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俨然成了人們懸在頭頂上的痛。可是明知危害大,這樣的事件卻還頻頻發生,各種奇葩的說辭也不斷湧現,真令人頭疼……
最近,安徽阜陽居民小區一23樓的住戶,突然往下丟了個啤酒瓶,一位居民剛好在此路過,砸碎的啤酒瓶只距離他一兩米,這可把他嚇得不輕。
民警很快根據監控
找到丟酒瓶的人家
當被詢問誰丟了酒瓶時
老人辯解是
自家40歲的“孩子”
隨後民警對老人
進行了批評教育
老人也稱自己不會再
讓兒子往窗外扔東西了
有網友就新聞調侃
這是人參果成精了吧
但也有網友稱
實際上只是方言表達的問題
但是網友們也認爲
抛開“孩子”這個問題不說
高空抛物威脅他人的生命安全
對于這樣的危險行爲
批評教育的處罰
是不是有點輕了?
“高空墜物”有多可怕?
廣東省廣州市物業管理協會秘書長陳昂鵬表示,高空墜物一般分爲兩類:第一類是窗戶、外牆、空調架等固定設施設備。“比如,安裝空調外挂機,有的業主做得比較好,在選擇安裝位置時便會留意,以方便未來檢修。而有的業主意識不到位的,可能在靠近空調的窗戶外做了防盜網直接封起來,後期也就沒有辦法檢修。”陳昂鵬說。
另一類便是如花盆、晾衣架、雜物等不固定的東西。這就需要業主意識到這些東西有沒有高空墜落的風險。此外,就是一些特殊情況,如惡意扔東西等行爲,這是不可控的。“物業管理人員可以在前兩類中提醒業主或者自己檢查,讓業主有預防意識。一旦發生高空墜物砸傷人的事,傾家蕩産都是有可能的。”陳昂鵬說。
“被天上掉下的東西砸中真是防不勝防。我以前就被剝落的牆面砸到過,現在有了孩子之後,就會特別注意。”北京市民陳女士認爲,有些居民爲了方便晾曬衣服,在陽台外搭起簡易的晾衣竿,最後也成爲了安全隱患。
對于高空墜物的問題,一些物業公司也表達了自己的看法。“陽台和窗戶都屬于業主個人財産,我們也不能強制別人換窗戶或者禁止別人種花,最多就是提醒。”廣東省佛山市某小區的物業負責人張磊告訴記者,檢修樓房安全是房地産開發商的責任,不過一般開發商都有一定的保修年限,一些年代久遠的住房很可能沒人負責。
的確,如今城市高樓林立,密集度仍在攀升,樓間距日益縮短。這種情況下,高空墜物的危害性更加不可估量。根據測算,一枚重30克的雞蛋從4層樓抛下,會把人頭頂砸出個腫包;從18樓抛下,能砸破人的頭骨;而從30樓抛下,沖擊力足以致人死亡。
其實,高空墜物問題被歸爲“城市化病”,是伴隨著建築的節節拔高而生的。在中國快速的城市化進程中,高層建築是城市化最醒目的裏程碑,是一個城市發達水平的最直觀判斷。因此,密集的高層建築如雨後春筍般在各大城市拔地而起。
據世界高層建築與都市人居學會的最新數據顯示,中國的高層建築數量遙遙領先于世界上其他國家。在中國,100米以上的建築近3000座,超出美國100多座;150米以上的建築有2019座,是美國的兩倍;300米以上的建築有71座,更是把其他國家甩在了身後。
然而,高層建築的光鮮和風險並存,從而導致新的法律問題出現了。
“高空墜物”背後的法律拷問
通過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記者發現,以“高空墜物”爲關鍵詞的裁判文書在2008年以前數量稀少,2008-2012年波動上升,2013年以後急劇飙升,直到2018年才有所下降,但仍居高位。這和2010年後中國城市化進程加快的軌迹基本一致。
“從理論上看,高空墜物致人損害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譚秋桂認爲,在這種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中,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推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沒有盡到善良的注意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是法律公平原則的要求和體現。”譚秋桂對本刊記者表示,一方面,推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過錯,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上述人員確實沒有過錯的,可以通過舉證證明而免責,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其承擔過重的責任。
記者注意到,《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主要是從損失分擔的角度考慮的。然而,也有一些人認爲,“一人被砸,全樓補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謝鴻飛認爲,鑒于目前高空墜物現象多發,受害人的人身保險不足的現實,相對較好的方案是由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樣可以強制物業公司購買責任保險或安裝攝像頭。雖然這種成本最終還是由全體業主分攤,但相對前述規定的處理方式更爲妥當。
“在我國高層建築質量參差不齊的現狀下,應綜合運用多重法律進行規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窦海陽對本刊記者表示,相關部門應當在確定物業公司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基礎上,加強對物業公司的行政性管理。
據了解,如果高空抛物者造成嚴重的後果,甚至危及到社會公共安全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侵權人除了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外,還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能夠明確責任人對于墜物砸人結果具有主觀罪過的情況下,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王志遠告訴本刊記者,刑事責任的追究強調主觀責任主義,即只有在行爲人對于其客觀行爲和結果具有罪過的前提下,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守護“頭頂安全”?
高空墜物事件之所以屢有發生,主要是許多人認識不到其嚴重危害性,以及對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實,追究責任已屬後話。分析近年來的高空墜物致人傷亡事件,大多悲劇原本可以避免。掉落的牆皮、磚瓦、玻璃窗、空調架、防盜網,這些常見的高空墜物“元凶”,是否表明建築質量存在問題,或者物業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檢查、維修或按規定更換?
對此,社會公衆呼籲在提高住戶安全意識的同時,更需要從硬件與軟件兩方面著手,構建一張立體防護網。硬件即建築本身要提高安全等級,並在規劃設計及建設時融入生命至上的理念,最大程度地確保建築質量;軟件則是通過擬定有針對性的法規,明細責任區分,各司其職。一旦違反,即可依法追責。相較而言,此類軟件建設比之硬件建設更爲緊迫。
“相關部門應出台管理辦法防止高空墜物行爲。”廣東深寶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黃振輝建議,對中高層住宅建築嚴禁設計外平開窗。采用推拉門窗時,窗扇必須有防脫落措施。同時,應加大宣傳力度,建築物的産權人、管理人員也應依法履行義務,保持日常檢查和維護。
他山之石:嚴懲與預防並行
爲了防治高空墜物行爲,一些國家和地區也制定了嚴厲的法律規定。他們的經驗,值得借鑒。
例如,美國司法界對此秉持了一貫態度:重罰。在美國,高空墜物被視爲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造成危害,也被視爲一種犯罪。並且,在民事賠償時,法官對高空墜物的重罰重賠,遠超公衆想象。美國法官有一個共識:如果不對高空墜物施加重罰,就不足以震懾那些隨意高空墜物的人。
在新加坡,高空墜物者不僅要面臨坐牢、罰款,其住宅還有可能被新加坡建屋發展局強制收回。2010年,有當地媒體報道,新加坡建屋發展局過去3年來向12名高樓墜物及抛撒垃圾的住戶發出了警告信,可能強制收回他們的住宅。據介紹,在新加坡,無論高空墜物有沒有造成損失,墜物者一旦被發現,都會被罰款和監禁。
日本在狠抓教育和加大法律懲戒力度的同時,從技術層面做好防範工作。如2009年修訂的《橫濱市建築環境設計制度》第六條規定,在共同住宅內設置陽台的情況下,需要在陽台下方或水平方向有墜物嫌疑的區域內采取危險防範措施,沒有做到的建築設計將不能通過最終的安全審批。安裝防護網成本低、易操作、見效快,不乏借鑒價值。
半島新聞綜合整理 素材來源自:人民日報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