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被收養的兒童在媒體中曝光,引發了不少關于跨國收養的討論,以下幾個是媒體中曝光率比較高的幾個例子:
美國駐華大使洪博培和女兒楊樂意
世界首富貝索斯和前妻收養的中國女兒
美國民主黨前總統候選人克裏的姐姐收養的中國女兒
看到這種新聞的時候,大家討論比較多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爲啥美國人喜歡領養中國子女?
知乎上關于這個問題的問答非常多
下面小法就從法律角度來解釋一下,爲啥美國人領養中國子女的人數最多
法事法言
外國人可以在我國收養子女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具體的操作流程依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
我國的《收養法》及《實施辦法》對外國人來華收養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條件和收養程序。
其目的就是爲了保護被收養的中國兒童的利益。
如對收養國家的資格條件上,並不是所有國家都可以到中國收養,而必須是與中國收養法無法律沖突的國家。
我國收養法規定,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經登記和公證程序後,收養關系即爲成立。而一些國家規定,在國外收養兒童,回國後須經一段時間的試撫養期後,再經本國收養主管機關批准,收養方能有效。
如果在試撫養期養父母不願繼續收養,或養父母發生意外,或主管機關不批准,被收養的兒童都將被遣返回國。這種情況是我國所不允許的。因此這些國家的公民是不允許到中國來收養的。這就一下子排除掉了好多的國家,如德國、法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等國。
而美國法律與中國收養法無法律沖突,因此從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收養法》後,越來越多的美國人就來到中國領養中國兒童。領養人數也一直居于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