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再就業
制度未完善 浙江有突破
浙江省人才發展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陳詩達說,他去新加坡旅遊時跟了一個當地旅遊團,導遊是位60多歲的退休老人,他和導遊聊了很久,發現這在當地是一種普遍的現象。
在國內,實際上真正實現再就業的“銀發族”並不多。陳詩達認爲,主要原因在于沒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退休再就業的這一群體,不在勞動法保障範疇之內,這就讓很多人望而卻步。”陳詩達說,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範圍,退休後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此外,退休再就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與企業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比如老年就業不能享受帶薪年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福利待遇。
因此,要讓更多人實現退休後再就業,首先需要國家出台完善相應政策,保障老年人的相關權益。
近幾年,浙江有關部門也開始關注到退休後再就業的需求。
去年,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出台《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一定程度上填補達到退休年齡繼續工作期的工傷盲區。但是,意見並未覆蓋所有退休再就業人員。根據意見,納入試行參保的超齡就業人員暫限于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且男性不超過65周歲,女性不超過60周歲。
陳詩達建議,退休後再就業,務必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在相關制度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退休再就業遇到勞動糾紛,可以通過民法調整,如到法院進行起訴,來維護自身權益。”
有觀點提出,退休再就業會搶了年輕人的飯碗。對此,陳詩達表示,這一觀點並不正確。
老年人再就業的崗位和年輕人的崗位並不會重疊,“這也要求就業部門應積極開拓適合老年人的崗位,老年人體力和創新能力也許不如年輕人,但他們的工作經驗、生活閱曆是一個很大的優勢。”
陳詩達還說,退休再就業反而會增加更多工作崗位,“銀發族再就業後,經濟收入高了,自然會刺激消費,推動經濟發展,從而會産生更多就業崗位。”
老年人力資源的釋放 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
在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劉曉婷看來,老齡社會的到來必然帶來就業結構的轉變。老年人力資源的釋放,也是必然的趨勢。鼓勵有工作能力的銀發族就業、幫助他們就業,對個體、家庭和社會,都是有利的,也是積極老齡化的體現。她分析,老年人再就業的趨勢逐漸顯現,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現代人更健康了。2016年,浙江人均預期壽命已達78.4歲。還有一個健康期望壽命的概念,人的健康期在延長,失能期在延後。
家庭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家庭小型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子女的生育期延遲、兒童照料的不斷完善,都將促使一大批年輕老人勞動力的釋放。
還有精神上的需求,驅散孤獨感,渴望實現自我價值。
隨著新一代老年人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的提高,也爲退休再就業提供了較好的人力資本。
“老年人力資源的釋放,恰恰是社會發展的結果。溫飽不發愁了,要操心的事少了,留給自己的時間就多了。”劉曉婷說,如果不對這段“空閑”時間作出安排,一方面是對人力資源的浪費,還有可能導致一些社會問題的産生。
從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退休年齡和最早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可以是不同步的。退休後,可以繼續就業,繳納養老保險繼續積累,這樣越晚領取養老金,領到的金額就越高。也就是說,退休不等同于退出勞動力市場。像歐洲的一些國家,進行福利改革的共同趨勢是工作導向。有工作能力的人,你去工作才能獲得福利,當你沒有工作能力的時候,就能享受到國家提供的完善而體面的照護服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過程”。
如何鼓勵老年人就業?劉曉婷認爲,政府應關注並研究老年人力資源的再開發。首先,梳理開發適合老年人就業的崗位;其次,爲老年人再就業提供崗前培訓和就業幫助;同時,通過社會政策幫助企業降低用工風險。針對就業歧視,政府也應有所導向,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政府主要幫助的還是有就業意願,有工作能力,但難以就業的群體。”
至于老年人就業是否會減少年輕人就業機會,劉曉婷表示,失業更多的是結構性矛盾,目前尚未有強有力的研究表明老年人就業會擠占年輕人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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