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朱英子 北京報道
“信托在逐步回歸本源業務的道路上,真的做好准備迎接托孤信托的挑戰了嗎?”3月4日,雲南信托家族信托部孫雨昕在其撰寫的一篇文章中發出如此疑問。
疑問源于其部門近期接到的一單客戶咨詢,該客戶78歲,其丈夫82歲,兩人育有一子,現年52歲,爲智力障礙者,夫妻倆常年雇傭同一位保姆照顧孩子的日常起居,存有幾百萬的現金資産、一百多萬的金融資産以及三套房屋。
如今,老兩口面臨著每況愈下的身體狀況,開始擔憂他們過世後,誰來監督管理資金,保障孩子日常生活?誰來監督管理這位保姆?他們不想讓任何親戚朋友在他們過世後擔任孩子的監護人,由此産生了設立家族信托的想法。
這樣的需求並非孤例。根據2019年發布的《中國自閉症教育康複行業發展狀況報告Ⅲ》顯示,我國自閉症發病率約達0.7%,約有超1000萬自閉症譜系障礙人群,保守估計實際症狀人數在1000萬-1500萬人之間。
“如何托付與生活”,一直是困擾身心障礙者家長的難題,而運用信托這種受托服務形式來破局的做法,在國內才剛剛起步。
“這類信托相較于遺囑而言,委托人可在生前設立,免去了很多遺産不確定性以及遺産糾紛等問題。”雲南信托家族信托部總經理潘星安認爲,從制度層面,信托的靈活性較強,可以兼容各類資産的委托,從保險金信托或家族信托切入均有可行性。
特需信托探路
中國信托業協會在2022年出版的《2021年信托業專題研究報告》(下稱《報告》)中,首次將特殊需要服務信托(下稱“特需信托”)單獨列爲一個專題研究課題。
《報告》中將該業務定義爲:“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信任,將資金或財産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爲包含心智障礙者、失能失智老人以及其他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特殊需要人群管理及運用財産,滿足其日常生活、醫療、護理等信托文件規定的用途。”
從實踐層面看,在美國、新加坡、日本等國家,特需信托已成爲解決包括心智障礙者在內的殘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需要群體的特殊需要的重要補充。
國內這類信托則起步較晚,名稱不一。
“以身心障礙者爲受益人設立信托,這類信托目前在行業或法律法規中還沒有統一的定義,我們暫且叫‘托孤信托’。”潘星安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從服務信托的角度看,“托孤信托”屬于比較小衆的範疇,現在還在起步階段。
最先進行實踐探索的是萬向信托,于2019年落地了全國首單監護支援信托,主要是幫助委托人規劃自己和家人的晚年生活,後于2020年、2021年專門針對自閉症患者等心智障礙者人群設立了“星愛”、“星語”兩大系列的特需信托,並均有案例落地。
萬向信托特需信托項目負責人楊歡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稱,目前星愛系列已落地5單,星語系列1單,正在對接的還有4單,兩大系列的區別在于,首期交付的財産情況及信托是否立即運行。
其中,星愛系列信托服務于2020年推出並落地,信托設立後,到信托實際運行管理和分配有間隔期,首期交付財産多爲保險金等財産權利。萬向信托在前期僅收取信托設立費,直到觸發相應條款進入正式財産管理階段後,才收取信托管理費。
星愛系列在信托利益分配條款上,可實現較高的分配頻次、較低的起付金額,以及服務機構費用的直接支付等,旨在滿足自閉症家庭的實際需求。
星語系列屬于先行先試,于2021年12月份落地,信托設立時無具體資金門檻要求,主要面向對信托還不熟悉但有嘗試意願的家長,旨在先行完成信托框架的搭建,讓家長參與進信托的運行階段,對信托細節進行優化,後續可對接托養機構、社會監護組織、第三方服務平台等,同時委托人可分批次追加財産進入該信托。
目前,星語系列落地的案例首期交付金額爲5萬元,已完成了第一次信托財産分配工作,預計在2022年對接由委托人指定的一家地方社會監護組織,由該機構提供評估、陪伴、品質化生活、旅遊等個性化服務的樞紐平台對接工作。
同樣在2021年,中航信托于7月份推出“航殊恒愛”特需信托,服務對象包括失智老人等特殊需要人群,專門設立了委員會爲失智老人做好受托管理,委員會裏包括了信托機構、養老社區、律師以及醫護機構。
光大信托則于2021年10月份落地了首單身心障礙服務信托。
各家信托公司對該項業務的設立門檻亦有不同。
記者采訪獲悉,中航信托“航殊恒愛”特需信托設立門檻爲300萬;光大信托身心障礙服務信托的設立門檻爲30萬元,以及具備殘疾人證。
“其實對于身心障礙者的關注在我國很早已經有專門的機構在負責,比如殘疾人保障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特殊學校等。近幾年,信托業一直處于轉型期,在服務信托業務上不停的探索,因此才會有客戶關注到我們,並找到我們咨詢相應的業務。”潘星安說。
《報告》亦指出,目前市場上對特需信托的理論研究和業務實踐還存在較大空白,社會對特需信托的認知,乃至于監管部門對該業務的配套制度支持仍在探索階段。
服務供給端空白
“有家長跟我說,如果設立特需信托,能否要求按周分配生活費?因爲孩子現在一周給一次零花錢,周一是‘富翁’,拼命花錢,但到周日就沒錢花了,成了‘乞丐’。”
“有的孩子理解不了線上支付的概念,比如微信讓一個叔叔給他買東西,把錢拍成了照片發給了叔叔,在他心裏,這個錢已經通過微信照片給到了叔叔。”
諸如此類的問詢和傾訴,均是楊歡在與特殊需要人士家長溝通的過程中接觸到的,他開始認識到,做特需信托遠非將委托人托付的財産進行投資或分配那麽簡單。
“有家長已經在有意識地培育孩子自己的消費能力和消費意識,比如通過定期給孩子打錢,讓孩子習慣自己管理使用零花錢。”楊歡說,每個自閉症孩子特點都不一樣,並非像有些人誤解的那樣都是天才,其實大部分人都會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楊歡進一步指出,家長一定要提前做好人身和財産的規劃和安排,雖然針對孩子未來生活的各方面安排不可能一步到位,但也要有意識地去培養孩子的適應能力、零花錢使用的能力、與人接觸交流的能力等。
“從0到1的跨度,可以從0.1、0.2開始,逐漸嘗試探索,相信未來針對自閉症家庭的各種社會組織的配套服務和資源、政府政策支持等,也會隨著需求的增多和社會意識的提升而增多,並不斷優化升級。”楊歡還表示,信托目前無法將所有服務和需求都對接到,只能基于現階段的服務和水平進行對接,未來如果有新的服務機構或資源産生,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也希望能將好的資源對接給這類家庭,這屬于信托公司的增值服務。
目前這類服務的對接還需要信托公司自行探索。
《報告》中提到,特需信托在服務供給端還存在服務標准和服務監督機制缺失的問題,因爲特需信托涉及社會特殊群體利益的保障與維護,監督顯得尤爲重要。目前市場上還沒有特別針對特殊需要群體的服務提供標准和服務監督機制,對受托人的服務質效的評價難以量化。
另一方面,楊歡告訴記者,她接觸的大多數家長對信托解決方案的理解缺乏正確或系統的認知,這需要受托人站在更長遠的角度去提醒家長,提前將家庭各種形式的財産情況和人身關系梳理,並做好合理的安排和對接。
比如,萬向信托會在意向書裏問詢,是否需要受托人協助其訂立遺囑、是否需要設置未來監護人等。
“雖然有些家長現階段比較年輕不會考慮,但是我們的信托方案中會有包括遺囑對接、房産處置變現後進信托等接口開放,方便未來委托人可以將部分遺産通過遺産管理人制度追加進信托,解決家長身後財産的安排問題。”楊歡說。
專業評估機構缺失
“如果我過世後,我的孩子到底要多少錢才能安穩地度過一生?”
當被家長問及這個話題時,楊歡一般會回答,目前並沒有專業評估機構和標准,需要家長結合自己孩子的生活開支和水平來測算。一般而言,按照未來孩子每月開支9千元,每年10多萬元、生活30年來估算,最終要留給孩子的財産至少300萬元。如果太低,可能無法通過信托保障孩子高于政府兜底保障的生活水平需求,而設立特殊需要信托就是想讓孩子的生活能高于社會基礎保障水平。
“最終都由家長(委托人)的意願、認知水平,以及家庭經濟水平決定。”楊歡坦言,雖然星語系列沒有設立門檻,但並非所有這類家庭都適合。
“這類信托很難做複制或批量處理,因爲每個個案的情況差別很大。”潘星安認爲,評估未來資金需求需要有基礎數據做支撐,包括要考慮通貨膨脹、突發事件、日常開銷等諸多因素,無法確定具體數值或一個區間數值,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回到開頭案例,雲南信托家族信托部針對客戶的訴求給出了大致解決方案。孫雨昕表示,信托靈活設計的方案可滿足委托人很多的需求,一是受托人不僅可以實現資産管理,還可以與全國多家優質護理機構或養老機構達成戰略合作意向,共同爲受益人提供優質的生活保障;二是通過設置保護人以及建立保護人激勵機制,有效監督受托人以及保姆的盡職程度;三是對信托剩余財産安排,較大程度保障父母過世後智力障礙人的安全;四是大大降低直接將孩子和資産托付至親戚朋友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五是有效解決了夫婦的後顧之憂。
“雖然托孤信托在建立契約時可靈活設置,但我們也反複不停地問自己,將一位智力障礙者完全托付給一個按契約執行的機構,真的是最適合的嗎?”孫雨昕表示,呼籲針對這類特殊人群設立的信托,一方面應從法律層面上完善監察人或保護人的法律義務;另一方面應從社會層面上鼓勵社會公益機構參與進來,從制度上、情感上都能關愛到特殊人群。
目前,只有《信托法》在公益信托部分提到了“監察人”,而且也是高度概括要求“信托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爲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潘星安進一步表示,對于此類信托,可以具體從監察人制度或者保護人制度著手,細化他們在信托的法律地位、法律責任;在充分考慮受益人安全以及信息保密的情況下,建議加強政府的監督管理。
從依靠人性的“遺囑托孤”,到走向依托制度的“信托托孤”,國內信托業的路還很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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