間的制衡。
2
平台”二選一”被查處
過去14年,平台經濟反壟斷執法的一個重大成就是查處了平台企業“二選一”行爲,但對唯品會適用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食派士、阿裏巴巴、美團適用的是《反壟斷法》。也有觀點認爲,知網也涉嫌實施了“二選一”行爲。但是,一度同樣曾經陷入“二選一”爭議的餓了麽,卻並沒有被查處。未來,也不排除還會有更多平台企業因爲曾經實施過“二選一”、或者其他平台企業限定相對交易人僅與其開展排他合作的行爲,例如騰訊音樂曾與大量唱片公司簽訂排他授權協議的行爲,被公開舉報,或被公開立案調查。
3
國家反壟斷局“1分爲3”
“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在2018年,國務院三大反壟斷執法機構整合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後,估計連其執法人員自己也沒有料到,有朝一日,當其升格爲國家反壟斷局時,會再次被拆分爲三個司,甚至連官方網站也會變成“三胞胎”。
樂觀地猜測,也許在不久的將來,或者很久的將來,國家反壟斷局會以某種形式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體系下獨立出去。但目前並沒有這樣的迹象。
務實地看,“三胞胎”架構有利于一定程度上,在形式上,防止腐敗,算是“立破並舉”的一招,另外也可以爲進一步擴大反壟斷執法編制創造更多想象空間。
4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增設4個成員單位
《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2021)》第3頁指出:
“增加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爲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成員單位,加強和宣傳、網信、發改、工信、金融等部門 協同配合,統籌提升監管合力。”
筆者預計,這樣的變化也許會對未來新《反壟斷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的落實帶來更有利的條件。
5
五地市監局被授權審查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
“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從2022年8月1日起,北京、上海、重慶、廣東、陝西,五地市監局被授權審查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這似乎是旨在分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執法二司的工作量。但是否真的能夠減輕後者的負擔,還有待于實踐驗證。同時,如何避免地方保護、更好地預防腐敗,引導五地反壟斷律師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仍是待解難題。
6
六大配套規則集體更新
2022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公布3天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一股腦兒地,公布了六部《反壟斷法》配套規則草案,並公開征求意見至同年7月27日。印象中,這恐怕也是全世界都史無前例的。對于這麽倉促地集中修訂配套規則,質量能否保障,令人擔憂。對這種急于求成的立法態度本身,筆者無法認可,也沒有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交任何反饋意見。此前,筆者和大家分享了幾點擔憂,供大家管中窺豹,看看這些擔憂的是否有道理:
- 從懸案看《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適用安全港規制的危害
- 從懸案看《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規定(征求意見稿)》對自我優待、保障互操作上的規制盲點
- 從懸案看《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的規定修訂草案》:滴滴收購優步中國,掐尖並購,未達申報標准的經營者集中該怎麽規範?申報標准該如何調?
- 從懸案看《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騰訊收購虎牙、美團收購大衆點評,攜程收購去哪兒網股權、螞蟻科技收購天弘基金……
7
7部委聯合進駐滴滴1年後,
仍未公開對滴滴7年前與快的合並、
6年前收購優步中國業務的反壟斷調查結論
2021年7月,包括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內的7部委聯合進駐滴滴。在滴滴因危害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而被處罰80.26億後,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尚未公開對滴滴2015年與快的合並、2016年收購優步中國的反壟斷審查結果。
2018年11月1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就中國《反壟斷法》實施十周年有關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時,時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局長(原商務部反壟斷局局長)吳振國就曾結合新加坡聯合早報記者提問談及對滴滴的反壟斷調查。
新加坡聯合早報記者:
中國的反壟斷法其實也經常被批評,說對外國企業具有歧視性,包括合並收購的審查,相比之下中國企業收購合並審查相對寬松,一個例子就是滴滴和優步的合並,或者說滴滴收購優步被廣泛視爲是給滴滴市場壟斷的地位,但是當局的審查到目前爲止好像還沒有一個結果。請問在中國承諾更大力度的開放市場的背景下,當局怎麽確保中外企業都能夠得到公平的對待,外國企業合理的收購方案不會被阻止?
吳振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在依據《反壟斷法》及有關規定對滴滴收購優步這個合並案進行調查。網絡約車不管是在中國還是歐美,都是一個新興業態,與傳統行業有所區別,市場競爭也複雜多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在研究互聯網競爭規律和特點,全面分析評估該交易對市場競爭和行業發展的影響,嚴厲查處損害消費者權利的壟斷行爲。”
2016年8月1日,滴滴宣布收購優步中國。有的學者主張“讓子彈再飛一會兒”,那麽該案也已經“飛”6年了,飛出了備受爭議的動態漲價,飛出了因疏于司乘安全保障而誘發的兩起網約車司機奸殺案,現如今還被網信部門認定出了網絡安全問題。那麽,這個懸而未決的反壟斷案件,還要“飛”到什麽時候,飛到哪一步呢?
如今2022年7月已經結束,作爲一年前入駐滴滴的7家監管部門之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否能夠就2016年滴滴收購優步中國案的反壟斷調查結果做出說明,是對其執法效率、辦案能力、公信力的綜合考驗。
8
國內對微軟公司的反壟斷調查8年無果
在國內衆多懸而未決的反壟斷調查中,2014年7月被原工商總局反壟斷執法人員調查的美國微軟公司,恐怕是被調查最久的一個。
迄今爲止,無論是原工商總局,還是現國家市場總局,均未能公開對微軟的調查結論。
9
酒(9)業反壟斷執法,能否再度啓動
2013年曾被稱爲“反壟斷元年”。在這一年一系列備受國內外矚目的反壟斷執法調查中,茅台、五糧液等白酒企業的受關注度首當其沖。但是,從2016年開始,有關高端白酒行業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爲的報道越來越多,但一直沒有後續反壟斷執法公開啓動。
2020年12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貴州省仁懷市召開了“全國茅台酒經銷商代表行政指導會”,督促、指導全國茅台酒經銷商嚴守法律法規,嚴格自律經營。但是,後續執法情況至今沒有公開。
2021年5月6日,《潇湘晨報》報道《四川省市監局召開川酒企業告誡會,強調遵守反壟斷法合規經營》 :
“會議通報了近期對各川酒企業現場核查情況。宜賓五糧液集團參會代表表態,將深入貫徹落實會議精神,深刻吸取其它企業的教訓,堅決不觸碰紅線,並及時履行企業責任擔當,共同維護合法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2022年3月7日,第一財經記者栾立、樂琰、蔡豐發表報道《高端白酒價格連漲7年,爲何不再觸發反壟斷調查》,再次追問2013年茅台、五糧液因實施違反《反壟斷法》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爲後,爲什麽近年來高端白酒行業同樣的違法行爲已經被相關經銷商起訴到法院,卻沒有被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以至于高端白酒零售價格連續上漲7年。
國內白酒行業中,地方國資企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是地方納稅大戶和GPD增長指標的保障,也是國內不少股票基金的權重股。對地方白酒國企能否啓動反壟斷調查,也是對能否將國企、民企一視同仁,嚴格依法行政,違法必究的一次考驗,對其他行業國企反壟斷合規與反壟斷執法具有風向標式的導向作用。
10
上年度銷售額1%至10%的罰款計算基數,與經常不被沒收的違法所得
根據2007年版《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應當被處罰上年度銷售額1%到10%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這樣的規則,即便不沒收違法所得,經營者也需要做好心理准備可能被處罰至多上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所以只要其違法行爲實施,一年或多年後,帶來的利潤增長高于這一水平,就可以有利可圖。
但是,即便大量沒有被沒收違法所得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被處罰的經營者,往往也沒有按上年度銷售額的10%頂格處罰,而是大多數按5%以下的比例,從輕發落,甚至不乏許多案件被按下限1%處罰的,例如2017年筆者在《對電力國企價格壟斷能否“法外開恩”》一文中,曾經統計的以下案例。
除了罰款計算的比例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外,究竟是把經營者涉案子公司、孫公司上年度銷售額,或者經營者涉案業務上一年銷售額,作爲罰款計算的基數,還是把集團母公司上年度全球銷售額,或者中國境內銷售額作爲罰款基數,也曾長期存在搖擺,尤其是涉及到國有企業違法時。
例如,2018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中石油旗下兩家天然氣公司實施縱向價格壟斷協議行爲的處罰,就是分別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油田公司天然氣分公司處以二〇一六年度CNG天然氣銷售收入六億四千六百萬元百分之六的罰款,計3876萬元”,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處以二〇一六年度CNG天然氣銷售收入七億五千五百萬元百分之六的罰款,計四千五百三十萬元”。相反,如果是按照中國石油集團2016年銷售額16169.03億元作爲罰款基數計算罰款,即便只按下限1%計算罰款,也得處罰161億元。
終于,在2019年5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總局官方刊物《中國市場監管報》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局長的專訪《細化措施落實競爭政策 突出重點加強反壟斷執法》提到:
關于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基數問題。執法實踐中,計算違法所得往往難度較大,但要應算盡算,不能計算的要充分說明理由。罰款基數應爲企業上一年度的全部銷售額,而不是涉案産品的銷售額。就此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專門請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並得到明確答複。
從此以後,多數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均按涉案企業所屬集團公司在華全部營收作爲罰款計算基數,進行處罰,例如:
- 阿裏巴巴“二選一”案
- 美團“二選一”案
但是,也有個別案件仍舊按照涉案子公司的上年度銷售額作爲基數計算罰款,例如:
- 食派士案,就沒有按其母公司百盛中國在華銷售額計算罰款
- 山東省市監局查處淄博水泥業壟斷協議案 ,也沒有按涉案企業所述集團母公司在華銷售額計算罰款
以水泥行業爲例,恰恰是因爲長期沒有按涉案公司所屬集團母公司的銷售額計算罰款,才誘發大型水泥集團公司,同時在全國多地,或指使,或縱容其子公司實施違反《反壟斷法》的壟斷協議。這樣即便四川、山東、陝西查處了它們部分子公司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爲,也可以通過其他地區子公司已經實施但並未被查處的壟斷行爲中牟取暴利。同理,如果某水泥集團省級子公司在山東省多地組織實施了壟斷協議,那麽僅僅一地東窗事發,也可以通過在其他地方實施的壟斷協議帶來的壟斷利潤彌補違法成本,如果該省只找到其在一地的違法證據,或者選擇性地、象征性地只查處其在一地的違法行爲後,就點到爲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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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協會組織實施壟斷行爲仍須成爲反壟斷執法關注重點
2007年版《反壟斷法》第11條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但是,過去14年,行業協會組織會員實施壟斷協議的案例層出不窮,不僅涉及水泥、混凝土、玻璃、造紙等制造業;黃鉑金銷售、汽車銷售、二手車銷售、汽車檢測、車險、安全生産責任險銷售等服務行業;還涉及到農業;而且還在個別案件中出現違反《刑法》的情節,十分令人擔憂。
爲了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爲了深化市場經濟改革,也爲了營商環境優化和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行業協會組織實施壟斷行爲,仍須成爲反壟斷執法關注重點。同時,社會各界也會樂見,各地、各行業協會組織,多在敦促會員單位反壟斷合規上,以及適用《反壟斷法》維護協會成員合法權益上,發揮積極作用。
12
12個一批公布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案件的做法不可持續
2022年3月以來,全國各省級市監局均陸續啓動了反壟斷執法專項行動,且主要針對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爲。20222年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第一批12個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案件。2022年7月,又公布了第二批12個此類案件。按照這個頻次和批量,到2022年10月,可以連續公布5批,累計可以至少公開60個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案件。這無疑會比2021年全年查結的48個同類案件要多一些。
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制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爲不可能永遠是這個頻次和批量。而且《反壟斷法》生效14年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也從2016年就引入了,至今還有每年50上下個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案件,顯然是值得反思和檢討的,而沒有任何值得驕傲,或吹噓的。
立案不公開,調查不及時,執法效率低,對有責官員缺乏公開問責,對受到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爲損害的經營者和其他民事主體,沒有任何公開的賠償,甚至沒有公開的道歉,都是導致14年來,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爲屢禁不止的原因。
著力強化反壟斷,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功在當下,利在子孫,甚至其他所有和我國有著貿易關系的夥伴國。中國是世界工廠,是世界經濟的壓艙石,因此及時、全面、有效地糾正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爲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戰略意義和曆史意義。需要我們執法人員拿出曆史責任感,也需要所涉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能夠正視現實,最大限度地配合反壟斷執法人員工作,而不是逃避塞責、推脫阻攔。
13
《相關市場界定指南》13年未修訂
2009年5月24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公布的《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已經適用13年多了。其已經不再適合數字經濟、技術市場等新興領域對相關市場界定工作的需要。而且該指南雖然借鑒了歐盟同類指南,但在借鑒時存在大幅節略,例如沒有對市場份額做出規定,導致我國反壟斷執法實踐中,尤其是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中,在市場份額計算上,存在巨大的、難以被外部有效監督的自由裁量空間,難免容易滋生貪腐尋租。
2022年8月1日生效的新《反壟斷法》引入的“安全港”制度是與市場份額挂鈎的,如果《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已經落後了,市場份額計算的方法、標准不統一,就可能使得所謂的“安全港”並不安全,給主張適用這一制度的經營者帶來更高的合規成本和反壟斷風險,反而得不償失。因此,全面修訂《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對市場份額計算的方法、標准做出原則性的規範和示例參照,就顯得既重要,又緊迫。而這顯然是立法者,以及相關配套規則起草者,要麽沒想到,要麽沒有足夠重視的。
14
《反壟斷法》生效14年間,只修訂了1次
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生效前,立法者沒有公開規劃,多長時間再修訂該法。如今,2022年8月1日新修訂的《反壟斷法》生效時,立法者仍舊沒有公開規劃下一次修改該法的時間。
14年修改一次,對于一部法律而言,對于一部監管動態發展的市場而言,確實顯得比較久。但一如筆者此前反複強調的,相比修法,更重要的是如何保障這部法律能夠全面、透明、高效地落實。但至少目前,新修訂的《反壟斷法》並沒有讓公衆看到,其是否能夠透明、高效地全面得以落實,尤其是在其對執法信息公開方面的規定沒有系統革新和全面強化,反壟斷執法編制短期難以大幅提高,相關執法人員招聘、培養和磨合仍需要時間的情況下。
不過,既然《反壟斷法》完成了第一次修改,就必然會迎來第二次修改,尤其是在這次修改引入了諸多宣示性條款,有待結合後續執法經驗積累和配套規則制定的探索,通過進一步修法加以具體化的背景下。
筆者希望,下一次《反壟斷法》修改可以在5年內實現,而且力爭可以全面地彌補現有規則中的不足,一如筆者在《<反壟斷法>修訂的“11xN“個盲點》中已經羅列的,以及在2021年10月相關征求意見期間通過一系列反饋意見中曾經提及的。
但同樣,筆者更加希望,通過一系列深刻的改革,可以讓確保我國《反壟斷法》能夠全面、透明、高效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