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醒過來時昏昏欲睡,滿口酒味,接受酒精測試也不過關。
然而,法官指被告案發後錄的三個口供都沒有提到上述情節,案發前與他一同喝酒的朋友在供證時也說不出具體細節,很有可能是在袒護他。
被告也稱警員“不想聽他講的話”,因此沒把他停車才找朋友喝酒、跟妻子吵架的情節記錄在案,但法官指警員沒有理由陷害他。
根據案情,被告于2020年2月4日在惹蘭布羅的辦公地點喝了一罐啤酒,晚上9時至10時之間把羅厘駕到芬薇路(Fernvale Road)第445B座組屋的輔助路,在車內躺下睡覺。
被告沒否認在開車前喝啤酒,但他供證時稱他停車後,才到附近咖啡店與朋友喝了幾罐啤酒,後來更因與妻子在電話中吵架而不願回家,跑到車上睡覺。
不承認酒駕罪名的被告辛納坦比(44歲)于11月3日被判坐牢五周、罰款6000元,以及吊銷駕照五年。
被告淩晨2時許做另一輪酒精檢測,呼出的每100毫升氣體中含有44微克酒精,超出法定的35微克。根據法律,控方可推斷被告在案發時的酒精含量,至少與酒精檢測結果的含量相等或更高,因此仍可證明他酒駕。
法官指出,就算被告的說法真實,也不足以證明他是因下車後喝了啤酒,才導致檢測不過關。換句話說,被告開車前的酒精含量可能已經超標。
酒測不過關要求簽口供 大鬧指警方對他不公平
法官莎爾米拉(Sharmila Sripathy-Shanaz)于11月10日針對此案發表判詞時,強調喝酒後開車的人就算被捕時僅在車上休息,也不能以此擺脫酒駕的罪名。
男子喝酒後在羅厘上睡覺,被警方叫醒後因酒精測試不過關被逮捕。男子大喊不公,說警方找到他時他沒開車,並稱他是在停車後才到咖啡店喝酒,之後再倒回羅厘,在車內睡覺。法官不信他的說辭,經審訊判男子罪成。
被告酣睡之際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三次按到車笛,驚動一名男公衆。後者發現被告躺在乘客座,以爲發生事故,因此決定報警。警員晚上11時24分抵達現場,羅厘駕駛座的車門開著,被告還在熟睡。警員于是搖了被告肩膀幾下才把他喚醒。
被告起初很配合警員,但被要求簽口供時開始大鬧,指警方對他不公平,因爲他當時根本沒開車,較早前開車時也在“緩慢駕駛”。被告在朋友抵達後才冷靜下來,被帶回警局進一步調查。