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推進落實文化和旅遊部2021年度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專項整治行動,充分發揮行業典型案件的普法教育功能,提高社會公衆法律意識,營造旅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輿論聲勢,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梳理了近年來廣東省發生的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典型案例,並向社會予以發布。
案例一、廣州市增城區蕭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19年10月31日,廣州市增城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收到遊客投訴舉報。經調查,當事人蕭某利用其原廣州國之旅國際旅行社增城分公司新塘營業部(2015年停止經營)經營者的身份,收取袁某等12名遊客報名團款後,將遊客轉交給廣東某旅遊有限公司帶隊出境。當事人蕭某從中獲利2940元,蕭某在不具備從事旅行社經營資質情況下,仍招徕、組織旅遊者,爲其提供旅遊服務,其行爲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廣州市規範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准》的規定,廣州市增城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蕭某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294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深圳市羅湖區曹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0年7月,深圳市羅湖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接到群衆信訪舉報。經調查,當事人曹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進行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當事人能及時認識自己的錯誤,在調查詢問的過程中主動供認自己的違法事實,悔過態度良好,且主動退回信訪人的團費,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深圳市文體旅遊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准若幹規定》第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羅湖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依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爲、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珠海某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出境遊業務案
2018年10月10日,珠海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群衆舉報,對“珠海戶外網”進行了遠程勘驗。網站論壇中“國際長線”板塊顯示有“埃及純玩團”“與你暢遊俄羅斯”等旅遊宣傳廣告。經調查,上述出境旅遊團由珠海某山國際旅行社統一安排,且該旅遊社持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範圍爲境內旅遊和入境旅遊,該社從2017年上半年起開始從事簽證和組織出境旅遊業務,違法所得3310元。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的規定,珠海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爲、停業整頓2個月、沒收違法所得3310元、公司罰款25000元、直接負責人鄭某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深圳市龍華區劉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19年7月5日,深圳市龍華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接到遊客舉報,對位于龍華區龍華街道華聯社區鴻宇大廈的深圳市某樂器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發現了該公司從事旅行社境內旅遊業務的事實。經調查,當事人劉某借用了該場所的營業執照辦理了辦公室租賃合同,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旅行社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的規定,深圳市龍華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901元並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0年11日2日,佛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禅城支隊執法人員接到群衆舉報,對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調查,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名稱爲“佛山友友”的微信公衆號和標有“佛山友友”字樣的微信小程序發布“登山畢業線路”“恭城柿子節”等旅遊線路,並通過該小程序線上繳納旅遊費用招徕旅遊者報名參團,然後將遊客交由佛山市某粵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遊客簽訂旅遊合同和進行旅遊行程安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的規定,佛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禅城支隊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爲、罰款20000元、相關責任人員梁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江門恩平市黃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0年8月3日,江門恩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接到群衆舉報,對恩平市君堂鎮某假期旅行社進行檢查。經調查,該公司負責人黃某以“某紛假期旅行社”的名號營業,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開展旅行社業務,收客後交給湖北某國際旅遊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接待,從中牟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的規定,恩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沒收違法違法所得73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深圳市南山區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0年10月22日, 深圳市南山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上級部門提供的案件線索,對“景程荟玩”微信公衆號以及“景程荟玩”網站進行遠程勘驗。經調查,深圳市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在“景程荟玩”銷售旅遊産品,當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旅行社業務,涉案金額21389元,其中違法所得88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的規定,深圳市南山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885元、罰款2萬元、有關責任人員張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揭陽市某暢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0年3月18日,揭陽市文廣旅遊體育局執法人員根據群衆舉報,對位于榕城區淡浦路的揭陽市某暢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調查,該公司有旅遊包價線路廣告宣傳資料多份且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經檢查該公司財務資料發現,該公司共接收遊客報名參團出遊6單,營業額64988元,其中成團出遊1單,團費7600元,違法所得利潤105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的規定,揭陽市文廣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50元、公司罰款18000元、直接責任人陳某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潮州市某子龍國際旅遊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案
2019年10月18日,潮州市潮安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上級的轉辦涉嫌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線索,對潮安區某子龍國際旅遊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調查,該公司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經營業務範圍爲:境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沒有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許可。經現場查驗,該社的團費收支明細表中存在“新加坡、巴厘島七天”“港珠澳四天”等出境遊行程、收款金額、成本及利潤,並附有團隊成本核算單、出團確認書、發票、收款確認書等資料。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的規定,潮州市潮安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沒收違法所得976元、公司罰款10000元、直接負責主管人員陳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深圳市某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案
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羅湖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收到旅遊者投訴舉報,稱其預定的出境旅遊團由于疫情無法成行,但組織方深圳市某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不退團費。經調查,該公司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經營業務範圍爲:境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沒有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許可。本案中深圳市某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出境旅遊團,屬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該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的規定,羅湖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罰款20000元、直接負責人邱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疫情後旅遊業的複蘇,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提醒廣大旅遊者,參團旅遊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正規旅行社,並簽訂規範旅遊合同,理性消費,謹防上當受騙。參加旅遊行程中的購物時,不要輕信導購“洗腦式”宣傳,對于涉嫌誘騙、強迫的購物行爲可進行錄像、拍照、錄音、保留合同及購物憑證等手段固定證據,以便回程後進行維權。對于通過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小廣告發布的旅遊信息要加強甄別,對那些不提供旅行社名稱、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和聯系方式的宣傳廣告要提高警惕。無證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不法人員,基本都會以超出常理的“不合理低價遊”或者“免費旅遊”來招徕遊客,其本質是組織品質低劣的購物團。歡迎廣大遊客通過12318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熱線或12345政府熱線進行舉報。(總台央視記者 張莉莉)
(編輯 李冬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